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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挑战主权蜒二十世纪末世界人权发展趋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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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熔

  1998年10月16日将是人权史上不寻常的一天。临近半夜,苏格兰场两名侦探悄悄地进入伦敦一家高级诊所,向在这里求医的智利前独裁皮洛切特,出示了一份来自西班牙的特件。此件要求英方合作缉押皮洛切特。这位前军事独裁被控在位十七年间,使用恐怖手段、酷刑,摧残折磨国内持不同政见者。据智利“真相与和解国家特设委员会”立案调查发现,他的下属枪杀了至少1068异议人士,957人被强行“失踪”。英国与西班牙这一举动立即轰动全球。一个前国家首脑在本国境外被另一国司法机构扣留,并面临解递到第三国接受审判的可能,这是前所未闻的。国家主权的惯例保护受到严重挑战。

  人权对主权的挑战,可以说是世纪之交国际人权运动的特色和走向。仅1999年间世界重大事件而论,除“皮洛切特案”外,专为审理前南斯拉夫灭绝人类罪犯设立的临时国际刑事法庭,发布了起诉现任南斯拉夫总统的法律文书。北约部队在波斯尼亚逮捕了几位受到该法庭起诉的战争罪嫌疑犯。专为审理卢旺达灭绝人类罪设立的临时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卓有成效地审理了一批涉嫌的卢旺达高层官员。正在酝酿中的正式国际刑事法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89个国家已经在有关条约上签名。这个法庭一旦建立起来,将是有史以来第一家全球性司法机构,将审理任何国度严重反人权罪案例。(然而,柯林顿政府至今尚未签字,理由之一是国际司法程序不够完善,有可能违反美国公民的司法公正平等权利。)

  地球上的暴君与反人道罪嫌犯,在主权保护伞下的藏身之地越来越不可靠了。90年代末的另一趋向,是不少国家政府开始屈于国内公众的压力而采取单方行动。例如,皮洛切特被捕前几天,还对《纽约客》杂志的一个采访承认,只有很少几个国家使他感觉安全,英国是其中之一,但自从他被拘留以来,对他的罪行已经在近十个欧洲国家国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又如,一位前卢旺达军官因参与1994年种族屠杀,被瑞士一家军事法庭判罪。德国、丹麦、奥地利、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的法庭,已分别审理在波斯尼亚战争期间涉嫌犯下了残暴反人道罪行的塞尔维亚军人。1999年8月,一位伊拉克总统高级助理不得不放弃其在欧洲治病的打算,匆忙逃离奥地利,因为有当地公民向刑事法庭起诉,控告他参与伊拉克屠杀库尔德人的“种族灭杀”。前埃塞俄比亚首脑孟基斯图,自从他的“红色恐怖”垮台以来一直躲藏在津巴布维,他在本国国境内因屠杀20万人受到通缉,近因津巴布维统治者自身难保,据传孟基斯图打算躲到北韩去。同年7月,法国警方逮捕了一位毛里塔尼亚军官,涉嫌在他本国对囚犯使用酷刑,其国际法依据是:联合国公约严禁在任何场合下使用酷刑。

  同时,国际社会似乎比以往更容易达成一些共识,对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军事行动。联合国多国部队进驻接管东帝汶、北约轰炸南斯拉夫,以阻止种族屠杀和暴力,虽然受到许多非议和责难,也算代表了这种趋向。高空轰炸必然伤害无辜,道义上欠理,而且这些军事干涉本身不值得庆贺,因为它们无非显示了通过外交和平谈判去寻求解决人权危机的重重困难和再次失败。可是,比起90年代上半年国际社会对卢旺达、波斯尼亚屠杀暴行的袖手旁观来,上述对东帝汶、南斯拉夫的国际军事行动所表现的对人权的态度,则不应简单忽略。这种共识和态度目前正在经受另一场严峻考验:国际社会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协力防止俄国在车臣的军事行动所造成严重人权灾难?俄国的军事(原子武器)实力和国际地位,对任何国际制裁行动都构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然而,目前这一动向的新意,并不在于国际人权法本身有什麽新的突破。国际人权法自本世纪四十年代末二战结束以来,在有关反人性、灭绝种族、战争残暴罪的立法方面,并没有重要变化。1948年的《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所建立的人权原则一贯就是:这些罪行的反人性本质及其残暴性,决定了它们必须经由享有“普遍管辖权”的机构来审理裁决。可是多年来,有关国际机构及某些成员国政府,很少将这一原则诉诸以行动。比如,70年代中,为了防止南美失控,美国曾经向智利的军统独裁提供经济和军事援助,当时美方已经收集到皮洛切特军政侵犯人权的大量证据。可是出于美国的战略外交利益,美国政府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又由于其它多种因素,皮洛切特之流长期以来消遥法外。

  一个正在发生的变化,是国际人权原则和法规开始慢慢地走向司法和执法程序化。迄今为止,国际人权的实施基本上停留在引用公约条款、指派联合国特设委员会调查、呼吁有关政府遵循其条约职责,等等。因为缺乏国际司法机构向严重反人权法的个人和团体追究法律责任,国际人权法效力至今十分有限。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工作,也因而停留在有限的几种方法上,诸如“曝光”、“揭短”,让那些违反人权的政府或团体“丢脸”,或者力促各国政府和跨国机构施加外交压力和经济制裁。这些做法的效果有限,而且往往带来负效应(如经济制裁)。

  当然,国际人权的实施和监督,从“施加压力”到司法程序规范化的路途仍荆棘丛生,其发展趋向仍缺乏连惯性;也有可能被滥用,各国国内政治力量的较量也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并不是世界上每一场严重反人权暴行,都可能激起“国际干涉”的。象美国这样的议会民主国家,其国际外交行动(尤其是牵涉到出兵作战),受到国内在野反对党和孤立保守势力的牵制,因此人们常常批评美国对外人权政策奉行“双重标准”,柯林顿的回答是:美国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的反人权暴行都去出兵干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保持一贯性,就干脆一律袖手旁观。柯林顿的解释留下的漏洞是,国会保守派会依此为借口有选择地支持对他们政治利益有利的“干涉”。

  世纪之交更重要的变化或许不在权力机构层面,而是在公共道义、舆论方面。国际公共舆论越来越不能容忍惨无人道的暴行,一种新生的跨文化道德意识开始逐渐产生并成熟。国际公论的进步,主要表现并归功于国际非政府草根人权组织多年来坚持不懈默默无闻的努力

  就拿皮洛切特受害者的人权组织来说吧,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他们持续抗争,寻求正义。世间记忆的淡忘,犯罪人推卸责任,有关机构篡改历史,都没有磨灭他们的希望和毅力。他们当中不少人流亡到西班牙,有些是当时在智利临时居住的西班牙公民。九十年代初,智利从独裁制向民主转型,皮洛切特下台之前,作为政治交易,为自己及其同僚安排了免除“前科”的终生特赦。新政府虽然指定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调查前独裁政府的累累罪行,但是拒绝对任何罪犯进行起诉、追究责任。寻求正义的工作于是主要由流亡人士在欧洲展开。1996年,300多名受害者亲属得到西班牙进步法律工作人员协助,对皮洛切特反人性罪,向西班牙法庭正式递交起诉申请。西班牙法律承认国际法对反人性罪有跨国界“普遍审判权”的原则。由于西班牙法律要求被告人亲自出庭,人权与法律界人士面临的迫切任务是如何设法将皮洛切特或同僚解递到西班牙境内接受审判。1998年9月,一个少有的机会出现了,皮洛切特到了英国。九月下旬,获悉这一消息后,总部设在伦敦的世界上最有活力的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动员其遍布各地的成员去查清切皮洛切特的下塌之所,并将他在伦敦做手术的消息及时送到西班牙人权活跃组织手里。西班牙的两位著名法官于10月13日正式请求英国政府逮捕皮洛切特。同时,“国际大赦”的英国伦敦分部,求助于公共舆论对布莱尔的劳动党当局施加政治压力。“国际大赦”的公告指出,“皮洛切特将军在英联合王国露面,为英国当局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去协助瓦解智利人权侵犯罪犯的赦免特权。”根据《欧洲遏制恐怖主义公约》,英国作为一个签约国,有责任协助西班牙的要求。同时,皮洛切特曾经以国际恐怖手段迫害现侨居西班牙、英国、美国的政治异己人士,受害者也包括这些国家公民。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因而成了英国本国执法程序之一部分,但最重要的,还是英国公共舆论和非政府组织起了关键推动作用。

  “皮洛切特案”说明了一点,各国国内法律机构,仍然是保护人权的主要手段和希望。尤其是人权的日常保护、落实,以及对大规模系统侵犯(systematic violation)的预防,必须依靠国内法律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主权仍然不可缺少。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不能简单以谁高谁底来概括。当一国政府亲自介入或拒绝终止本国境内严重人权侵犯,对主权的限制(国际干涉)便成了合法要求;如果一国政府声称无力阻止暴行,它就应该接受国际干涉,允许联合国派兵进驻其领土以便及时阻止反人权屠杀和暴力,否则,有关国家负责人应该受到国际人权法机构审理,追究其法律责任。联合国总秘书长安南1999年9月10日和20日联合国大会开幕讲演中,两次针对东帝汶危机,强调了国际社会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这一新共识。这条所谓“安南准则”,在实践中将会面临许多来自政治外交方面的阻碍。实际上它远不是一条完善的国际人权法准则。比如,如果有关国际机构及其成员国未能及时组织国际干涉,制止愈演愈烈的灭绝种族大屠杀,这些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国有关官员,是否也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几天里,联合国特设“独立调查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报告,是关于联合国有关部门在1994卢旺达大屠杀中“作壁上观”所带来的后果。报告认为当时任联合国和平维持行动部主任的安南、前秘书长加利、以及安理会主要成员国(尤其是美国,柯林顿当局及前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奥布莱特)均有责任。由于他们意见不一、领导不力、误解信号,以至有意把危机由大化小,错过良机,并在屠杀爆发之前裁减进驻当地的和平维持部队兵员,卢旺达的种族屠杀漫延竟达百日之久而无“国际干涉”,死难者达八十万之众!根据“安南准则”的精神,如此严重的人权侵犯难道不应该把法律责任追究到这些国际机构及其重要成员国有关负责人身上?

  冷眼讥笑者认为,99年的所谓新趋向无非说明北约(欧美)国家奉行“双重标准”,只关心自己门前的白人(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人)遭迫害,而对非洲民族之间的屠杀无动于衷。这种看法显然有误,因为欧美及联合国在93-96年南斯拉夫波斯尼亚种族迫害内战期间,同样意见不一、行动迟缓,导致许多可以避免的杀戮。1995年联合国武装部队撤出其负责保护的“安全区”,契布林卡镇失陷,几千市民遭波斯尼亚塞尔维亚军队屠杀。况且,1999年联合国是在欧美、澳洲敦促下(中国和其它亚洲国家一开始反对),派兵接管地域上远离欧美的(印尼)东帝汶,迅速阻止了又一场人权灾难。

  或许1999年的积极主动的国际干涉,是因为国际社会开始吸取卢旺达和契布林卡的沉痛教训。日前,能不能有效、及时地防止俄国在车臣的战争演变成又一起严重人权灾难,对国际社会是一个严峻挑战,势必增强或削弱人权与主权对抗的实力,推动或改变国际人权发展的趋势。俄国外长最近在抗议欧美谴责时扬言,“人权不是干涉一国内政的理由。”12月中正在中国访问的叶利钦对批评车臣军事行动的柯林顿发出警告:“他一定是一时糊涂,忘了俄国是谁了。它拥有全套原子核武器!”恐吓归恐吓,叶利钦也不见得敢于挑起一场同归于尽的核大战。可是,面对军事大国“主权”,国际社会恐怕不得不慎重权衡。

  国际公道正义感毕竟只是一种精神力量或舆论压力。它对“主权”的限制只能凭借对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的外在影响而实现,其局限性不言而喻。但是,正是这种道义上的持续稳定的进步,孕育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动力和希望。从道义舆论到国际行动,要靠世界上许许多多个人和团体的不懈努力。联合国总秘书长安南1998年曾说过:“每当我们回顾波斯尼亚和卢旺达的悲剧,我们有责任问:为什麽没有人去干涉?这个问题不应只是指向联合国或它的成员国。我们每一个个人均有其一份责任。__我们应该回顾我们自己有何反应,我们采取了什麽行动?尽了最大努力了吗?更重要的是,下次我们将如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