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錯案要100年"是誤會?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1月16日,新聞媒體以《糾正一個錯誤要用多長時間?獲嘉檢察院回答:100年》為題,披露了獲嘉縣檢察院為糾正一個錯誤,“決定”用100年時間“糾正完畢”一事。此事披露後的第3天,感到“此事不妥”的獲嘉縣檢察院就把地稅局的10萬元錢交付宋光田。獲嘉縣檢察院稱,“決定書”是個“誤會”。據城市早報報道,宋光田說,1月5日,他拿到退款決定書,心裏好像打翻了五味瓶。他與交給他決定書的檢察院紀檢書記商量,問能不能每年還兩萬元,在退休之前把這事了結,可對方答復說不行。經再三商談,對方答復說最多可以每年多給200元。宋光田覺得每年多個200元於事無補,於是拿起決定書來到本報。昨日,宋光田對記者說,本報披露此事後,獲嘉縣檢察院開始覺得這事做得不妥,18日就把錢全退給他了。那麼,獲嘉縣檢察院為何要作出這一決定書呢?該院檢察長回答《周末》記者時說,這是檢察院紀委的同志搞錯了,是個誤會。昨日,該院檢察長回答記者說,當時讓紀檢的同志搞此事,出來後感到很突然,現在問題解決了。
就此結果,宋光田依然表示不能理解。他說,一個省九屆人大會上的監督案,一個市、縣人大評議檢察院工作的督查督辦案,一個近3年不斷申訴、申請復議才得以糾正的錯案,一份經檢察院黨組開會研究,蓋有檢察院公章,並由檢察院紀檢書記親自交接的決定書,能用“誤會”二字解釋嗎?新年裏,宋光田再三感謝本報,他終於“提前100年”拿到了這筆錢。
發稿:20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