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工会并不兑现人权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刘青据中国官方报纸报导,在外资企业和公司林立的深圳,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最近宣布一项决定,要在3年之内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12,000个。具体计划是2000年建立4,500个,2001年建立6,000个,2002年完成总目标,使非公有企业百分之百地建有工会。据说截至2000年8月,深圳已经建立这类工会2,300个。而在此之前的改革开放近20年当中,它的非公有制工会仅有63个。这8个月内所建立的,是过去将近20年总和的35倍。
党委会决定成立该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刘涛在会上强调,成立工会是要「把职工群众凝聚到党组织和工会中来」。而总工会主席张宝琴也在会上指明,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
据当地组建独立工会的民间人士介绍,刘涛和副市长王穗明等官员都承认,仅仅在1999年内,该市因为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劳资纠纷而上访的事件,就多达13,000起。劳资纠纷所引发的罢工、抗议、示威,也是从年初到年终连绵不断。其中有许多甚至引发后果严重的暴力事件。在非公有企业打工的大量工人,为了能够集体谈判维护自己的权益,早就在酝酿成立独立工会。福田区、宝安区、龙岗区的工人,早已经自行组织起来,并且提出了成立独立工会的申请。党委会之所以要大规模地组建工会,是因为感觉到工人们成立工会的要求已经无法阻挡,为避免工人们成立真正独立的劳工组织,乃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他们有关建立工会的讲话,清楚不过地表明了他们主导建立工会的如下目的:将广大职工群众控制在党组织、党的工作机构──官方工会──的领导之下。受到党的控制的官方工会,当然只能是伪工会。
本来,建立独立工会是解决劳资利益冲突的必要手段,是通过谈判和磋商寻求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工人们的基本人权。但是,党委会的做法,显然不在于实现上述目标,而是要与这些目标矛盾、冲突、背道而驰。
人权宪章之一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联合国在正式印发的文件中,对这段文字进一步解释道:「按照他所选择的条件,人人有权不被强迫参加某一工会。它还包括建立协会或联合会而不受国家控制的权利。另外,集体谈判的权利、免遭解散或停止活动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也受到了保护」。党委会成立非公有企业工会,甚至公开宣扬由党和政府莱加以控制的意图,根本违反了这份人权公约的规定。因此,它实质上是在侵犯、破坏工人建立独立工会的权利。
工人的权益与企业的利益目的,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不一致,而且是完全对立、互为消长的。工会作为工人集体谈判的代表,就是要与企业在谈判磋商中争取工人的权益,消除工人与企业因利益冲突的危难,避免损害经济、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国家政府一般不宜介入工会和企业的活动之中。因为,政府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介入与自己利益并不直接相关的谈判是有害无益的。即使出现影响整个社会的劳资重大危机,执政的政府也只有保持超然的中间地位,至多根据法律和社会的安全需要,为双方的谈判和解决问题创造条件,或者是规定条件,而不能成为一方、甚至双方的上级或领导。中国政府与一般国家的政府相比,更不适宜介入劳资双方的纠纷协商之中。因为,中共统治数十年的历史充分表明,中共将独霸政权视为最高价值和目的。工人急迫需要解决的权益对中共来说是无足轻重的。它不会从工人的利益角度思考并寻求解决。中共政权的这种属性,也必然会取消工会的另一个职能──解决劳资利益的冲突──,而采用镇压和权术、欺骗等手段,将双方利益的矛盾冲突,依政权的需要压制下去。这种压制当然不能解决矛盾冲突。长期的压制反而会将矛盾冲突推向灾难。这与成立工会的需要背道而驰。成立这种工会绝非是兑现了人权。
发稿:20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