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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吊灯里巨蟒阴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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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前不久公布了将会从八月一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各种形式(图书、报刊、音象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作品内容,严格加以规管。文件规定不得刊载的内容一方面是无所不包,另一方面是极端模糊,给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著名汉学家林培瑞所撰“中国:吊灯里巨蟒”(见七月十七、十八和十九日本报)的比喻提供了最新的事例。

按照这一规定,互联网不得载有的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用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观念来看,这些规定之落伍和霸道极为明显。首先.文件从传统统治者的立场,规范和限制公民的言行,而其范围无远弗届.举凡中国当权者否定或不喜欢的任何言论都在禁制之列。其次,文件使用政治宣传语汇而非可以明确界定的法律语,使当权者可以无限扩权随意入罪 。什幺是“国家荣誉”呢?批评中国政府的政策是不是呢?身怀贪污赃款吃喝嫖赌算不算呢?被丑闻缠身的美国总统指为站在历史的错误一边丢不丢人?什么是“迷信”?信风水、信占卜、信主、信神信佛是迷信吗?至今仍把马克思和列宁当作“老祖宗”膜拜算什幺?如何界定 “破坏社会稳定”和“危害社会公德”?第三,像中共和中国政府经常做的那样,这一由出版总署和信产部发出的规定不但具有法律地位,它甚至比《宪法〉管得还宽,视全国人大及立法程序如无物。当然,实际上,这套规定来自太上政府的禁锢思想部口中共中央宣传部。

由于文件涵盖性广,内容含糊,一方面是难于执行,另一方面是导致掌权者滥用权力。如果按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不要说香港除了新华社和《人民日报〉此类中共正宗宣传机器刊登的内容才有可能百分之百符合党国领导旨意,其它所有出版物,包括为了在香港社会立足不得不搀和些较为软性内容的左报左刊.以及香港其它正常出版物内容,想不触礁者几稀(谢天谢地,有“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待遇,这套规定不适用于香港),即使在大陆,认真起来的话,互联网上的许多内容也过不了关。

既然无法严格执行!为什么中国当局要有此一网打尽的规定呢?林培瑞教授在其文章中指出,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法律对领导者非常有用,使他们得以“用一种准备好的、冠冕堂皇的籍口掩饰掌权者滥用职权”。只要掌权者看不顺眼,他们便可根据这套规定,将他们要压制或整肃的对象置于死地。

像林培瑞指出的,外国人和外国公司也受制于巨蟒的阴影。规管互联网出版事务的文件出来之后,包括美国雅虎公司在内的一些外国公司毕恭毕敬声明会遵守这一规定,表示会自律。中共宣传部官员真可以为此而自我庆贺了。事实表明,中共享心理威吓来管治知识人及知识文化产品的策略确有功效。

中国掌权者何止对海外中外学人采取吊灯里巨蟒威而不怒的心战策略,他们对回归后的香港也采取同样策略而且同样见效,或者可以说,更为见效。打着爱国或有国家观念旗号到内地投资谋利的商人自不待言,其出版物不但至今无法进入内地,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也无法进入内地的香港出版物东主和编辑、记者有多少已经在吊灯里巨蟒阴影下“识做”起来,自我审查,在当权者不利国、不利民的专断行为面前 噤若寒蝉?

(《信报》社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