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你的權利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陳妮杭州“網吧” 行政復議案涉及到兩級政府——國務院和杭州市人民政府 。雖然國務院審查“紅頭文件”的結果是網吧不得經營電腦遊戲,但杭州“網吧”還是值得自慰的:一方面他們通過法律的救濟保護了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這一案件是自《行政復議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以來,國務院受理的首起提請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的案件,在此之前,行政復議的範圍嚴格限定於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陸續頒布了《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處罰法》,而1999年4月29日頒布的《行政復議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行政程序法。杭州“網吧”案由於它的“史無前例”,成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一個亮點,標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在申請人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復議申請中第三項赫然提出——要求對國務院四部局《關於規範“網吧”經營行為加強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此項申請於法有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長期以來,上至國家各部委,下到基層各縣鄉,“紅頭文件”泛濫成災,有的國家工作人員甚至借“紅頭文件”狐假虎威,乘機搜刮民脂民膏。“紅頭文件”打架的情況亦時有發生。憑借《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普通公民可以質疑國務院部委的“紅頭文件”,這是對公民權利的救濟,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再來談談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杭州市文化局因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故其對旺實公司的處罰決定被撤消。這又讓人想到了程序正義的問題——“無救濟則無權利”。西諺說得好:“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的見的方式實現。”杭州市文化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時候違反了《行政處罰罰》中規定的法定程序,剝奪了原告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故雖然國務院四部委文件合法,但其處罰仍要被撤消。《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實施的,至今已逾四年,可是一些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仍然置法律於不顧,唯我獨尊,杭州“網吧”案對他們敲響了警鐘。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第31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第32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身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 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3,第35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依法法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第40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第41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條、32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時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6,第42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7,第55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有關部門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
2,第7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是,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3,第12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觀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第14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O松昵胄姓匆欏6孕姓匆榫齠ú環目上蛉嗣穹ㄔ禾崞鸚姓咚希灰部梢韻蜆裨荷昵氬鎂觶裨閡勒氈痙ǖ墓娑ㄗ鞽鱟鈧盞牟鎂觥?p> 5,第26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6,第28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違反法定程序的;
……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發稿:20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