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與現實:九七後香港法治的展望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香港) 吳錦祥中國人很早便有法律的觀念,戰國時更有所謂“法家”的一套政治哲學。但法家的出發點是用嚴刑峻法來幫助統治者管治人民,而不是用法律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人與人的交往接觸,更少有用法律來規範。所以中國人的傳統法治觀念可以說是十分薄弱的。我們認為社會和諧主要是靠道德倫理的提升,而不是法律的約束。如果每人都能內聖外皇,法律便根本不用存在。所以法律是阻嚇的手段,是一個不完善的社會才需要建立的。在大同世界,人們不會犯法,也不需要法律來解決紛爭。這種近乎自欺欺人的哲學,令中國人輕視法治,並對訴諸法律有強烈的抗拒性。中國人又講求恕道,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想法不很中國。以德報怨才是君子的行為。法律不外人情,所以在法律的執行上有了人為的隨意性,妨礙了司法的獨立和公正。
這種情況在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更加明顯。毛澤東本人就說過他自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中國過去四十多年不但是法制不全,更是有法不依。法律的執行隨著政治的需要而改變,司法部門是黨的統治工具,完全沒有獨立能力,人治黨治多於法治。文化大革命時更連國家憲法也可拋在一旁。開放改革以後,情況雖然略有改善,但法律為政治服務的政策並沒有根本的改變,而且法律的制訂也趕不上經濟及市場的發展。因而貪汙盛行,經濟犯罪層出不窮、禁之不絕。深圳股票上市引起的騷動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一黨專政更剝奪了人民參政及其它權利和自由,反革命罪更是鉗制人民的法律手段。總而言之,現在的中國大陸不是一個法治的地方,人民的法制意識薄弱,法律也不能保障人民的各種權利。
反觀香港,社會安定,經濟繁榮,人民的各種自由得到保障,法治的精神普遍被接受。各種人在公平競爭下創造了香港的經濟奇跡。香港的穩定繁榮和完善的司法制度是不可分割的。但這一切不全是偶然的。雖然英國的殖民統治者給香港帶來了英國的法治精神和制度,但二三十年前的香港仍然是貪汙盛行的地方,司法人員枉法的情況也很嚴重。香港今天的成就,是政府決心建立法治和提高人民的教育水平的結果,是多年努力才取得的成績。
但社會秩序建立艱難,失去容易。只要人們意識到法律的執行不公正,司法不能獨立,守法的意願便會大為降低,法律作為行為規範和解決沖突的方法便會失去效用。社會便會倒退到弱肉強食、巧取豪奪、無所不用其極的原始狀態。九七後香港面臨的各種問題,相信沒有一個比失去法治更為嚴重。法治倒退不但影響社會治安和市民的生命財產,更直接打擊香港的經濟發展。香港人要盡力保護的是法治精神和制度,司法的獨立和公正,防止特權的產生和人權受到侵犯。所以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各環節中,都要有有效的監督和制衡。而最好的監督,就是一套民主制度。只有是由人民自由選出立法者和執行者,才能避免在獨裁統治下人大於法的現象。
從種種跡象看來,中共政權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五十年不變”等諾言並沒有很大的誠意,對香港的民主發展更是視之如虎,鞭撻唯恐不力。終審庭的安排(九七後終審庭的成員中只有一個外地法官),更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其他如基本法的最後解釋權不是在法院而在人民代表大會,用政治組織來控制司法,都是令人憂慮的發展。以一個不尊重法制的中央政府來管理一個習慣於法治的特區政府,其中的矛盾並不容易解決;往往是落後的摧毀了進步的社會制度,造成文化倒退。這一點香港人絕不能掉以輕心。所以中方常說自由可以不用民主、極權也一樣可以發展經濟等,都是一些自欺欺人的論調。民主是唯一能保障法治的方法,而法治又是自由和經濟發展的支柱。港人要求民主不是為了個人的政治欲望,而是為了保持香港社會的各種優點,在這個問題上是絕對不能退讓的。香港社會目前並不民主,保持香港法治的是英國式的民主。但九七後的主權國中國沒有民主,所以在香港建立比中國更民主的政府是十分重要的,是香港能五十年不變的唯一保證。香港人如果不能在未來四年建立一些民主的基礎,九七後的法治前景就不能樂觀了。
(本文原載美國香港華人聯會的會刊,作者吳錦祥曾任美港聯會長,現居香港。)
發稿:20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