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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軍寧:人權的普遍性及其反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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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頒布五十周年。也正是在今年十月,中國政府簽署了所有聯合國人權公約中最具份量之一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1949年以來,如果不包括曾經對人權發起過的那些極其強烈的聲討和批判的話,人權問題還從沒有像現在這樣引起中國朝野的共同關註。在世紀末的今天,人類已進入普遍人權的時代,中國作為最後一個大國正式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無疑標志著這個時代的全面到來。那麼,什麼是普遍的人權呢?人權,尤其是基本人權,是一種普遍的道德權利,是一切人在每時每地都享有的權利,是人作為人所理應享有的權利。普遍的人權,即凡是人都具有的權利。一個人,不論其與他人在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方面有何等的區別,都絲毫不影響他(她)擁有這些權利。只屬於少數人才有的權利不是普遍的權利,而是特權。時至今日,普遍人權已成為現代文明生活的一個基本準則。對普遍人權的承認是區分文明社會與野蠻統治的重要標志。

請設想一下,在沒有普遍人權的時代,會順理成章地發生些什麼呢?司空見慣的現象之一便是,帝王為了後宮的安全,會把其所有男性"生活秘書"全部強行閹割,進而扭曲出"太監(奸)"人格。沒有人會依據普遍人權的理念來質疑帝王滅絕人性的權力,去為受害者的悲慘遭遇申辯;司空見慣的現象之二便是,帝王為了確保其政權穩定所進行的思想禁錮,大興思想罪、言論罪、路線罪、文字獄,用牢獄和劊子手伺候任何敢於表達獨立的(政治)見解的人。沒有人會循著思想自由的原則來為他們辯護;司空見慣的現象之三便是,帝王對於任何敢於以反對者的身份通過政治行動來參與政治的人和權力舞臺之下的對頭都可以扣之以"大逆"、"謀反"、"犯上"和"動亂"的罪名,梟首示眾、滿門抄斬,滅其九族而後快。沒有人會引證普遍人權的原理,為公民以不同於當政者的身份和立場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通過正當的選舉程序、通過和平合法的更叠,問鼎國家最高政治權力的權利進行呼籲。人們麻木而無奈地聽著、看著所有的人不成其為人的現實,承受著沒有人權而遭受的悲慘的結局。正是人類自身,尤其是普通民眾成為沒有人權的最大受害者。

普遍人權的時代,在人類付出了無窮的代價之後終於到來。然而,關於普遍人權,我們所聽到的絕不僅僅是贊歌,同樣也有形形色色的反調。也許,現在不會有人站出來直截了當地拒絕把人權作為人應該享有的相應權利的主張,普遍人權的理念和相關的國際法律也已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但是針對普遍人權的反調至今仍然繞梁不散。

某些崇拜科學的人會斷言,普遍人權的假說完全沒有科學依據,經不起現代的經驗科學的檢驗。事實上,人的權利和自由根本無法用科學的方法加以論證。不僅如此,科學的進步導致人們對自由和權利的本質和意義、甚至對人類的存在和人類的本質的追問。沒有科學基礎的價值觀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嗎?普遍人權的觀念經得起科學的檢驗嗎?如果經不起,我們還有必要接受普遍人權的觀念嗎?科學研究的進展,如生物工程、克隆技術、器官移植、人工智能等,正在改變人們對生命的看法。所以,在科學面前,人權的假說是非常可疑的,信奉科學與信奉人權是根本矛盾的。從科學裏面實在是難以找到支持一成不變的普遍人權的證據。

一些宗教原教旨主義者對普遍人權的詰難聽起來也振振有辭:對普遍人權觀的論證涉及到自明的超越性價值問題。如果普遍的人權觀是建立在特定的宗教基礎之上的,那麼,其對其他宗教傳統的說服力就受到限制。如果普遍人權觀與任何宗教都毫無瓜葛,那麼這些權利就不是不言自明的。1984年,伊朗的一位外交官指出,《世界人權宣言》所代表的不過是對猶太教-基督教傳統的世俗的理解,因此,產生於基督教的普遍人權觀不適用於信仰伊斯蘭教的的伊斯蘭社會。

一位歷史學者可能會用翔實的史料證明:在人類數十萬年乃至上百萬年歷史中,人權的出現不過才有區區二百到三百年的歷史。人類在歷史上的絕大部分時間中根本不存在普遍的人權,因此人權雖然是人的普遍的權利,但絕不是從來就有的。所以在今天,人權是必需之物,還是多余之物,尚是未定之論,在歷史上得不到證明。歷史證據不足論者看不到普遍人權有任何必然性。

普遍人權在國家主權至上論(人權內政論)者聽起來一定很不入耳。在國家主權至上論者看來,若普遍人權大興其道!普遍人權的要求真是荒唐透頂,大逆不道,居然把個人的權利擺在國家之上。普遍的人權建立在個人主義的理論基礎之上。這種主義把個人看作是自治的存在,認為自治的個人的最大要求是享有免受國家幹預的自由。普遍人權並不普遍,因為作為其理論基礎的個人主義就是西方文化,尤其是盎格魯薩克遜文化傳統的產物。既然個人主義不是普遍的,作為其產物的普遍人權就不可能是普遍適用的,尤其是不適用於有悠久集體主義和國家至上傳統的社會。國家至上論采行一種集體的立場,認為所謂的人權,首先是屬於國家的集權,屬於個體的個人權利只能居從屬的地位。國家、社會的需要與義務優先於個人的自由;社會與國家也不僅僅是個人的簡單集合,社會與國家的需要理所當然地優先於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因此與其說要弘揚普遍的個人權利,不如弘揚屬於國家和政府的集體人權。人權問題雖然有其國際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本質上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問題。特別是七十年代末以來,美國一直在強化推行其"所謂"的人權外交,因此,對普遍人權的強調不過是西方手中的一個砝碼。普遍人權是西方國家奉行幹涉第三世界國家內政的一個借口。結果,人權的口號變成西方國家進入發展中國家兜售其私貨的特洛伊木馬。同時,人權也成為西方國家懲罰其政治對手的一個道義上的利器。人權還成為國際政治鬥爭中的一個抵押品。因此,利用人權問題去達到強迫別國接受其意識形態的政治目的,這已經不是什麼人權問題,而是幹涉別國內政的強權政治的表現。

對文化相對論者來說,普遍人權的主張如果不是強辭奪理的話,肯定也是一面之辭。這種觀念本身是不具有普世性的西方文化的產物,因而其所主張的人權也不可能是普遍人權。有些哲學家認為,世界上從來不存在任何普世的東西,一切權利和價值都是由特定的文化觀念來界定的,任何文化總是殊別性的。既然世界上不存在通行於一切文明的普世的文化,也就不存在普遍的人權。他們尤其反感普遍人權思想背後的個人主義幽靈,也同樣反對個人主義把個人與國家和社會分離開來的作法。在西方,也許個人的權利是國家和社會的基礎,但是,在非西方社會的文化傳統中,個人的義務常常比個人的自由重要。是社會造就了個人,而不是個人優先於社會。人權不能與人的義務相分離,且不能被視作絕對的權利。不僅個人有權利和自由,國家作為一種集體,也有權利和自由,而且高於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所以,這些人擔心的是:"新的權利話語業已滲入到每一個家庭之後,"傳統美德"緣何生存?"

文化相對論者對普遍人權的質問是:在今天這個政治多極的、文化多元的世界,有什麼可以稱之為"普世的"東西存在嗎?任何普遍性的東西難道不暗含著對世界的一元化的看法嗎?難道不是在朝著一元化的方向塑造世界嗎?難道人權,這個基本上是個西方的東西,一旦強加給東方,難道不會無視東方世界的社會、歷史、文化和經濟差異嗎?一個挨餓受凍、衣衫襤褸的人難道不會為了一缽食、一件衣放棄自己反對政府的權利嗎?故他們的結論是:現代的(西方的)人權觀只是正義觀的一種,沒有資格以自稱"大寫的歷史"來代表無語境的、普世的權利和權利保護。

一位洞穿了人權的階級本質的階級鬥爭論者則會毫不猶豫地指出:所謂的普遍人權不過是以資產階級權利為內容的人權,都是資產階級權利,而不是屬於所有人的普遍人權。人權是歷史和階級的概念,從來沒有抽象的人權。一本八十年代的教科書曾"義正辭嚴"地指出:資產階級口口聲聲保護人權,可是在實際行動上,對國內時刻也沒有放松對勞動人民基本人權的侵犯;包藏禍心的資產階級人權觀,以財產權為一切權利的核心,以形式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總之,人權總是以階級劃線的,根本不存在超越於各階級之上的普遍人權。談所有人的普遍權利聽起來像是在談窮人與富人都有坐飛機頭等艙或在立交橋下過夜的權利。與階級鬥爭論聯系在一起的是某種高調的意識形態。這種意識形態認為,與其所追求的人間天堂相比較,所謂的普遍人權由於其作為資產階級權利在本質上是落後的和腐朽的,不僅沒有必要去追求,反而應徹底加以拋棄和消滅。

新左派們會一眼就看出普遍人權的主張不過是西方列強在後殖民時代的新殖民主義陰謀。他們指出,聯合國的建立和《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都是在西方列強的主導下進行的。宣言的觀點與其說是普遍(適用)的,不如說是西方人強加給世界的。而且,即使在那個時候,多數第三世界國家仍然處於西方殖民統治之下。這種普適的人權觀不過是戴著人權面具的道德沙文主義,是西方自我種族中心的偏見。因而,這些普遍的人權對非西方社會毫無疑義。普遍人權不過是西方老牌殖民主義取得通過武力征服沒有得到的文化和道德霸權的工具,進而為確立其經濟和政治霸權鋪平道路。

國情特殊論也許不會正面抵抗普遍人權,而是轉而強調人權一定要與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文化發達程度相適應。人權狀況的發展受到各國歷史、社會、經濟、文化等條件的制約,是一個歷史發展過程。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制度、文化傳統、經濟發展的狀況有巨大的差異,故觀察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割斷該國的歷史,不能脫離該國的國情;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按一個模式或某個國家和區域的情況來套。發展中國家消受不了人權,因為國家的最緊迫的任務是政權建設、經濟發展,人權對於發展中國家是太奢侈的東西。對人的權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是經濟發展和政權的鞏固所必需的。要等到把經濟發展上去了,人民的文化素質提高了之後,才能把人權問題納入議事日程。無論如何,發展經濟須優先於人權保障。

一些沒有養成尊重人權傳統的政治家們面對撲面而來的普遍人權,其反應通常是:"憂心忡忡";一些有大事業情結的政治家們更是對普遍人權的"泛濫"顧慮重重,因為一旦賦予公民某些可以自由地批評征服和參與政治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極有可能被"濫用",就會為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註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其所招致的政治不安定,以及帶來的對政權及其政策的"妄加批評",必將會對政府治理國家的"宏偉藍圖"和施政方略造成嚴重的妨礙。所以,持人權有礙安定論者完全不歡迎普遍人權時代的到來。

亞洲的文化傳統是古老的,但亞洲價值論是"新鮮的",因為它是為了抵擋普遍人權而產生的。主張亞洲價值論者認為,由於亞洲國家信奉獨特的亞洲價值和特殊的歷史環境,亞洲人對民主與人權的理解根本不同於西方。在傳統的亞洲價值中,國家高於個人,和諧高於紛爭,等級高於選擇,義務高於權利,服從高於自主。按照亞洲價值論,人的權利和尊嚴不重要,且必須服從國家,即服從統治者的需要,服從他們轉移社會矛盾以維持自己專制統治的需要。按照亞洲價值觀,人權算不了什麼,對人權的侵犯也就不算什麼了。既然個人與國家相比不重要,那麼,針對每個個人的反人道行徑也就不是什麼罪行了。同樣,按照亞洲價值,抗議印尼排華暴行是以人權的名義幹涉他國內政,因而是違背亞洲價值的。奉行亞洲價值的國家通常認為,侵犯本國公民的人權是本國的內政,不容他國置喙。印尼的一位高官曾抨擊中國借印尼華人事件幹涉印尼內政,還說這些華人早已加入印尼國籍,不再是中國公民,怎樣對待這些印尼籍華人是印尼的內政,他國不能幹涉。

對上述種種反調,普遍人權的捍衛者們當然有自己的回答。他們認為,人權作為普遍的權利在原則上和法律上的正當性是不容爭辯、理所當然的。在人類所有的社會中,統治者總是用某些方式來對待被他們統治的人民,或王道,或霸道;或仁慈,或殘忍;或公平,或專橫。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各個國家還是把對本國人民的統治看作是統治者的純粹個人事務,不容他人(國)指手劃腳。這種看法和作法最終因納粹的暴行而受到質疑,並在二戰後被根本扭轉。其標志便是聯合國普遍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的頒布。國際人權法律在二十世紀得到迅速發展,成為人類歷史上的一項重大成就。即使是世界上最專制的獨裁者,也不敢公開地否定、剝奪一切人權。(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