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血案,草民求助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制报 中国青年报亲爱的祖国有关部门领导,记者同志们,各位论坛网友,
我是一名在加拿大的中国留学人员。虽然岁月流逝,但我们对祖国的爱却与日俱增。
我们在别人的土地上饱经辛酸,无不希望自己的国家强大再强大,同时也希望在国内的亲人能够日夜平安。可是,如晴天霹雳一般,从家中传来了与我感情最深的表弟高振海被恶匪残忍杀害的噩耗。(详细案情请见附文)。想起表弟振海还是婴儿时在我怀中微笑哭闹的情景,我都不免泪如雨下。二十来成一梦,如今生死两茫茫,怎不让人肝肠寸断!
我的姑父高汉玉是个普通的林业工人,姑母孙桂兰没有工作,家住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奋斗林场。在森林资源已近枯竭的东北林区,这样一个普通工人家庭的生活艰难是可想而知的。为生活所迫,表弟振海先去青岛打工,辗转良久而入不敷出,复又回到黑龙江省,在其长兄振江所居住之伊春市借款开了一个小饭铺聊以为计。就在生活刚有着落的时候,却发生了如此惊天血案。虽说人有旦夕祸福,但振海如此无辜惨死于匪徒之手却是我作梦也想不到的。
死者死矣,哀痛之余希望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此案。我们注意到伊春市公安局在报请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前提下将嫌犯以故意杀人罪逮捕的公正性。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案发几月后事情所发生的戏剧性变化。在伊春市先是有人放风“最多判个死缓!因为是投案自首。”后又有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果然仅以伤害罪(!)对主犯提起公诉,而对几个帮凶则完全采取了纵容的作法,以“不予起诉”草草了结。由故意杀人罪而改为伤害罪起诉,我们认为是极其微妙而关键的一种改动。这样一来案件的性质已完全改变。再加上所谓“投案自首”,我们方才明白那句“最多判个死缓”绝非空穴来风!我们不免要问,在从逮捕凶犯到提起公诉的这一段时间里,伊春市人民检察院那挂有共和国国徽的大门内到底发生了什么?对于双手沾满被害人鲜血的黑社会团伙的羽翼“不予起诉”又是基于什么法理和先例?振海的惨死,对于一个生活已陷于困顿的家庭来说,已无异于塌天大祸。而此后伊春检察院(请原谅我没有用“人民”二字)的行为则更如雪上加霜。这种暗室操作了几个月的“起诉”是不是对我们人民共和国国法的嘲解,是不是对公民和社会良知的蔑视,是不是对人民检察院的亵渎?!
听到振海的死讯,振海年迈的祖父高洪志当场昏厥过去;听到检察院作出如此起诉,老人因白内障而失明的双眼泪如泉涌。这位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为新中国浴血奋战的志愿军老战士怎么也不能相信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会作出如此明显纵容恶匪的起诉。在纪念抗美援朝战争五十周年的日子里,我们的政府能不能向这位为祖国战斗奉献了一生的老人作出一点保证呢?
姑息只能养奸。被告主凶赵宁何许人也,竟能疯狂残忍嚣张到随意杀人的地步?经了解,赵宁的父亲赵某乃伊春一司法部门副科级领导。官虽不大,可在伊春这样一个小城里也足以让其子以衙内自居。赵宁于是在其父势力所及范围内组织起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团伙,在伊春某些恶势力的包庇纵容下,闹的伊春鸡飞狗跳。仅在高振海被无辜杀害一个月前,赵宁就曾持刀将伊春市一出租司机刺成重伤,对这起伤害案司法机关至今未作任何处理。如果没有其父赵某的影响,赵匪敢猖狂到如此地步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0年3月6日晚,灾难又降临到高振海这样一个在生活艰难中挣扎的无辜青年身上。而伊春检察机关某些人在如此惊天血案发生后竟故伎重演,对赵匪及其黑社会爪牙明显包庇纵容,可谓贼胆包天,人神共愤。我们认为,对赵匪处以极刑,对其流氓团伙所有爪牙施以严厉的法律制裁是任何公正的社会不能回避的选择。我们相信,如果赵匪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姑息,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高振海倒下,就会有更多的母亲失去儿子。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要坚决制止这类悲剧的重演。我用我的良心呼吁,司法必须公正!
江泽民总书记早就说过,吏治和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我们所担心的是,是否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李纪周之流在伊春这样一个边陲小镇也大量存在呢?他们的职位可能无法与前几个腐败分子相比,但他们对社会危害之惨烈,对公众信心之打击,加之往往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则其危害性必须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注意。
悲愤异常,言难达义。只望各级领导和新闻界的同志们能替民伸冤,匡扶正义!
此致
敬礼!
铭记
哲学博士
2000年11月22日
----------------------------------------------------------------------------------------------------------------附文: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向各级领导机关就高振海无辜被杀惨死一案的诉讼情况提出几点意见。
一、简要案情
二000年三月六日十九时许,年仅20岁的高振海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自己经营的“晨翔”米线店门口与“绅士”服装店个体业者宋德成闲谈,此时在对面傻刘饭店吃完饭走出来的被告人赵宁、张宪平、冯超等几人酒后滋事,听见有人放鞭炮便质问在附近的高振海及宋德成,两人均讲不是他们放的(事后查实是对面一浴池服务员放的)被告人赵宁等人遂以此滋事,赵宁掏出一把40厘米的单刃尖刀向宋德成腹部猛刺,宋一躲将衣服刺穿但未伤其身体,高振海及宋德成见状便分头跑开,高振海跑回自己的饭店。被告人赵宁等几人追进饭店,被告人赵宁用尖刀向该店厨师南晓明左腋下刺一刀,又用尖刀向被害人高振海左颈部、背部、右前臂各刺一刀,当即造成被害人高振海右颈动脉部分离断,左颈后壁气管破裂3.8cm致血液倒灌至肺部当即死亡。被害人南晓明被刺成多处重伤。作案后,赵宁等人逃离现场,次日赵宁投案自首。
二、本案诉讼中的问题
1、本案定性
此案发生以后,经公安机关积极侦查,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以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赵宁等人向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该院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而案件移送至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时却以伤害(致死)提起公诉。当我们去询问为什么改变定性时,办案人员的回答是你们不用知道。我们没有证据表明此案中有关办案人员有徇私枉法或其它不正当的行为,但我们对此案的定性持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赵宁无论在主观认识上还是客观行为上其实施杀人的动机和行为已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客观的行为反映出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不可否认的。对于被害人而言确属无任何过错,天降横祸。被告人赵宁在酒后持刀危及高振海等人人身权利时,被害人高振海等人采取的办法是逃避,高振海跑回饭店,而在此时,若被告人赵宁不去追杀也就不会发生此起犯罪,然而情况却是被告人赵宁赶尽杀绝,追进饭店,先后用刀将饭店厨师南晓明刺成多处重伤,而后又对高振海连刺三刀,在被害人高振海连连求饶的情况下,仍无罢手之意,直至将高颈部气管刺断致高振海在几秒钟内气绝死亡才逃离现场。从死伤者所伤的位置上看,厨师南晓明左腋下,左心室破裂;左侧开放血气胸;左肺叶经修补为九级伤残。这几种伤残均可达致命程度。高振海颈部及背部,每刀都是致命位置。从打击强度上看,厨师南晓明的伤势一刀致左心室破裂,高振海颈部一刀伤及右侧颈部动脉部分离断,左侧颈部后壁见3.8cm气管破裂,背部一刀刺进深至骨髓,即便不死也将终身瘫痪。(上述事实及所涉及的伤势均有人证、书证和司法鉴定在卷)。综上,我们认为:也正如被告人赵宁自己所供述的那样:“就是想在朋友面前装装,证明自己是强者。”于是在先刺宋德成一刀未达到目的前提下,赵宁自己总结为:“接触到衣服,但力道较轻没刺进去。”于是便增强力度,选择致命部位连续数人、数次、数刀以重力猛刺南晓明、高振海胸颈部位。据此,完全可以就赵宁的行为定性得出负责任的、正确的、符合事物本来面目的定性结论,为什么还要执意变更定性,将其认定是故意伤害罪呢?
2、被告人赵宁不是初犯
我们了解到,被告人赵宁在此起犯罪前还有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处理。今年二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宁曾持刀将伊春市一出租司机刺成重伤,出租司机的名字叫郑志。目前仍从事个体出租车行业。对这起伤害案司法机关为什么未处理我们不清楚。因此,也无法作出评价。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当时这起重伤案有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了处理,那么“3.6”惨案就不会发生。我们家也不会出现父母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境遇。
3、对同案被告人张宪平、冯超不起诉处理不当
通过翻阅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我们才知道被告人张宪平、冯超已作不起诉处理。对此,被害人家属很不理解。我们认为被告人张宪平、冯超已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及犯罪形式,该条明确规定:(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纵观全案被告人张宪平、冯超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所列条件。应当看到,本案中各被告人之所以如此嚣张行凶,与其自认为人多势众,各自在犯罪心理上有明确的相互依仗,依赖及相互作用关系。同时,案件过程也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持续过程,这足以供各被告人作出判断和行为选择。且据被告人自已供述他们为逞英雄明确告诉几名女同伴。“你们先回家吧,我们打仗了。”试问这不足以说明其虽不是蓄谋已久,但至少在临时动意阶段也是迅速达成犯罪合意,从而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灭绝人性的暴力和虐杀。据我们所知,在不起诉的三种形式中没有哪一种与张宪平、冯超的犯罪行为相适应。而且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司法理论上,对涉及共同犯罪及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很少对某个或某二个共同被告人单独适用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的形式。不知作出这一决定的检察院是否想过这些问题?
三、我们的要求
在我们向各级领导机关及各级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之前,我们负责任的郑重声明,此份>中所涉及的事实经过及援引的对话,司法医学鉴定等专业语言均在本案卷宗内有据可查。
我们的要求:
1、请求检察、审判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此案。这里我宁肯做一个不甚恰当的举例:我们想检察官、法官也是人,也是为人父母或将为人父母的人,如果你们含辛茹苦养育了二十几年子女无辜惨遭横祸而后诉讼过程中,又出现司法机关有意回避一些重要事实和情节,甚至玩弄语言和文字游戏,在定性和涉案人员方面制造一种明显的机会??使被害人逃避或故意使之减轻其所应受的处罚。如果是你们??检察官和法官遇到了与我们家同样的遭遇,那么,我想这是双重的打击。不仅有犯罪分子凶杀亲人的打击,还有司法机关颠倒事实,为犯罪分子逃避应受打击创造条件这种正义价值本身的悲哀。为此,我们的第一项请求,也是贯穿我们所有请求的最基本的就是“公正司法”。
2、我们认为,尽管第一被告人赵宁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但综合本案行为的凶残性,后果的严重性以及被告人犯罪动机的单纯性,不应以改变定性甚至降低刑种来体现对其所谓的投案自首的从轻政策。况且,被告人赵宁尚有余罪未受法律追究,其余罪情节足以与自首情节相折抵。因此,我们请求审判机关就“3.6”惨案合议量刑时可仅考虑案件本身因素,不再考虑其所谓的“自首从轻”问题。鉴于此案在当地引起的广泛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案件自身的严重情节,对赵宁应依法处以极刑,以昭示法律对无辜惨死的被害人的生命权的最起码的保护。
3、依法追究各共同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4、涉及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各附带民事被告人可量力而行,作为附带民事原告,我们不会提出任何奢求。
二000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省委、省政法委、省人大、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省纪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日报社、省电视台、伊春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市纪委、市检察院各正、副检察长、各科室市中级各正、副院长、各庭室、市公安局、市报社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
发稿:20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