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寧:人權的普遍性及其反調(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關於普遍人權的正當性是否需要科學依據,我們或許可以從一則印度曾經流傳的關於牛奶的爭論中得到一些啟示。爭論的焦點是誰更了解牛奶。有人說是科學家之一種的化學家,他們不用喝就可以分析出其中的成分,檢測出其中的脂肪、蛋白質、鈣、維生素等營養成分的準確含量和比例。有人認為是孩童,他們對牛奶一無所知,只知道要喝。從不會說話的嬰幼兒到初識世事的兒童憑直覺就知道牛奶是個好東西。在牛奶的問題上,科學家有科學家的道理,但孩童比科學家更有發言權。因為,孩童飲用牛奶的歷史遠遠早於科學家研究牛奶的歷史。當初,第一個喝牛奶的孩子也並非是聽取了科學家的意見。同樣,許多理論家和官員可以頭頭是道地論證普遍人權如何不適用那些發展中國家。但是,在一些像印度和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或許祖上因文化和飲食傳統的關系,沒有喝牛奶的歷史。但是這些國家的孩子們一旦喝過牛奶,在沒有更好的流體食品(如母乳)的情況下,就不會放過下一次喝牛奶的機會,哪怕他們還不具備表述他們為何要喝牛奶的語言能力。若是科學家們想攢出幾條"科學的"依據來強行論證喝牛奶是如何有礙健康,這樣的理由大概俯拾皆是。面對這些"科學"的大道理,愛喝牛奶的孩童也一定無言以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人,像孩童對於牛奶一樣最知道自己需要什麼。他們中也許還有許多人沒有嘗過牛奶的美味,但絕對受夠了饑腸轆轆的感覺;他們也許沒有享受過人權帶來的好處,但卻飽嘗了沒有人權的苦頭。普遍人權之對於他們就像牛奶之對於孩童。科學的論證總是滯後的和無力的。牛奶是西方人開始飲用的,今天的東方人絕不會因為牛奶來自西方而拒絕飲用它;普遍人權也是由西方人首先發現並確立的,東方人有理由因為其來自西方而拒絕享有嗎?若是西方人不會因為火藥和指南針是中國人發明而拒絕使用,那麼中國人有理由拒絕享有起源於西方的普遍人權嗎?拒絕普遍人權,就像拒絕牛奶一樣,不僅是沒有"科學"道理的,而且是對自身有害的。
對人權的理解與對各種信仰的世俗理解是完全相容的。每種宗教都致力於追求某些特定的普遍價值如,正義、仁愛、真理等,盡管由於地理因素和文化傳統的不同,對這些價值的解釋也不盡相同。沒有一種宗教傳統、沒有一種意識形態宣稱它喜歡殺人或濫施酷刑,或奴役他人,或認為其使命就是殘害無辜,追求不正義。各種宗教之間,在教義上也許是千差萬別的,但對一些基本價值,如正義、人道、仁愛等的追求卻是共同的。不僅從基督教,而且幾乎從每一種宗教中都可以找到普遍適合於全人類的價值觀,他們只有多寡的程度差異。因此,與基督教的聯系更為密切的普遍人權同樣也可以適用於具有其他宗教傳統的社會。
人權內政說能不能構成一個國家不尊重普遍人權的正當理由呢?其實,國際政治上不幹涉內政的原則不適用於人權領域。不然,中國就無權對印尼迫害華人的事件表示關註和提出抗議。當你在阻止一個壯(惡)漢毆打他的妻子的時候,你是在捍衛他妻子的人權,還是在侵犯這個施暴者自認為作為一家之主理所當然享有的"主權"?普遍人權的觀念正是對"誰擁有強權,誰就擁有正義的原則"的徹底否定。
個人的優先與社會的至上之間的對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虛構的。雖然群體的權利與個人的權利之間的沖突的確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這並不意味著這種沖突在一個個人權利得到有效保護的國家每時每刻都在發生,更不意味著這兩種沖突之間沒有調和的余地,關鍵是要在集體的權力(利)和個人的權利之間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明確各自的"勢力範圍",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以文化多樣性來否定人權的普遍性在理論上是沒有說服力的,在實踐上是代價慘重的。最奇怪的是,那些最賣力地用文化相對主義來抵抗普遍人權的人,往往又是其所處的本土文化的最大的摧殘者。而且這些統治者高舉文化相對主義旗幟的目的不是為了捍衛本族人民的福祉,而是要死守壓迫本族人民的特權。
不論文化相對主義者如何辯解,任何為強權橫行、踐踏人權提供合法性幌子的傳統文化都應受到譴責。因為傳統文化不能構成不尊重普遍人權的充分理由。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不受外來文化的影響,受外國文化影響越多的國家往往越發達。今天,還有誰會說佛教不合中國的文化傳統?不論當初排佛的運動多麼強大,佛教在今天已經成為中國文化傳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把古希臘、羅馬和基督教的因素,以不合英國固有傳統的名義剔除出去,英美的文化傳統還剩幾許呢?今天,作為一個有固定內涵的西方文化,也是由不同地域的文化傳統匯聚而成的。文化相對主義要求我們在今天仍然必須對本土的文化持絕對化的原教旨主義的態度,但今天我們還能為裹腳、蓄妾,為多妻制、為婦女的屈從地位,為帝王的獨斷專行、乃至殘暴統治加以辯護嗎?兩千年前,奴隸制在東西方都普遍得到認可;今天,即使是最徹底的文化相對主義者也不會理直氣壯地為奴隸制辯護。這些都說明,一切文化都在變化,不論是東方文化,還是西方文化。而且歷史也在變。而普遍人權正是迄今為止所找到的保護文化多樣性的最有效的工具。在人權得不到保護的地方,文化的多樣性和文化遺產肯定要遭殃,經歷過文革的人對這一道理應不難理解。
意識形態差異論因認為自己的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先進而拒絕人權,國情特殊論則以承認自己落後而不配享受人權,從這種意義上講,國情特殊論,是一種更加現實主義的態度,放棄了高調。普遍性並不意味著同一性。人權的普遍性並不要求所有的國家和社會都具有同一的文化、宗教和哲學觀點,而是要在充分尊重不同文化和宗教傳統基礎上化解它們之間在普遍人權觀上的重大沖突和對抗。普遍人權的根本基石反映的是涵蓋一切民族、一切種族和一切個人的人類的共同本性,因此普遍人權的"普遍之處"正是在於這些權利是一切社會、一切種族中的一切個人的權利。當然,否認人類的共同本性的人,尤其是強調人類的本性在於階級性的人,是完全不承認普遍人權的。實踐告訴我們,他們更不準備去保障這些權利。人權並不是富人的權利,而是窮人的權利,窮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權。同樣,落後國家比先進國家更需要人權。歷史上還沒有出現過一個侵犯人權的國家由發展中國家跨入發達國家,由蒙昧狀態進入現代文明的。
五十年前的《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所有的人生而自由,並享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利,不論在何地,只要人權受到侵犯,各國都有充分的、正當的理由加以關註;而衡量人權是否受到侵犯的標準則由國際社會來確定。有人可能會認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表達的只是價值觀和理想,而不是法律上有約束力的規範,不過,聯合國在通過這一宣言時,沒有一個國家投否決票,也只有八個國家投了棄權票,而其中的多數條文後來已被納入許多正式的國際協議和國內的憲法之中。因此,宣言是有約束力的國際法規範。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絕不僅僅是西方國家一手制定的。事實上,有許多發展中國家參與了《宣言》的制定,其中有中國、印度、智利、古巴、黎巴嫩和巴拿馬等國,加納和尼日利亞等新興獨立國家也積極參加了聯合國國際人權約法的制定。人權的原則已經在絕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的國內憲法和法律中程度不同地得到了肯定。的確,聯合國的世界人權普遍宣言並不是神聖的文本,而是各種政治力量和文化傳統、意識形態討價還價的產物。其實,不論推行人權外交的國家的動機如何,劃分發達國家與不發達國家的一個重要準繩就是人權的保障程度。人權得到充分的保障是一個國家由發展中國家進入發達國家的一個重要條件,除非這個國家為了壓制人權而甘願永遠停留的不發達社會的行列。生存權與普遍人權並不矛盾。經濟落後、國情特殊都不能構成不尊重人權的理由。在普遍人權被剝奪的情形下,不可能有抽象地、孤立地存在的生存權。一個人在經濟自由和財產權被剝奪或受到極大限制的條件下,他有可能通過自己的創造性的勞動來改進自己的生活條件嗎?一個人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在形同虛設的情形下,他能像一個人那樣尊嚴地活著嗎?在沒有對普遍人權的充分尊重的條件下,國家的發展,是政府、主管經濟的官員和具有經濟學家的身份的計劃者們的事情,而不是人民自己的事情。
同樣,沒有人權的生存是沒有尊嚴的生存。人權的確是從吃早飯開始的、但絕不僅止於吃喝。有飯吃並不意味著自動享有充分的權利和自由。否則,監獄裏的人的自由度最大,因為那裏的飯雖算不上佳肴,但卻是最有保障的。所以,生存權絕不意味著生活在監獄裏的權利。沒有自由和權利的生存無異於動物的生存。人的生存不是不要人權,而是需要更充分的人權。
除非政府能完全代替人民去實現發展,否則,發展就需要通過人民自己的努力來實現,也就必須賦予民眾以最充分的權利。人權的歷史表明,在人權越受到踐踏的地方,發展就越渺不可及。沒有自由和權利就沒有發展。人權不僅與發展的主題完全相容,而且是實現發展的前提條件。當然,沒有發展,人權缺少充分的物質基礎;沒有發展,人權更難以成為普遍的權利。因此全面的發展須使所有的人受益,因而也有助於人權的全面擴展。
近二十年的中國歷史表明,中國的發展與人權的擴展成正比,與人權的萎縮成反比。不是人權導致了不安定,妨礙了發展,而是對人權的踐踏造成了不安定,阻礙了發展。不是發展之後才有人權,而是有了人權之後才更有發展。發展權論者主張國家的經濟發展優先於人權,尤其是優先於的公民的政治權利。發展權論給人留下這種主張僅強調經濟權利的印象。即便如此,若是真的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優先性,當然要尊重每個公民的財產權、經濟自由和充分自由的市場經濟。若一方面強調發展權,另一方面又不承認私有財產權的神聖不可侵犯,同時又對公民的經濟自由加以嚴厲的限制,這樣的發展權肯定不是屬於公民個人的發展權,因而也算不上是一種人權。發展不僅需要經濟權利,而且沒有理由排斥政治權利。一個社會有什麼理由聲稱為了經濟發展必須剝奪或者踐踏公民的政治權利呢?沒有政治權利的經濟權利能持久嗎?對人權的全面尊重不應是手段,而應是目的本身。
人權並不是僅僅讓個人獲得對抗國家的權利。人權的性質,並不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樣,是為了與國家和政府過不去,是為了在民眾與政府之間挑起沖突,引起騷亂。正相反,人權的實現並不必然以對抗國家為前提,不僅僅要求國家合作,而同時也要求國家積極配合,主動采取行動充分保障人權。在個人與國家完全對立的地方,人權是不可能得到尊重的。因此,普遍人權的目的不是為了對抗國家,而是賦予了國家更積極的道德使命,使的國家的目的更為合理、正當。
集各種反調之大成的"亞洲價值論"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否定普遍人權呢?"亞洲價值"要求個人的自由服從於國家的需要,服從於統治者的無條件的統治所需要的安定。然而,犧牲個人的自由和利益並不能帶來真正的安定,反倒制造出真正的不安定因素,制造出受壓迫的、並伺機肆虐的暴民。近幾個月以來,印尼發生了嚴重的排華事件,華人的房屋遭到焚燒、財產遭到搶劫、華人婦女遭到淩辱。而這些暴行又得到了政府的縱容,罪犯得到包庇。為什麼一個國家在光天化日之下會出現長達數月之久的大規模踐踏人權的行徑?其原因也許是多方面的。但是亞洲價值論對這些暴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印尼殘暴華人的事件表明,蘇哈托等人所談的亞洲價值在政治上不過是亞洲人壓迫亞洲人、踐踏亞洲人的自由和權利、強奸和殺戮亞洲人的價值觀和借口。一些人力圖用亞洲價值來證明主張自由、人權、民主的價值觀不適合亞洲社會。準確地說,自由民主不是不適合亞洲社會,而是不適合亞洲社會的一些統治者,尤其是不適合像蘇哈托這樣的獨裁者。
亞洲價值的核心就是安定與和諧高於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國家的權力絕對優先於個人的權利;國家的安定絕對高於每個人的尊嚴。在亞洲價值中,最重要的不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是國家的安定。可是,為什麼偏偏像印尼、緬甸這樣堅持信奉亞洲價值的亞洲國家不能實現政治安定?蘇哈托和許多東亞國家的統治集團都是靠家族和親友的裙帶關系來維持的,這種關系往往在當初能帶來更多的和諧。在這種意義上,重視和諧是重視裙帶關系的同義語。這樣的裙帶關系以和諧始,以背叛終。亞洲價值不過是以本土文化和經濟發展的名義壓制人權的一個當代西方人難以理解的"密碼"。其實,這些觀點在西方也曾長期流行過,看看洛克對費爾麥的批判便一目了然了。
亞洲價值的鼓吹者認為亞洲價值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經濟發展。如果說亞洲的繁榮需要亞洲價值的話,印尼、馬來和越南的華人最能在經濟方面體現亞洲價值。可是,印尼的統治者和當地人為什麼不善待這些體現亞洲價值的華人?可見,蘇哈托之流並不是真心擁護所謂的亞洲價值,不過是拿亞洲價值來遮蓋自己的專制統治和對人權的踐踏罷了。所以,在政治上,亞洲價值不過是亞洲人殘忍地對待亞洲人的價值。亞洲價值不過是遮蓋專制者胡作非為的煙幕。亞洲價值在經濟方面也種下了不少惡果,如官商勾結、金權交易、貪汙腐敗、操縱市場、壟斷經營、與民爭利。腐敗是東亞的政治之瘤,亞洲政治家所談的亞洲價值實際上是滋養腐敗毒瘤的價值。
在東亞,能夠實現安定的國家恰恰是那些采行代議民主制度和充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國家。在西方,美國,英國這樣的西方國家之所以能夠長治久安,恰恰是因為他們在價值觀念和制度安排上觀念把個人的自由與權利擡高到比安定與和諧更重要的地位。現實的情形是,越是讓安定壓倒包括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在內的一切,倒反而越難以實現安定;相反,越是尊重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安定反而容易實現。所以,若是信奉亞洲價值的統治者們真的希望實現長治久安,唯一的途徑就是高度尊重並有效保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亞洲價值還特別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但這種生存權不是屬於個人,而是屬於國家和政府的。
但是,從中國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譴責印尼迫害華人的作法來看,把人權看作是純粹的內政不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因為印尼的華人正在為人權內政論付出代價,因為生存權只能是個人的生存權,而不能是專制統治的生存權,發展權只能是個人的發展權,而不能是專制者和暴民胡作非為的發展權。
亞洲價值的發明,使那些試圖抵擋自由主義、民主政治和普遍人權的人得到了最新式的古老武器,並用這個武器來壓制國內的批評意見,慫恿反西方的狂熱民族主義。而以西方學術前沿的名義出現的多元文化主義則在東亞國家為這類武器提供了設計原理,從而可以堂而皇之地以文化的特殊性來否定關於人和人性的基本價值(如自由、人權及其相應的制度設施)的普遍性和人權的普遍有效性。當人權的普遍有效性被否定之後,有些人就要付出失去權利、自由和尊嚴的代價。而印尼的華人正是這樣不幸的一族。以亞洲的、國家為本位的社群主義和國家主義對抗西方的以個人為本位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而這裏的社群不是國家之外的社群,而是國家股掌之間的社群。當國家的利益與社會及個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後者總是被"擊得粉碎"。而所謂的國家利益,不過是改頭換面的統治者的利益。
按照一些東亞領導人所說的那樣,不需要民主是亞洲的歷史和傳統,所以沒有理由承認西方所鼓吹的普遍人權論。但是為什麼在那麼多的亞洲國家,人民都在為民主和人權奮鬥、流血,而且越來越多的亞洲國家走上了民主的道路?由此看來,在一些地方,亞洲領導人與亞洲人民的價值觀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是根本沖突的,亞洲價值聽起來更像是亞洲國家一些不喜歡人權與民主的領導人的價值觀,而不是亞洲人民的價值觀。
在本世紀的前八十年,圍繞人權的鬥爭是在兩種意識形態之間展開的,一種意識形態不遺余力地鼓吹普遍的人權,另一種意識形態則完全拒絕前者所主張的普遍人權。具體地說,對普遍人權的主張,自由主義者大概會毫無保留地支持。保守的、或者說古典的自由主義者在肯定普遍人權理念的同時會對其中除基本權利之外的福利性權利有一些保留。隨著後一種意識形態在本世紀後期逐步退出歷史舞臺,主張與反對普遍人權的鬥爭不再是在赤裸裸的意識形態之間展開,而在披著文化外衣的意識形態之間展開。這種鬥爭的特征之一就是相互指責對方的人權記錄。
的確,沒有任何國家的人權情況是完美的。但這絕不意味著,世界上所有的國家的人權狀況是同等完美,或是同等惡劣的。一個國家存在人權問題根本不能構成另一個國家拒絕改善本國的人權狀況或是侵犯人權的理由,否則,必將導致踐踏人權的競賽。如果其所隱含的普遍主義被用來否定或掩蓋多樣性的現實,對人權理念的普遍承認就有可能是有害的。然而,聯合國人權法律中不隱含像破四舊那類鏟除文化傳統的強制措施。這些法律承認各國人民保留自己文化傳統的權利和自由,只要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不違背人道和人權的原則。例如,按照普遍人權的原則,帝王無權以保留文化傳統和禮俗秩序的名義,對自己的"生活秘書"實施閹割。所以,多樣性和文化傳統不能為粗暴地侵犯人權的行徑提供道義上的正當性。暗殺就是暗殺,打劫就是打劫,不論這些行徑是發生在東方還是在西方。
人的權利具有普遍性嗎?對於這個問題,那些享受著作為人所擁有的權利的人們,以及那些雖是人,但卻與人的權利咫尺天涯的人們,那些恐懼遭受非人待遇的人們,最知道答案,最知道有無普遍人權的甘與苦。讀者朋友們,你們看呢?(完)
原載《開放時代》
發稿:20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