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民與公民--談談刑訊逼供的歷史淵源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張鳴從報上看,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問題似乎很嚴重,其實,這個問題對中國而言從來都不是什麼新鮮事兒,現在報導得多了,並不意味著過去就比現在好,從某種意義上講,現在這個問題講得多,是一種進步,說明人們多少有了點權利意識,也可以說,人們對執法部門濫用權力的現象有了某種警惕。
當然,警惕歸警惕,要想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卻還任重道遠,因為,這決不僅僅是公安機關的事情,更決非加強學習提高警察法律素質和心理素質所能奏效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使刑訊逼供不再成為公安機關的普遍現象,而只是個別的特例,需要公民文化的建設,需要一種良性的法律文化背景的形成。
盡管傳媒上對刑訊逼供口誅筆伐,當事人的悲慘遭際也令人觸目驚心,但跟警察們私下聊起來(包括一些盡職盡責的好警察),幾乎都認為刑訊或者類似刑訊的之舉,畢竟是偵破案件的有效手段。就是一般老百姓,只要不搞到自家頭上,顯然對刑訊逼供也不那麼反感,看見電影電視中的警察痛揍那些並沒有定罪的"罪犯",又有誰不感到解氣呢?無罪推定說說容易,但實踐起來卻遠不是那麼回事了,只要是懷疑到誰頭上,總是禁不住想要盡快地問出個究竟來,對方要是堅持行使"沈默權",那麼就難免要吃苦頭,尤其是上面要求限期破案,而這邊又久無進展的時候,這種事情就更容易發生。
刑訊逼供關鍵在於警察包括與案件相關的人們對於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過分重視。當然,我們可以說,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出於歷史的原因,因為在傳統社會,官府審案沒有口供是不能定案的,因而允許審案者(主要是地方長官)有條件的刑訊,結果是青天大老爺打板子上夾棍成了家產便飯,以至於在後來的歲月中,相信口供成為人們的一種頑固的習慣,而為獲取口供動粗,也成了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人們不應忘記,動刑重口供不過是傳統法律世界的技術成分,在這種技術層面的背後,是以刑求治的政治框架。在這種框架裏,整體國家社會體系結成一個等級森嚴、秩序井然的金字塔,這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禮制結構",失禮、逾禮、越禮都意味著對秩序的挑戰和破壞,必須以刑加以懲罰,使被破壞和擾亂的秩序歸於正常。在這裏,官尤其是審案之官,象征著秩序的維護者,而民,則是隨時有破壞秩序之虞的草民、刁民,動刑不僅意味著懲罰,還意味著威懾,所以刑訊要在公堂之上,不僅在公堂上打板子,而且還有所謂的號枷示眾,站籠示眾,要的就是隨時隨地地殺雞給猴看的效果。所以刑訊逼供不僅是催問口供破案的需要,還是傳統社會"治民"之必須,尤其是社會比較動蕩的時候。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才是刑訊逼供得以長盛不衰的刑治文化傳統,不然,何以解釋,現在為什麼只要有人被抓進"局子"裏,自己和家人以及所有認識他的人都會斷定這家夥要挨揍了。為什麼根本不存在問口供的需要,被派出所和聯防隊因什麼緣故抓進去關了起來的人(主要是農民和城裏的民工),會莫名其妙地自己"摔死"、"碰死"或者隨便一個什麼理由地死掉(不死的當然更多些,但身上總要留點傷痕作為紀念)。不信問問那些"出了事"被曝光的派出所的警察和聯防隊員們,他們幾乎個個相信,不來點真格的,就震不住老百姓。
時間已經到了21世紀,但在我們的某些執法人員的眼睛裏,他們面對仍然是沒有權利的草民或者老是給他們找麻煩的刁民,而他們自己則是當地黨和政府的"專政工具"(在剛剛發生在山西的一件民告官的案件中,稟承縣委書記的旨意,縣公安局居然敢在省高等法院開庭時抓人),正因為如此,他們的拳腳和電棍以及其他的家夥才那麼容易出手。
發稿:200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