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慣了下崗工人,回頭又面對下崗農民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12月9日訊】 目前,大陸沿海城市(鎮)出現大量下崗農民。所下崗農民,是指失去土地後無能力通過經營非農產業來改變自身生存狀態的那一部分人。他們屬於農民這個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常被喚作農村中的“落腳鴨”。由於不加節制的造城、造鎮“運動”,迫使部分農民因失去土地而淪為下崗農民。下崗工人可按月領取“失業救濟金”,而下崗農民,又上哪兒尋求社會救濟?下崗農民已批量出現
城市近郊或中心集鎮的周邊村落裏,因土地被征用,下崗農民正呈批量化生成。問題的凸現已引起部份地方官員的關註。可是連城市的就業難題都無從破解,再要抽出物力與精力應對下崗農民,幾乎沒有可能。然而,問題畢竟已明顯化,下崗農民臉龐上的愁雲,為熱熱鬧鬧的城市(鎮)化浪潮所暫時掩蓋。
從“點”上的情況談起
某鎮,因縣城開辟工業園,有11個村被征用耕地3500畝,其中3個村,1600畝耕地一畝不剩。先後有3000余名勞力無田可種,其中的1800名因先前已在鄉企務工或做著小生意,暫時無生計之慮。另外1200名,原本就靠種田謀生,土地說沒就沒了,只得依靠臨時打短工湊合著過。更讓人揪心的是,尚有部份屬於老弱病殘者,連打短工都力不從心,其生活境狀就更為窘迫。
還有,過熱的“三區一場”建設,助長了新的“圈地運動”。某市的周邊區塊,先後“圈”出個體私營經濟區、高新技術區和旅遊開發區,致使城郊6個村的耕地全部被征光。有關部門摸底證實,無地的農民已近萬人。有個縣,近兩年不知從何種渠道搞到占地指標而大辦市場。辦一個“場”動輒占地數百畝。“場”倒“圈”成不少,“市”卻沒有攏成。原來寄希望於依托市場開發“三產”,吸納成群結隊的下崗農民再就業的計劃成為一紙空文。
政策實施的外部環境變了
下崗農民的出現與政策實施環境的變化也有直接關系。前些年,土地一旦被征用,政府有相應的政策來安排農民的生活出路。其一,實施“農轉非”。其二,指令征地單位負責安排“農轉非”人口的工作。如今,政府雖未明令取消上述安置政策,但落實政策所需的社會環境早已不復存在,政策也就名存實亡。
首先,勞動力走哪兒都過剩。政府上哪兒為“農轉非”人口尋找勞動崗位?其次,企業一改“姓”,政府再憑行政指令往企業“塞”人已不可能。再有,從前征地,一般用於工業項目,如今,商品房開發、鋪草坪、建廣場、修馬路都得占用土地。企圖依靠城市增容來接納下崗農民就業,空間極為有限。
征地者“收益”多多
國內的土地市場雖遠未發育完善,但畢竟已具雛型。征用土地,若能以市價作參照,失地的農民足以得到大額補償。可眼下的征地多半屬政府行為,拿“國家建設需要”作理由,以每畝數千元的低價征到土地,再以市場價出售給開發商,或以“準市場價”向投資者“優惠”。轉手之間,每畝數萬元甚至十數萬元的差價款為政府所占有。
由於理論上產權清晰的國有土地缺乏事實上的具體監管人,土地名義上歸於國有,實際支配權卻控制於地方之手。在地方看來,土地在我的轄區之內,當然屬於地方上可隨意支配或變現的資源。再從法律角度看,法律不承認土地為農民的“財產”或農業“資本”。既然土地對農民沒有產權意義,那麼其使用權的脆弱,在一個尚不習慣依法行政的國度是可想而知的。
產權關系決定交易方式。農民不具有土地的“產權”,地方政府自然不必向農民“買地”——“征”等同於“繳”,“補償”似同“照顧”。事至此,“補償”標準當然得由政府來確定。於是,補多補少與其說是按某種標準,不如說是取決於補者的良心發現。
以土地生錢的辦法,被地方政府看作市場化改革的經驗之一。姑且不論這到底算不算經驗,其結果以犧牲一部份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代價卻無從否認。通過先“征”後“賣”的辦法,政府獲得了超額“利潤”,而下崗農民只落得兩手空空。
農民失去土地等於斷了生路
土地於農民,還是個社會保障問題。守住土地如同上了一道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險。在可以預見的將來,農民特別是純農民,其生老病死仍須依賴於土地。
農村穩、中國穩!農民富、中國富!農民要致富,現階段談何容易。但從政策上講,至少應避免再出現下崗農民。回眸歷史,從1950年起,決策層試圖靠“人民公社”來解決農民的生存問題,折騰了20多年,烏托邦式的“一大二公”最終以失敗收場。接下來,“開放”又是20多年,可我們至今也沒有新的制度來解決9億農民的社會保障難題。就連城市(鎮)的社保體系,整合多年尚殘缺不全,時時受困於支付危機,又遑論農民乎!正因為如此,制定良好政策,控制下崗農民的批量出現,才顯得尤為迫切。
發稿:2001年12月7日
更新:200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