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十大人权应入宪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按:完善宪法、保障人权的建议固然重要,但关键是宪法的权威性,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强权政治才是民主宪政人权的大敌。〗【新生12月11日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大陆法学专家徐显明建议,若有机会修宪,目前在现实生活中日益活跃的十项人权应当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固定。「中新社」报导说,今年四十五岁的徐显明出身山东农村,当过生产队长,也留过洋。由於其在法学,特别是人权研究领域的杰出成就,被海外舆论称为「中国最著名的人权专家」。
徐显明认为,目前在大陆已实践的十项人权,在下次修宪中应当被增加进去:
一、生存权。生存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特贡献,当局历来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但现行宪法并无生存的概念表达。因此如何把生存权宪法化并据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修宪之首。
二、财产权。目前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仅是纲领性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财产权仅是民事权而非基本人权。这种定性,势必阻碍大陆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公民信用观念的养成。
三、环境权。环境权是宪法当代化的标志,它可以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观念: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由此,环境权要强制人们形成「债务」意识,要完好地将现存的环境、资源像还债那样交於後代。
四、发展权。发展权是指人人具有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成果的权利,以及向社会要求条件使自己与他人共同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一项人与人的连带权,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代表。
五、知情权。该权是现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政治活动如被认为是公共产品,那么该产品的生产进程及工艺与成分,获得产品的人就有权知悉。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走向光明的保证。
六、隐私权。宪法中有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但未把原则上升为权利。而隐私与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在尊严未成为基本人权前,隐私还仅是在民法层面上受保护。在信息时代,如何防止媒体侵权,已成为宪法问题。
七、经济自由权。此中包括职业选择自由、契约自由、经济体结成协会的自由、经济活动自由及兼职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形成的基础条件。
八、迁徙自由权。当劳动力是有计划地安排的时候,迁徙自由是无意义的。而当劳动力是由市场配置的时候,迁徙自由就是必须的。无迁徙自由,即等於无劳动力市场。
九、平等权。目前大陆人民在权利面前仅享有平等原则而无要求平等的权利。宪法上所有人的人格均平等地被称为「公民」,但在实际享有权利时却又被按身分分为两类,如何消除人权主体上的二元结构,及真正实现权利平等,将是人权建设上最艰巨的任务。
十、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权利要求国家重构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权利救济上,把司法的价值定位於追求公正上,把司法的性质定位於被动与判断上,以期透过接受公正审判而达到社会正义。
发稿:20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