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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 鄭義: 法治、政治與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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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義

看到網上有文章似乎在貶斥法治、法律。是否可以商榷?

有兩個極易混淆的詞:“法制”與“法治”。

按照中國權威辭書《辭海》解釋,前者(法制)指“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和根據這種法律制度建立的社會秩序。……法制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鎮壓敵對階級的反抗,以確立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秩序。”

後者(法治)則是“資產階級宣揚法治主義的政治主張”,是“‘法律至上’,主張頒行憲法、‘三權分立’,實行法治制度,從法律上來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

如此看來,兩者不太一樣,似不可一律反對。“法制”的特征是“權力至上”、“權大於法”,是政府“依權”治理公民。(林彪的概括最為簡練精辟:“政權就是鎮壓之權”。)“法治”的特征是“法律至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依法自我管理。我們害怕政府依仗軍隊警察法庭等國家機器來“治”百姓,卻應該歡迎百姓“依法自我管理”。如交通,誰都希望自由暢通,但沒有一套法規就會寸步難行。你我都討厭紅燈,但沒辦法,這是自由的代價。如信仰,誰都認為自己的信仰最正確。若無保障信仰自由的法律,恐怕誰也信仰不成。

歐洲歷史上有血腥的宗教戰爭。中國沒有宗教戰爭,但有滅佛之禍,更慘。官軍四出屠戮僧尼信眾、焚毀寺廟典籍,一滅就是上百年。信仰的特點之一是堅定。不同信仰之間的差別或沖突倘若升級為爭戰,只有一個解決之途:斬盡殺絕。除了血腥,事實上似乎也做不到。殺來殺去,總有殺累的一天。新大陸最早的移民中,便有大量宗教迫害的逃亡者。當他們有機會開創一個新世界之際,就迫不及待地自我立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不可侵犯。美國憲法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宣告:“國會不得立法尊崇一種宗教或限制宗教自由……”基於這一根本法理,美國政府不得立法確立“國教”,使其他宗教受到歧視;也不得宣布任何宗教為“邪教”而加以打擊。想起來也很簡單:這些自行立法自我管理的先民,他們信仰的宗教正是舊大陸上遭受迫害的“邪教”。卻也有不簡單的一面:他們做到了“己所不欲,毋施於人”。依照美洲移民者的信仰、歷史和基督徒所占比例之事實,他們恐怕不是絕無把基督教立為國教的念頭和可能。但終於沒這樣去做。於是新大陸成為一切受迫害的“異教徒”與一切渴望自由的被壓迫者的人間樂園。設身處地,對於信仰者而言,未把自己堅信的宗教立為國教總是一個遺憾。但想來想去,這恐怕也是不能不付出的信仰自由的代價。

由是觀之,“法制”要反對,而“法治”卻是萬萬不能反對的。

對“政治”一詞亦可做如是觀。在這裏,你可以輕蔑一切“政治”,你有此自由並免於因此而承受恐懼。但也許應稍加提醒:這自由也是某種“政治”所賦予你並以法律加以捍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