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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乃专制的天敌──从美国看中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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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宪

表达自由,即自由表达自己而不受政府干预或限制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请愿自由。结社自由也是从表达自由衍生出来的。在美国,政治言论的绝对自由早已不是什么问题,人们关注的和存在争议的都是"言论自由"在远离政治的领域里的种种适用问题。但在中国,一直被奉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配不配有最起码的言论自由还没有得到"代表人民利益"的、"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的首肯,直接禁止政治言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肆无忌惮的政府行为比比皆是,人民法院还不敢受理任何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案件。中共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场合善于高唱多样性、多元化、多极性的论调,在国内却坚持铁腕一言堂。在此我不打算正面讨论中国的言论自由问题,而是通过介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表达自由制度,从侧面审视中共扼杀言论自由的一些情况。

一、针对内容的限制

政府限制或干预表达自由主要有两类不同情况:第一类是直接限制表达内容,第二类是因限制与表达内容无关的行为而间接地损及表达自由。

任何针对信息交流的政府行为均属第一类限制。在美国,禁止药剂师关于药价广告的政府规定被视为侵犯表达自由而予废除。在中国,即使你在天安门广场或者大学校园发表拥护宪法或者纪念五四运动的演说你也会被逮捕甚至判刑。在美国,几乎所有针对内容的法规或政府行为都因为不能通过司法审查而无效。在中国,特别是在大学校园里,想张贴一张寻物启示你都得象小偷儿一样偷偷摸摸地进行。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的。在中国,如果你在天安门广场突然打出五星红旗,你也有可能马上被那里的便衣特务押走。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及此类限制的案件时均采严厉准则。这个准则的基本精神在于:只要有可能通过进一步的思想交流来避免、消除或化解某思想表达的所谓不良影响,政府对该表达的禁止就是绝对不必要的。换一种说法,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不同意人们关于社会政治问题的观点而予禁止。再换一种说法,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某些人的观点或思想表达在另一些人看来是冒犯性的而予禁止。任何这样的管制都是违宪的,除非政府能证明(1)该管制为实现政府压倒一切的利益所必需并且(2)该管制是专门针对实现此目标而订立的。上个世纪初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思想是"可贸易的",其真理是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的;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因时间不允许通过进一步言论来暴露邪恶思想或避免其恶劣影响,政府才可予以取缔。当然,有一些表达是不受宪法保护的,例如:淫猥、欺诈性虚假表示、煽动立即的非法活动、诽谤、挑衅性言论等。只要表达不属于不受保护的范畴,政府就不得因其内容而予禁止。在界定"不受保护的范畴"时,法院主要考量所传达讯息是否有害处以及该害处能否通过更多言论、交流得以消除。例如,煽动立即的非法活动是不受保护的,因为这种言论在别人有机会作出适当反应之前可能引发犯罪活动。任何人高喊"打倒布什!打倒美国!打倒国会!打倒共和党!打倒民主党!"等都是受宪法保护的。但如你对情绪激昂的示威群众喊:"弟兄们,行动起来!让我们火烧警察局!"那么你的言论就不受保护。在中国,即使你很平静地说,"四项基本原则好象过时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比基尼"、"共产党变质了"、"戒严部队很不象话"、"赵紫阳是个好同志"、"邓爷爷垂帘听政"、"三个代表理论不怎么精彩"、"法轮功没有害处"、"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法院比政府更腐败"、"台湾独立有什么不好"等等,你也有可能为此坐牢多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即使对"不受保护的"言论,也必须以"内容中性"的方式予以限定。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护异议、反对多数。异议通常都是少数派的;多数派的观点并非是一贯正确的。虽然民主决策以多数为基础,但民主制度不仅不可以消灭而且还要保障少数派的声音。在中国,政治异议不论出自多数还是少数均遭禁止;而中共自己的主张,不论是中央决议,还是最高领导人的胡思乱想、胡言乱语、胡诌八扯,都要凌驾于法律和人民的意愿之上。毛泽东一句话,可以刮一场直接迫害几十万人的反右运动,封住中国人民的嘴;邓小平一句话,可以用坦克扑灭一场几百万人的民主运动,然后大搞清理清查、秋后算帐,让人民自己打自己的嘴;江泽民一句话,可以在中华大地全面封杀本来不问政事、只求真善忍的法轮功,逼得几千万老老少少连一个"炼"字都不敢说。对这些伟大业绩,任何一位美国总统是连想都不敢想的,不用说去做了。为什么?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旨在消灭任何异议,无论该异议有利于还是不利于共产党的长期统治。但美国的宪法精神和法院却保护每一个人的思想表达,无论他的思想表达讨政府喜欢还是遭政府憎恶。

在美国,媒体不比任何公众成员有更多的言论自由;在接触政府资讯方面,媒体也不比任何公众成员有更多权利。

在中国,中央党报、中央机关刊物显然比普通的报刊杂志有更多特权;媒体显然比普通老百性有更多特权。这种不平等是约定俗成的,从来没有受到过挑战。原因很简单,中共讲究舆论导向。所谓"舆论导向",也就是中共对舆论的支配。没有信息垄断,如何支配舆论、如何引导舆论、如何糟蹋舆论?舆论本来是自然形成的,是民意的反映。作为"主人公"的人民想知道舆论的真相本来是很自然的。但作为人民"公仆"的中共政权既不允许"主人"说,也不允许"主人"听。除了能忍气吞声外,中国人民从来也没有当过家、作过主。

二、内容中性的限制

本意不针对信息交流但实际上对信息交流造成了副面影响的政府行为属于第二类限制,主要是对言论之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规定,如限制噪音、禁止乱扔纸张、禁止张贴等不涉及内容的规定。美国法院一般认定这类法律、法规、政令、规章等有效,除非它们不当地限制了自由言论的流通。法院审理第二类限制案件时采用的标准是:

(1)该政府管制必须促进或有助于某种重要的政府利益;(2)必须是具体地针对如何实现该重要利益的;以及(3)必须留出可供选择的交流渠道。

1、公共场所

在美国,对在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发表言论或集会之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必须通过如下三条才能有效:(1)必须是内容中性的,不涉及言论内容或观点,或者说对任何内容或观点一视同仁;(2)必须是具体地针对如何实现某种重要的政府利益的;以及(3)必须留出可供选择的交流渠道。例如,禁止在特定私宅前公共人行道上示威、抗议的政令被裁定是有效的。

在中国,公共场所从来就没有被认定是公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或集会的地方。散步、下棋、打太极、骂人可以,但在公共场所谈论政治、时事是很危险的。

2、非公共场所

在美国,对在军事基地、监狱、政府办公场所、邮政场所等非公共场进行有关言论活动之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必须通过如下两条才能有效:(1)必须是观点中立的,即对任何观点一视同仁;以及(2)必须与某种合法的利益有合情合理的联系。据此标准,政府禁止在监狱、看守所游行,禁止在军事基地散发传单,禁止在公共汽车车身张贴政治广告等等,就是合法的。

在中国,在军事基地、监狱、政府办公场所、邮政场所等非公共场发表政治言论被认为是公然挑战政府权威甚至危害国家安全。这比在公共场所谈论政治、时事更危险。

3、私有财产

在美国,政府可以禁止在他人私有地盘、财产上进行游行、示威、抗议活动。但在私有购物中心的公共区域,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为保护隐私权,政府可以限制扩音喇叭音量或使用扩音喇叭的时间。禁止上门推销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户主可以自行做"不欢迎上门推销者"的告示。走家串户的慈善性募捐活动是受保护的。联邦邮局可以应户主要求责令某发信人停止往该户主地址上发信。

在中国,只要政府认为你的言论、行为是他们不喜欢的,即使在私人家里,他们也会破门而入,把你抓走。基督徒在家里查经、灵修、祷告、唱歌、赞美造物主,与政府何干?法轮功学员在家里炼功、打坐,与共产党何干?答案很简单:中共蛮干,是不需要讲理的。

4、政府许可

在美国,政府对有关表达、集会之时间、地点和方式予以限制的另一种方法是许可制度,即进行游行、示威、集会前组织者必须向政府提交申请并取得许可。这类规定必须通过如下两条才能有效:(1)必须是内容中性的,即批准申请与否不能视所请求的活动或言论的内容而定;以及(2)不得赋予发放许可的官员以不受约束的裁量权,也就是说,政府官员审批申请时不能胡来。例如,要求申请人预缴每日千元游行费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此类规定表面看来是无效的,例如官员显然有不受约束的审批权,人们甚至无需申请上述许可就可竟自进行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相反,如果此类规定表面看来是有效的,例如它对时间、地点、方式、持续时限等有具体明确的界定,申请人必须获得许可才能进行所申请的活动。如果申请遭拒,申请人可向适当的法院或行政机关上诉。

中国也有名义上类似的许可制度,但不同的是:(1)这类规定在内容、观点上是任意的、歧视性的;(2)负责发放许可的官员可以任意裁量,甚至上级党组织也可以任意插手;(3)申请遭拒时,申请人没有名副其实的上诉渠道;以及(4)公安机关、国安机关事后必找申请人的麻烦。

5、法院禁令

在美国,一般说来,如果某人收到法院禁止其进行有关言论活动的禁令,他要么遵守该禁令,要么上诉,而不可违令进行所禁活动,除非因上诉时间关系其宪法权利会受到不可弥补的侵害。

在中国,法院禁令很少用在非民事领域。要制止言论、集会、游行、示威、抗议等表达活动根本无需动用法院禁令,因为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无需法院禁令就可采取任意的打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