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XX先生再聊聊关于政府镇压法轮功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网友XX先生不屑与我“动拳脚”,我也没打算与XX先生动拳脚,只想聊一聊。与很多反法轮功者不同,XX先生虽然义愤填膺,却并未有污言垢语,还算君子,我还可放心来个“君子动口不动拳脚”,否则没来由挨一顿语言暴力,让我的自尊心鼻青脸肿,多不值啊。
我对XX先生的这个好感,来自于这样一个感觉,就是如果我在国内,我就是现在的XX先生第二;如果XX先生在美国,像我一样能接触到很多实实在在的法轮功炼功者,亲眼看他们如何做,如何言,与他们交谈来了解他们如何思,也许XX先生就是看打擂第二了。也许我的感觉有误,譬如XX先生也在美国也说不准。
不论怎样,我的这个感觉来自我的这样的一个经历。记得当年六四过后,电视里在不停播放那被烧成了炭的人民子弟兵,我是多么义愤填膺!一面倒的舆论宣传,加上我自己无法想象解放军真会对民众开枪,我相信了政府对六四那天的描述。多么可爱的子弟兵啊!多么可恶的暴徒啊!如果解放军真开了枪,那一定只是对天开的;如果有民众死伤,一定是情况混乱之下的误伤,这样的情况一定是极为特殊的。
可是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问号越来越多,尤其到美国之后,才有机会听到那另一面之词,才能确信对当时的情况有了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的确,是有解放军被乘乱闹事的暴徒残害,但这只是那天发生的许多事中的一件;的确,是有很多官兵不忍对民众开枪,而且是大多数,但也确有军队奉命对民众开枪,格杀勿论!确有成百上千的民众被杀或致残!可在国内我哪里有机会了解那天的全部啊?在我确信了解了大致的各方面的情况后,我依然为子弟兵被残害而愤怒,我依然相信子弟兵的大多数手上是没有血迹的,但我对整个事件的看法改变了,六四本质上不是“平暴”,而是“血腥镇压”。个别暴徒的行为被突出、放大了,我们的视野被激起的义愤所遮盖,我们看到的是我们被允许看到的;我们所看不到的又有多少凄惨?我们在国内有可能了解全面(先不说全部)的情况吗?
同样的,现在关于法轮功,国内能看到的是被允许看到的,而且还真假难辨的被泼上一盆又一盆的污水;可是你有机会了解法轮功的另一面吗?你在国内能看到法轮功学员们被给予公平的机会来讲述自己的故事吗?你能看到的是你被允许、甚至被强制看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您能客观吗?
我的前文中其实是强调了两个词,对信仰的“宽容”,对行为约束的“法制”。我不知道我是否向你准确地表达出来。不过我从你的回文中感到我的第一点被忽视了。尽管我曾用心去了解基督教和法轮功,但都未接受。不过我从当年基督教的教难史和如今的法轮功,看到了可悲的历史重演。这让我真想对每个人的耳朵喊出这两个字,“宽容”!尽管我知道对于讲究“对敌人要象冬天般寒冷”的中国人来说,这两个字是那么的刺耳。
我们在很多地方的歧见是很大的。如对基督教的看法,你认为基督教带来过战争,“直至今天,基督教仍不是和平的使者”,我却觉得你对基督教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的积极意义缺乏认识。就如你对法轮功一样,被允许看的“坏的一面”成为你形成看法的基础,好的一面你却不甚了了。这不是客观的做法。
还有对法轮功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从你文中那一个又一个感叹号看,你已认定都是犯罪。如果天津事件和4。25事件真是犯罪,为什么当时没处理,要等定了什么“邪教法”?如果知道是犯罪,那么多老老实实的平头百姓会去吗?他们去了,因为中国那时还没把到政府所在地上访这种行为看成是犯罪。其实他们的行为有没有触犯“制安判断,譬如有没有确实妨碍办公,严者只要一群人聚在办公地点附近就算,松者则要看是否真的使工作成为不可能。这里面还有个度的问题。那么请您明白一点告诉我他们的行为如何“已经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了呢?是犯罪了呢?
再如你说,“法轮功的头目是在进行有目的地,有组织的进行反政府的违法行为!即犯罪。”,那么我要您界定一下这个“反政府”意思和范围。不要扣上帽子就拍屁股走人。他们的诉求无非两点,一是要求天津放人,二是要求合法身份。请问那一条反政府?他们要推翻政府了吗?你相信他们是以此为目的吗?他们连合法地位都难以争取到,哪里来的那份闲心、壮志?这还是以中国的情况看,“反政府”是硬扣的;以美国来看,公开宣称“反政府”也不是违法、犯罪呢,还要看你用什么行为呢,如果是嘴上说,媒体上说,到政府门口示威,只要没用暴力,动口不动手,都没违法;即便购买枪支弹药,只要你和别人一样是合法拥有,还没用它来伤人,都不是违法犯罪。扯远了,中国还谈不到这一步。
退一万步说,即使他们的那些行为“违法”了,那也只是参与的那些人违法,并不能因此而取缔法轮功,不许没去的,甚至那些去了的、“违法”的,以后不许炼法轮功。如前文所说,法律应该对具体的人和事,没权力推而广之。
你的这句话,“他们明目张胆地在天安门和国外掀起的政治风浪,早已经证明他们越来越疯狂”,让我确信你很可能在国内,看新华社社论看多了。除去这大得吓人的帽子,我们能具体看看,分析一下他们做了什么吗?以我所知,一、他们所有行为与暴力无关;二、在国内是典型的非暴力不合作方式,而这是倍受国际社会所推崇的、弱势团体面对权力的和平抗争方式,是对社会危害最小而又能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三、是争取国际舆论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是他们所能得到的,面对专制中国政府的最有效果的力量。这还得谢谢中国的开放,网络等媒体的出现。放在文革时代,他们早就被无声无息地制于死地了。四、是向常人讲清真相。请问,一个弱势团体,除非等死,如果要想生存,要想有信仰的自由,您能想出什么更和平、理智的方式来面对一个握有军队、掌控舆论、制法、执法部门等一切社会资源的政权吗?
这就要讲到法律的问题了。不错,中共的法律是中国的现行法律,即便是恶法,即便是违反宪法,只要是中共用得上的工具,都在中国堂而皇之地被称为法律。姑且不论中国有没有个机制能让违反宪法的法律失效,也不说是谁给了公安部权力规定了“六不准”这样破坏宪法、直接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的条文,还被严格执行,就单说民众有无“非暴力不合作”恶法的权利。他们依据的是宪法有关“信仰自由”,及其他法律中关于“上访”、“投诉”的规定,当某条法律与宪法或其他现行法律相违背时,他们是在合法地不合作恶法。除非有一天中国的宪法中加入个补充规定,“此法不包括信法轮功的人”,否则在公园、天安们按自己的意愿,伸胳膊伸腿,就是合法的。法律之间是有很多互相矛盾的地方的,中国的法律专家们很有必要考虑一下,是改宪法,还是改那个邪教法,还有那个“六不准”。至于中国的制法、执法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公开,我想你心里也不会没个数。别说普通老百姓能否在法律面前讨个公正、公开,如今他们被贴上了邪教的标签,“人人可共讨之”,不难想像他们要想在法律面前要个公正、公开该多难。对他们公正?包括您在内的亿万善良民众能答应吗?
我说共产党制造群众间的敌视,是有根据的。您就是一例。除去您在电视里、媒体看到的一例例惨剧,法轮功对您造成了什么“危害”了吗?您可能说了,“我是出于义愤!”这就有个问题,您的“愤”是怎么来的。您成年累月看到的可是共产党这个超一流的宣传大师的杰作呀!我当年是多么确信共产党让我相信的“六四平暴”。我的这个经历让我觉醒,如果我只能听到一面之词,无论多么让人确信不疑,证据多么确凿,我都不去下结论,直到我能在同样的条件下听到那另一面之词。法庭本来应该是这样一个地方,可在中国,不是。
我接触过很多法轮功弟子,与他们有过共事,住过邻居,一起打球,也因为信仰的问题辩论交流。我无法把所谓自焚和他们联系起来。姑且不说自焚案的疑点,即便是“法轮功弟子”,第一,这是个别现象,第二,这没有在其他地方出现,而是在大陆,这个最不易完整、正确得到新经文的地方,这个有着最多假经文的地方,在大陆学员不能合法聚会,交流,以及时纠正学员对经文的不正确理解;第三,这发生在法轮功被严厉镇压、取缔一年半,许多法轮功弟子遭受了从经济、肉体到精神上极其残酷的迫害之后。难道中共的镇压不该为这样的惨剧负责吗?至于该负多少责,只能等真相大白之后了。
另外,拿鸦片和一种思想信仰来类比,以证明取缔这种信仰的正当,难道XX先生忘了“不以思想论罪”这句话了吗?如果某种思想信仰被打了这个比喻,就可以被取缔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一种思想信仰能在理论上避免同样的命运,就不要谈什么“信仰自由”了。
文章还没写完,就惊闻江西爆炸案,这两天又有幸看到中国政府施展各种手法来告诉大家“真相”了。哎,您所知道的天安门自焚案的“真相”也是同一锅里煮出来的饭,您可想好了怎么来消化这些饭哪!
发稿:20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