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对酷刑“酷”一点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人类文明史往往是与人类的罪孽史形影相随的,人类的文明进程也往往伴随着暴力、专制、残酷甚至血腥,酷刑就是严重戕害人类尊严的”敌人"。作为一种恣意妄为的非理性行为,酷刑这种古老的源远流长的”恶俗"与文明的理念和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酷刑给司法贴上了”野蛮"的标签。与酷刑永无休止的较量一直是人类不得不完成的艰巨使命。酷刑──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酷”,让血肉之躯恐惧和颤栗之“酷”,堪称人类文明星空中阴霾般的”黑洞"。酷刑是罪恶的渊薮,是刑罚的”孽胎",是人类的自相残害和自我摧残,对酷刑的漠视乃至放纵就是对人的尊严的蔑视。酷刑是司法腐败尤其是司法专横的重要表征之一,滥施酷刑的行径不仅使刑罚本身的形象变得面目可憎,而且直接戕害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我不赞同将酷刑视为封建流毒的习惯性提法,酷刑的存在其实根源于人性,根源于人性的残酷、野蛮的”恶"的一面,人性之恶乃是酷刑的基础。逾越刑罚底线的酷刑的实质是比某些权钱交易型的司法腐败更为面目可憎的”司法专横",酷刑的泛滥势必导致灾难性的司法信任危机,势必会给司法这一文明的制度贴上”野蛮"的标签。
对酷刑应当”酷"一点,这就意味着反酷刑立法应当”升级"。需要指出的是,现有反酷刑的规定分散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等若干法律之中,为了便于统一执行,从法律上形成遏制酷刑和严惩酷吏的合力,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刚性的反酷刑法,从立法上对愈演愈烈的酷刑现象作出正义的法律回应。可以预言,反酷刑法将是反酷刑的立法保障,将成为反酷刑的一柄刚性的”尚方宝剑",也是高悬于”酷警"、”酷吏"头上随时可能坠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外,要像禁毒一样反酷刑,建议有关部门成立类似于”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权威性专门组织”国家反酷刑委员会",以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中央纪委及监察部等部门为主要单位成员。”国家反酷刑委员会"将是反酷刑的组织保障。
(摘自新世纪)
从法理上讲,有罪推定是酷刑的重要诱因,获取口供是酷刑的主要目的。有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强调无罪推定原则,亦即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认定有罪之前,一律视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不仅要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而且也应作为专门的反酷刑法的重要原则予以规定,并且在将来修宪时应当进一步确立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性原则。其次,必须尽快确立”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及相应的”沉默权制度",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羁押的囚犯在接受警察和司法人员的讯问之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严禁以刑讯或其他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此外,还应确立”疑罪从无"的原则,亦即无充足证据支持的被指控罪名应视为不能成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迄今尚未确立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这不能不说是刑事证据立法的一大缺憾。另外,有必要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规定由被告人(被指控有实施酷刑行为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既符合司法的逻辑,也可对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从根本上讲,酷刑戕害的不止是人的血肉之躯,更是人的尊严和精神。在民事诉讼中,不少人动辄为琐事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形形色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官司已经有趋于泛滥之势。遗憾的是,在为遭受酷刑者讨个公道的实践中,大多对酷吏绳之以法而鲜有对受刑者予以精神赔偿的个例。这不能不令人深思,人的肉体和精神不是完全分离的,受刑者所遭受的精神摧残不会逊色于法院民庭受理的某些精神损害赔偿官司,何况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司空见惯的赤裸裸的精神酷刑(如连续讯问、超期羁押等)。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因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的被告人或受其抚养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我之见,这里的”受害"不应仅仅指身体受到伤害,还应包括精神受到损害,这里的赔偿概念应作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广义理解,受刑者应当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对酷刑的宽容甚至放纵就是对人类尊严的污辱,对酷刑应当“酷”一点。或许正是通过酷刑这一”黑洞"透镜般的折射,普照人类的善良、正义和人道的文明之光才彰显得格外美丽和温暖。
发稿:2001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