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公民時代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蕭瀚在中國,“百姓”是古老的,“公民”是新的說法。
“公民”是我們萌動的希望,“百姓”是我們塵積的現實。
紛擾和喧囂中,我們正在掙脫“百姓”枷鎖,走上“公民”之路。
“百姓”的歷史
“百姓”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詞之一,這個詞早在上古時代就已經成為人們的主要用語之一,《尚書·堯典》就多次出現過“百姓”,它蘊藏著中國的文化基因。
“百姓”至少包含了宗法制、臣民甚至弱者以及無權利救濟的含義。中國的家國特征是宗法制,即以血緣關系為單位的聚合體,“百姓”不是以個體人為單位的稱謂,而是以家族為單位的稱謂,從古漢語使用習慣而言,上古時代使用“百”就表示很多了,因為那時候,人煙稀少,用“百”字囊括各種家族綽綽有余,沿習成慣,後來姓氏增加了,但是這個詞已經約定俗成,不必再改了。在宗法制下,所有的公道、利益均以家族利益為依歸,個體的人在家族中是沒有地位的,因此所謂中國人強調集體利益在本質上是強調小集體的利益,當個人利益以及家族外的利益與家族利益沖突時,後者就變得至高無上,只有當皇族利益與民眾家族利益沖突時,皇族利益當然高踞一切。如果說古典社會的社會結構是金字塔型的,那麼金字塔的基本構成元素就是家族而不是個體的人。這時,我們也許就真正明了古人對於祭祖的重視,也真正明了為什麼明清、民國(甚至現在都還有人)會如此提倡反人性的二十四孝了。這種以血緣為基礎的人群聚合結構有個顯著的特征,就是一切行為不以一個高踞於所有人、所有團體之上的超越性公平正義理念為基準,判斷是非的標準是家族利益,當家族之間發生沖突的時候,由於沒有統一的超越性正義標準,只好用武力來決定該保留誰的利益、以“拳頭”決定誰對誰錯——此所謂成王敗寇。歷代的皇帝只不過是“拳頭”最硬的家族的“法定”代表人罷了,因此梁任公先生才會說《二十四史》就是二十四家姓史!
1840年以後,中國被西方驚醒,開始向現代社會轉型,家族制的精髓依然青山不老,同時也出現各類變種,例如我們現在還能夠不斷適應著的所謂單位利益、家庭利益、小團體利益(不管什麼團體)、黨利益、“國”利益——這裏的國當然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國。因此,雖然傳統上經典的“宗法制意識形態”表面上在當代中國的城市裏以及相對有知識的群體裏似乎已經逐步淡化,實際上它早已經改頭換面,舊瓶裝新酒地在城市上演各類劇目,至於農村,它的原始生命力還依然旺盛,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們所謂的城市也無非就是大農村,或者只是東方宗法制傳統與西方工業城市的混血兒而已——並且就現階段而言,其本質還是“用筷子吃飯的”!
與宗法含義相關的是,“百姓”同時也包含了相對於君王、皇帝而言的臣民含義,因為它是相對於“國”姓而言的,“國”姓是皇帝姓,是惟我獨尊的“一”,民眾的就只能是“百”從北宋初年開始流傳的錢塘一位書生編纂的《百家姓》,第一句就是“趙錢孫李”,趙姓排在第一位是因為趙是宋代“國”姓(對於中國古代的皇帝而言,既然家天下,那麼他的姓當然就是國姓了),而錢排第二位的原因,沒有考證依據,我不敢胡說,只能猜測是不是出自該書生的家族姓(錢塘人)。這種排序本身就反映了皇權的威嚴和民眾匍匐於權力之下的叩拜。在古典社會裏,民眾也就是“百姓”的所有一切在理論上講都屬於皇帝,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所謂天下就是皇帝的一己之私,與“百姓”無關,“百姓”只是他炫耀權力、武力的對象,而不是其權力的基礎,對待人民他有生殺予奪的權力,因此官吏們也就擁有矯詔侵害人民的權力。
我想正是因為上述原因,現代漢語詞典對“百姓”的解釋是“人民(區別於官吏)”,從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確實可以感覺到這一解釋的合理性,因此,在帝王下面,“百姓”又被增加了一層壓迫者——所謂“魚肉百姓”、所謂“知縣破家,府尹破族”即其意,這樣“百姓”的含義裏又增加了一層意思:受壓迫後的無奈,我們常常聽到的一句話“我們老百姓還能有什麼辦法。”就表達了這層意思,因此,如果我們從這裏細加體會,就立刻能夠感受到“百姓”一詞中反映出來的權利難以得到保護的信息。在“莫非王土,莫非王臣”的古代,“百姓”隨時可以被剝奪基本的正當利益,從財產到人身,從物質到精神無一得到基本保護。這種無保護的含義包含了三層,第一,首先,從立法上看,沒有一項法律確定“百姓”的應有利益完全屬於他自己,任何人不得無故剝奪;第二,從執法上看,民間的爭執主要看各方家族誰牛,家族弱的就明擺著吃虧;行政官吏的執法隨意性很大,用阿Q的話說就是“我要什麼就是什麼”,所以民眾的基本正當利益難以避免惡政的侵害;第三,從司法上看,在民間吃虧的民眾告官以後,由於官員需要家族勢力的支撐,所以家族勢力弱的一方無法獲得正當利益的恢復;受惡政之苦的人只有一條路:上訪(這絕不僅僅是當代的特色更是歷史的回光),因為執法者和司法者是同一個官!可是上訪很少能夠得到確定的正義,它是掛在驢子前面的蘿蔔,驢子為吃到蘿蔔而跋涉,卻永遠吃不到蘿蔔,也不明白為什麼吃不到蘿蔔,因此,上訪是一條吞噬精神和身體的巨蟒,沒有幾個人不從上訪走向上吊!因此,“我們老百姓還能有什麼辦法”!
於是,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甚或當代,我們都可以看到一幅“三力分權”的圖景:權力(高俅)、財力(西門慶)、武力(李逵)這三項,只要人們能夠獲得其中一項,也許就能多少占有其他兩項,於是整個社會就根據上述三項“資源”的分配情況來分配財富,甚至分配一切!於是,我們就看到了一幅沒有信仰、道德淪喪、人格猥瑣、怯懦、欺詐、虛偽、撒謊、不知羞恥、沒有自律、精神渙散的中國景象,我想起了老黑格爾的話“中國的顯著特色就是,在實際上和理論上,絕對沒有束縛的倫常、道德、情緒、內在的‘宗教’、‘科學’和真正的‘藝術’,凡是屬於‘精神’的一切一概離他們很遠。”面對歷史和今天,這種沈痛的認同使我無法回避這句話。
什麼是公民社會?
20世紀初以來,中國大地上洋風習習,一個可能替代“百姓”的詞匯“公民”悄然出現,但是,由於各種原因,這個詞直到80年代以後才重新有所耳聞。雖然人們也許未必完全明了“公民”的法律意義,但是至少人們在使用這個概念的時候,腦子裏開始呈現出對部分權利的追求,這是一個真正開啟民智的詞,不過現在它還不夠普及,與大革命後的法國社會相比,“公民”成為他們的流行語,以此強調否定貴族與平民的等級差異,甚至刻意抹平大革命領袖人物與一般民眾之間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兩國之所以有這樣的反差,一方面因為中國“百姓”傳統根深蒂固,“公民”完全是個舶來貨,同時各類媒體上使用這個概念的頻率不高,並且我們的社會還沒有能夠最低程度地兌現公民權。
“公民”在當代世界上的含義已經不僅僅意味著一國的國民,也不僅僅是依附於主權理論的概念了,它更多地表達了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
“百姓”社會是專制的,有的甚至是極權的,而公民社會則是自由而民主的;“百姓”社會是封閉的,而公民社會則是開放的;“百姓”社會是人治的,而公民社會則是法治的。“百姓”社會裏也有法,但是有部分人永遠高於法律而存在,法律的存在是他們攫取權力,掠奪社會財富的工具;公民社會依靠良法、正義之法而存在,惡法不是法,在此基礎上,法律的規則高於人的權力,法律是公民社會裏保障所有人基本權利的工具。“百姓”社會是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的社會,而公民社會則是全體人自治的社會。在公民社會裏,誰是公民,不是貼一張公民標簽就夠了,而是與具體的權利掛鉤,它包括是否擁有受法律嚴格保障的獨立財產權,是否擁有人的基本權利——生命健康權、言論自由、遷徙自由、工作的權利、休息的權利等等不一而足。公民社會不僅僅強調憲法必須規定公民擁有這些基本權利,更強調人們通過法律的自治在日常生活中最大程度地實現這些寫在紙上的權利。但是,在“百姓”社會,這一切都是空花泡影,即使也有表面上的憲法、法律,可那都只是假冒偽劣的公民社會的贗品,是某些人為掩蓋其“百姓”社會本質欺騙其他人的工具。因此,作為人的“公民”首先必須享有上述這些最基本的自然權利,在這方面,人人生而平等。不管有沒有憲法明文規定,也不管剝奪者是否借助了大多數人的投票表決或者所謂的憲法,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將他人置於自己的奴役之下,沒有任何人有權剝奪他人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剝奪他人的財產權、人身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句話是錯誤的!——因為法律必須首先符合上述條件,法治必須是正義的良法之治,對於惡法,人民有不服從的權利,就像英國傑出的思想家洛克說的,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權利!
“百姓”社會的皇帝是“槍桿子裏出政權”,公民社會是“選票子裏出政權”;“百姓”社會的皇帝家天下,公民社會的執政者依靠民眾選舉獲得合法性,即使原政權是被合法推翻的,新政權也是通過公意民選上臺。公民社會裏,公民是納稅人,政府只不過是全體納稅公民花錢成立的公共機構,它的任務是向全體公民“出售”公共物品——諸如財產和人身的安全、公正的司法以及失業救濟、養老救濟等公共福利,是全體公民的仆人,一句話,它是實現人民過上幸福生活的工具。公民社會不允許政府爬到人民頭上蹬鼻子上臉,不允許政府胡作非為,不允許公仆們打著為民造福的旗號欺壓公民、魚肉公民!公仆們的生活來源是由納稅人支付的,世界上絕無半個傻瓜願意花錢雇一群虎狼之人來剝奪自己最最基本的自然權利,世界上也絕對沒有半個人在自然權利被剝奪之後,願意繼續花錢雇傭沒有正義的司法機關讓這種無恥的剝奪合法化。納稅人有權知道自己交出去的錢是怎麼花的,花在哪裏,花了多少,該不該花,公仆們有義務向人民交代他們的財政支出,有義務公開私人的收入裏有沒有貪汙的財產、受賄的財物,他們有義務告訴人民自己生產的公共物品不是假冒偽劣“商品”,有義務制造公共福利而不是公共禍害。稅法意識不僅僅強調公民應該納稅,更強調檢驗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行為本身的正當性,在沒有這個前提的情況下,強調公民的納稅意識是不公平的,這種強調本身就缺乏正當性!
為成為公民而奮鬥
偉大的人文主義者伊拉斯謨曾經說過:“最可怕的莫過於無知而行動。”當我們朝著公民社會邁進的同時,重要的不僅僅是將公民社會這一社會形態的基本理念向整個社會傳播,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每個人身體力行地努力去做合格的公民。
公民社會不可能從天上掉下來,要使得這個社會成為公民社會,僅有空想不夠,僅有學者的文章也不夠,而必須要有理性的行動,當然這並不意味著需要泯滅情感;這種行動也許充滿感情,但不能是狂熱的——沒有激情的理性是死亡,沒有理性的激情是瘋狂。當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我們應當切切實實地盡自己能力去維護,這種維護也許必須與社會各種邪惡勢力鬥爭,那是不可避免的。一個人只有在他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的時候才能成為一個人格獨立的人,也只有這時的人才是一個公民。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就是在現行法律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使用法律武器,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尋求法律保障自己的可能性,否則不敢行動是懦夫;血氣方剛地胡作非為則是癲狂。只有每一個人的努力和奮鬥,這個社會才有可能真正進步。但是,我們也看到在這個社會裏,維護權利的成本還很高,有時甚至非常高,許多人沒有能力為自己的權利付出財力、精力,在這種情況下,整個社會的法律援助就顯得十分重要,發達而有效的社會自發性法律援助也許能夠最大限度地幫助窮人、無助的人、被侮辱和被損害的人,如果所有的合法途徑都試過了而正義之門依然關閉,這時才應當考慮其他的方式。所以強調為成為公民而奮鬥,不僅僅是單槍匹馬的個人單獨行動,也強調社會本身的整體同質性,強調人與人之間的互助合作,只有這樣,一個健康的公民社會才有可能慢慢地形成。一個社會也只有在為所有人提供盡可能的法律幫助時,它才是個協作,整體的健康社會,而不是單子化、一盤散沙的社會。因此,未來的公民社會需要我們現在的每一個人都為成為公民而奮鬥,這不僅僅是我們的權利,它同時還是我們的義務,惟有如此個人與社會之間才有可能自發形成健康的良性互動,否則不但我們自己無法成為公民,我們的子孫後代也永遠不會成為公民——只有懶漢和懦夫才會把希望寄托在下一代身上。當然,我們深知自己的努力和期望生前未必都能實現,但是,我始終相信,不管需要經過多麼長期的奮鬥,不管將會遇見什麼樣的困境,我們的努力都不會白費,因為在每一代人面前都擺著一件任何人無法否認的事實——不管努力的結果多麼微不足道,力量多麼微弱,它們都依然是一種力量!
熟悉西方建築的朋友都知道,西方人很少在建築物的門下使用門檻,這種象征著阻礙、封閉、排斥的門檻仿佛成了漢民族的象征。今天,西方的公民概念、公民權利的觀念要被中國人接納,還需要跨過幾千年來“百姓”自己形成的一道道觀念“門檻”,中國人還需要長期而艱苦的努力才能完成這個瀝煉、脫穎的過程。
好在這個過程已經開始,在過去的幾年裏,盡管我們的努力依然艱難,但是下面一些頗具代表性的人物報導和數字統計(也許存在水分)還是讓我們在苦澀中為之感動和欣慰:
自1997年10月至今,東北漢子周起財告了七個行政部門,其中包括公安部;
2000年4月,司法部副部長段正坤說,據統計,要求法律援助的民告官案件的勝訴率平均達到87%左右;
1990年至2000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3632件,在已審結的3616件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勝訴823件,勝訴率為23%;
2000年,北大學生劉燕文因三年前學校拒絕發給他博士學位,將母校告上了法庭,這是北京大學第一次被自己的學生告上法庭;
2000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院行政庭開庭審理廣州會計師李勁松起訴國家財政部行政不作為案件;
2000年12月,成都市政府宣布對343項行政審批予以取消或調整;
2000年12月27日,海南法院判決7名被錯誤逮捕的公民獲國家賠償;
2001年8月21日,青島三名考生欲告教育部;
1997年起,楊劍昌因擁有“消費者的保護神”、“楊青天”的聲譽聞名全國。迄今辦案近3000宗,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億元,提建議140多條,政府采納70%;
打假英雄王海雖然遭到社會的誤解甚至反感,但是依然冒著各種危險繼續進行著韌的戰鬥,以法治的眼光看待,作為一個為公民社會作出傑出貢獻的英雄,王海當之無愧;
黑龍江劉傑女士在最高檢察院信訪室被打,2001年11月初劉傑頂著種種壓力,不屈不撓起訴最高檢察院,11月27日劉傑得到最高法院接待室出具的既無簽名,也無公章的六個字“不屬法院受理”……
在這裏,我們看到了無數可敬的公民在為自己的權利而奮鬥,公民的身份屬於他們,人的尊嚴屬於他們,美好未來的基石由他們奠定,不管他們是否倒在今天的法庭上——往往現實的失敗者才是真正的英雄!在血色中,我們看到了一絲進步和希望,我們也看到依稀可見的未來——“百姓”社會也許正在晚霞暮鼓中銷褪,“公民”時代的氣息在料峭清寒的晨風中離我們越來越近了。
公民們已經作出巨大的努力,付出過偉大的犧牲,但願我們“沈默的大多數”也會作好準備,替下疲憊的同胞,繼續肩負起理性和良知——讓社會平穩有力地走向公民時代!
願蒼天保佑!
世紀沙龍
發稿:20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