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亿农民的呐喊,还我人权!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黄钟农民、从一九五八年起成了二等公民
农民,是指没有城市户口的公民,是一种身份,不是一种职业。职业可以选择,而身份却是生死相伴,还要子孙世袭。如果不是考上大学、当了公务员或者军官,农民就只能子子孙孙是农民。
一九五四年,中国政府在其宪法中也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中国政府也在其宪法中肯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
然而,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中共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却通过了严重违反人权准则、将农民视为奴隶的“户口登记条例”。从此农民,成了世袭的奴隶、世袭的身份。昔日,农民们遇到荒年,至少还可以出去逃荒要饭。如今,他们不得不被迫承受,比要饭还要悲惨的命运。
有谁不希望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的中国里,有谁不指望宪法和法律能够给所有的公民以平等保护。这些,既是政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文明社会的起码要求,但对奴隶来说,一切全都成了泡影。
举世无双的国内签证制度
中共政府规定,一个农民如果离开自己的家乡,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就必须申报暂住登记。但是,一个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却不用办理暂住登记,这又是何等地不公平?
按照户口条例的规定,如果农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这,就是中共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审查通不过,你不自动离开,那就是非法居留,警察会将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驱逐出城。
常住暂住,不是依据事实本身,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不想“常住”也必须“常住”,你不愿“暂住”也只能“暂住”。一个农民离开了他的出生地,竟然如同到了异国他乡一样,荒唐地要在自己的国家办理“暂住证”。试问,除了中国之外,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和规定?
国内有流动人口八千万到一个亿,申领暂住证的大约有四千万人左右,以每个暂住证一百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四十个亿!如果,一个新疆或者西藏贫困山区的农民来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几百块钱的路费,首先要花二百元把暂住证办了,否则就不能租房,没有房子住露宿街头又是违法,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还要交一笔不菲的收容遣送费....他们一年的收入,就这样全部打了水漂!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中共政府终于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当然,我们也没有理由忘记中共政府一九五四年公布的宪法承诺。
在自己的国家,自由迁徙有罪?
请看“北京晚报”上“法制周刊”二○○○年二月十六日的一篇新闻报导: 昨天(大年初几),当记者(没有北京户口者不能当记者)来到位于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看到这里出奇的冷清(嫌不热闹?),只有几十人(在这里过年的人太少?)等著被遣送(押送?)回乡。可是就在几天前,情形却大为不同。副站长丁连江告诉记者,春节前这里最多时有将近一万人(请问遣送站有几个房间,每个房间要住多少人?),一天蒸窝头就要五吨(还吃什么?)。除夕夜,他们用火车送走了最后一批盲流,节前的一个多月,他们一共组织了一百二十三节火车车厢,遣送走了一万六千四百九十六人。记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创下了历史纪录(成就?),达到十四万九千三百五十九人,出动警力九千九百四十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过收容遣送四万到六万人(可以估算一下,中共国每年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这里一天就收容了四千一百六十七人,创下了北京日收容的最高纪录(为什么这一天会那么多?可能是进行了大搜捕)。
上海“新民晚报”二○○○年九月一日的一则报导:“从现在起到九月底,本市警方将出动一百台巡察车辆,用于收容在街头的流浪、乞讨、露宿、卖艺等外来三无盲流人员,以维护本市的治安稳定和国庆期间的良好社会秩序。”流浪和乞讨,在中国竟等同于违法!
然而,除了流浪、除了乞讨、除了露宿,“盲流”们还有什么罪过?他们违犯了治安管理吗?没有!他们涉嫌犯罪了吗?也没有!也许,中共政府不愿意见到城市有贫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几百元的农民,他们生活的农村又叫什么窟呢?!如果,农村比这种状态要好的话,他们会到城里来吗?
一个农民,昨天还在工作,由于今天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饭碗被砸了,已经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流浪乞讨也不行,于是就成了被收容遣送的对象!进城谋生的农民,失业是违法,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人身自由给搭上。不知道有多少人,就这样被逼上了贫穷和犯罪的绝路。
天生的贱民,没有劳动的自由?
如果我们翻开“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它们刊登的招聘广告中照例有这么一条,那就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中国又有哪个城市不这样做呢?没有!然而可悲的是,竟没有人控告这些媒体刊登歧视性广告,更没有人控告用人单位进行歧视性招聘。
其实,就是去告,也没门!为什么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没有劳动的自由?江泽民不是一再声称“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吗?可当农民被认为是天生的贱民,甚至连工作吃饭的权利也被剥夺时,这些“生存权”的发明者又跑到哪里去了呢?
中共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国政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正式签署的联合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这就说:用工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某地户口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违宪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因此,当一个公民感到自己的劳动权受到侵犯时,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幸的是,状告无门啊!那些进城谋生的人们,他们大都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而劳动能力如果不能卖出去,那就等于零,他们也就没有了面包,没有了住房,没有了在城市居留的资格....
如果呆在农村,说我们没有市场经济意识;如果外出寻找工作,又会被称为盲流;如果我们凭自己的能力进城找到工作又说是抢了城里人的饭碗!那么结论只有一句话,农民是地地道道的二等公民,一切的一切都是农民打娘胎里带来的错。
农民并没有去强迫谁必须雇佣自己,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劳!难道这也叫抢饭碗?难道这也是罪过?农民没有工作时,没有保险没有救济金;农民生病时,如果没有现钱,医院就不会收留,只能挨到油干灯尽被扔进烂葬场为止。对于农民盲流而言,与其是在打工,不如说是在玩命更切合实际!
我们真诚地希望,中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幸福和有尊严地生活。
发稿:200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