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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和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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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罗基

“六四”以後,全世界谴责中国政府制造了反人权的流血事件。中国政府找到了一件法宝,宣称人权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于是就可抵挡一切。意思是不管杀了多少人,自家内政不容你们外人来干涉。多年来,中国的宣传机器和官方理论家用尽全部可怜的智慧,极力将人权禁锢在国家主权之内。为此,邓小平提出一个说法:“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⑴

什么是国权?按照通常的解释,国权就是国家权力。在一国之内,国权是国家政权;在国际之间,国权是国家主权。

北约武力干涉科索沃战争中,国际社会支持战争的一方提出一个说法:“人权高于国家主权”。代表性的言论是捷克总统哈维尔1999年4月29日在加拿大国会的演说。⑵

坚持“邓小平理论”的中国政府,从“国权重于人权”的立场出发持反对的态度,认为“‘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是霸权”。⑶俄罗斯与中国政府持相同的态度,在中俄联合声明中批评“人权高于主权”和“人道主义干预”是损害独立国家的主权。⑷

现在出现了两个互相反对的命题:“国权重于人权”和“人权高于主权”,孰是孰非?不可能两者都对;倒是可能两者都不对。

这两个命题虽然互相反对,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都是将人权和国权(主权)对立起来。一方,因为国权不同于人权而偏爱国权;另一方,因为人权不同于国权(主权)而偏爱人权。哈维尔只不过将邓小平的逻辑颠倒一下,相同的逻辑得出不同的结论。

人权与国权的对立,意味着什么?

从人权与国权对立的共同点出发,对双方都可以提出诘难。

如果承认“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简言之,即国比人重要得多;那么,还可以作出许多类推:国家利益比人的利益重要得多,国家安全比人的安全重要得多,国家意志比人的意志重要得多,。类推越多,这个命题所蕴涵的荒谬性的暴露就越充分。国家的存在究竟是为了什么?国家是由人组成的,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和安全而存在的。人不是为国家而存在,国家是为人而存在。爱国家不是爱人之上的抽象物,也不是爱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而是爱国人;爱国人和爱世人是一致的。马克思说:“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⑸这不仅是马克思的观点,也是19世纪40年代德国唯物主义者共同的思想。初听起来,这句话好像是废话。只有在对照中才能理解它的深刻内涵,就因为有许多理论把非人的东西当作人的最高本质,所以必须将人的最高本质回归到人本身。人的最高本质是国家吗?不是,是民族吗?是阶级吗?也不是,只能是人本身;阶级性、民族性、国家性等等确是人的某些方面的本质,但不是最高本质。强调“国权重于人权”,把“国”置于“人”之上,那么重于人权的国权只能是超人的统治权。这个命题不是显示国权与人权的量的区别,而是表明国权压制人权,因而实际上国权之下根本没有人权。

如果承认“人权高于国家主权”,首先是把主权放逐于人权之外,主权与人权无关;其次,人权又容忍非人权的主权存在,只是保持不同的高度而已。一方面,因为主权不合乎人权而作为外部干涉的理由,另一方面,又同意保留不合乎人权的主权。这个命题包含着潜在的自相矛盾。表面上看来它是推崇人权,实际上却是承认主权可以游离在人权之外。同时也可以说,人权是漂浮在现实的主权之上,进入了天国。果然,哈维尔对于“人权高于主权”的最後结论是:“国家是人的产物,人是上帝的产物。”⑹他把人的最高本质奉献给了上帝,可见他也并不了解人的最高本质。据此推论,在“人权高于主权”之後或之上,应当还有一个命题,那就是“神权高于人权”。

对邓小平命题和哈维尔命题的共同诘难,就是他们都将非人的东西作为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最高本质,不是国家,也不是上帝,而是人本身。“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是一个以肯定的形式表达的否定性命题,它的意义在于否定以非人的东西作为人的最高本质。人本身究竟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地回答,马克思的理论就是从这里前进的。如果不是把人的最高本质归之于人本身,社会科学的研究就失去了合理的出发点。

假如邓小平和哈维尔论战,他们如何互相诘难?

邓小平的理由和江泽民的帮腔都是说,中国近百年遭受侵略的历史证明,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所以主权比人权重要。不错,为了维护人权必须反对外来侵略。但哈维尔可以问,有了主权就一定有人权吗?反对外来侵略的结果,维护一种重于人权的主权,对于人民来说,不是摆脱了外国人奴役之後又受本国人奴役吗?

哈维尔的理由是人比国家重要,因为国家是人创造的,所以人权高于国权。邓小平也可以问,现实的人都生活于一定的国家之内,离开了国家,人到高于国家的什么地方去享受人权?在人权与国权对立的条件下,无论强调人权还是国权,理论上的破绽是无法弥补的。出路就在于消除这种对立;消除对立就是求得人权和国权的一致;人权和国权的一致在于重新定义国权。

国权的基础是人权

既然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权就是人的终极关怀。人的一切共同体都应当享有人权,一切共同体的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人权。

国家也是由人组成的共同体。组成国家的人们是否享有共同的利权?回答是肯定的。国家作为一个群体,也是享有人权的主体。人权和国权对立的根据,就在于将国家仅仅作为行使权力的主体,没有同时作为享有人权的主体;而且,人权还是权力的基础。

17、18世纪的民主政治的思想家,在反对“君权神授”时提出“政权人授”,在反对“主权在君”时提出“主权在民”。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权力不是天然的,而人所享有的利权蜒人权是天然的(natural rights)。人们交出自己的利权的一部分,授予政府,才产生权力。利权是权力的前提。因此,由人组成的国家首先是一个人权群体,由利权产生权力,然後运用权力,以公民权的形式保护人权群体中每一个人权个体。如果国家只是权力主体,那么,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不是“天然权力论”吗?如果国家不是人权主体,那么,生活在国家这个群体中的人们何以能享有人权?

中国具有几千年国家崇拜、权力崇拜的传统。邓小平的“国权重于人权”不过是陈腐的传统思想的现代表述,毫不奇怪。奇怪的是,西方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主权”也不符合“人民主权”的概念,从十七、十八世纪民主政治思想家的理论倒退了一大步。

在当代国际政治中,民族是人权主体,民族权是一种人权,已是举世公认。国家是不是人权主体?国权是不是一种人权?也应该是。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权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宣言》,进一步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利权。”发展权是一个崭新的人权概念。对发展权的享有,特别强调国家是人权主体。

任何有组织的群体都具有双重身分,既是利权主体,又是权力主体。一个政党或团体,在全社会的范围内,与其他政党或团体一样,享有利权。基本的利权就是人权,所以任何政党、团体都人权主体。由利权产生权力,管理政党或团体的内部事务。妇女是自发的群体,只是人权主体而不是权力主体。但妇女们组织起来,组成妇女联合会,作为有组织的群体,就不但是人权主体,又是权力主体了。国家是巨大的有组织的群体。国家作为人权主体和权力主体的双重身分是变动的。自今往後看,古代国家权力主体的身分十分显著;自今往前看,未来国家人权主体的身分将越来越鲜明。哈维尔说:“国家主权的偶像一定会逐渐消退。”⑺国家不“消退”,国家主权是不会“消退”的。但在国权内部,随着人权色彩的加强,权力色彩倒是会逐渐消退。自古以来,人们都在想象国家的消亡,四海一家,天下为公。按照共产党理论家的“辩证法”,只有加强国家机器才能走向国家的消亡。事实是,加强国家机器的结果,权力越强大,人权越萎缩。国家消亡的现实途径就是国家作为权力主体的身分和作为人权主体的身分此消彼长,权力越萎缩,人权越强大。

国权不是高踞于国人之上的强权。国权是组成国的人们共同体的利权,即群体人权。在群体人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力,必须保障个体人权(公民权)而不是压制个体人权;如果国家压制个体人权,这个国权就不成其为群体人权。国权与人权不一致,应当改变国权的性质,而不应当在人权与国权之间区分轻重高低。所以,既不是“国权重于人权”,也不是“人权高于主权”,问题在于政权人权化、主权人权化,即国权人权化。国权必须与人权相洽,成为人权系列中的一个层次。在一国之内,国权是“政权人授”的政权;在国际之间,国权是“主权在民”的主权。如果国权不能与人权相洽,在一国之内,违反人权的政权不能代表国权,人民以人权的名义可以把它推翻;在国际之间,违反人权的主权也不能代表国权,各国以人权的名义可以进行干涉。

如果将国权仅仅解释为权力,导致国权与人权的对立,“国权重于人权”和“人权高于主权”都是不对的。如果将国权解释为群体人权,不就可以了吗?那么,“国权重于人权”演译成“作为群体人权的国权重于人权”,岂非局部人权重于普遍人权了吗?“人权高于主权”意味着普遍人权高于局部人权,应该没有问题了吧?提出“人权高于主权”是作为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根据,这种干涉不是成了普遍人权干涉局部人权了吗?总之,两个命题在两种情况下都不能成立。

国权在人权结构中的地位

分析人权和国家的关系,需要考察人权的结构,确定国权在人权结构中的地位。

享受人权的主体是人。人是有结构的,所以人权也是有结构的。

人作为活动的主体呈现出个体、群体、全体的结构。人,既是个体的人,又是群体的人,还是全体的人;人的全体就是人类。

人的个体(复数)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是一个个生出来、首先作为个体来到世界上的。人类历史只有通过无数个体的活动才能实现。个体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结成群体存在的,个体只能生活于群体之中。人一出生就离不开群体,个体生存的第一个群体是家庭。儿童、青年、老人、妇女、民族、种族、阶级、阶层等等都是自发产生的群体。进入学校、工厂,参加政党、团体,形成自觉的群体。自发的群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自觉的群体。被压迫民族、被压迫阶级投入民族斗争、阶级斗争,就是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群体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体构成的,同一个体可以是不同群体的成员。例如,某人属于汉族群体,又是青年群体,特别是大学生群体,参加了民主党群体,受到迫害,又成了劳改农场群体的一员,如此等等。国家是特殊的群体,不但包含了无数个体,还包含许多不同层次的群体。任何群体都体现了所有个体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的共同利益。一切群体构成人的全体,即人类。从前,由人的全体所形成的人类,只是抽象的主体。20世纪出现了国家的联合(欧洲联盟)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以人类作为人的活动的主体由此开端,但还没有获得完全的意义。

既然人的主体结构区分为个体、群体、全体,人所追求的人权就有个体人权、群体人权、人类人权。

个体的人在追求人权时必然趋向于追求群体的人权;群体的人在追求人权时又必然趋向于追求全体的人权。例如,言论自由是个体人权,但只有在群体之中才能真正实现。有人说,还必须有人听,没有他人,没有群体,言论自由只能是自言自语。个体在群体中交往,大家都有了言论自由,自身的言论自由才得到保障。民族自决权是群体人权,如果别的民族不尊重民族自决就不可能实现本民族的自决。保障所有民族的自决权,又需要国际和平与安全权,这就是人类人权。某一种人权最早作为个体人权而出现,进一步的发展又成为群体人权、人类人权。如平等权,最早是作为个人的平等要求提出来的。这就是个体人权。个人的平等受到阶级的限制,进而要求阶级的平等。这就是群体人权。而阶级的存在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平等,因此平等的要求最终归结为消灭阶级,进入人类大同。这就是人类人权。

人权是在历史中完善的。人权的结构也是在历史中形成的。现实中的三种人权是由历史上的三代人权演化而来的。

西方是以利权为本位的社会。重视利权的传统,在文艺复兴後与人文主义、人道主义相结合,就形成强大的人权思潮。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人的关怀和思考早于文艺复兴时代,但中国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由于利权观念不发达,没有出现人权思潮。西方的人权,也可以说是被神权和王权逼出来的。因为神权和王权联合压迫人,人就要站起来说,人有人的样子,人要活得像个人,人活着不是为了神灵和君王,而是为了人自己。最初的人权运动追求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强调人身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以及财产权、平等权、参政权等等。人生来就有做人的利权,所以叫做“天然利权”,要求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预,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这是以人的个体为主体所享有的人权。经过英国宪政运动、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革命运动等重大历史事件,个体人权才得以实现。17、18世纪是实现个体人权的辉煌时期。人权的提出标志着人的觉悟,人的觉悟是从个体开始的。个体人权是第一代人权,标志着人的个体的觉悟。

19世纪,欧洲先进国家兴起社会主义思潮,从英国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到德国的科学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思潮的鼓动下,出现了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延伸到20世纪,又激起殖民地和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人权运动从追求个体人权转向群体人权,是以阶级、阶层、政党、社团、民族、种族、国家等群体为主体的人权。例如,劳动权、休息权、普选权、受教育权(以上是作为工人群体应享有的人权)、妇女平等权、组织工会政党团体的结社权、民族自决权、反对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灭绝的种族平等权、国家独立权、国家平等权、国家发展权,等等。人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人权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群体人权包含了作为个体人权的公民权而又强调经济、社会、文化利权。这种利权的实现,不像从前那样只是要求国家不干预而已,而是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群体人权是第二代人权,标志着人的群体的觉悟。

20世纪下半叶,由于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现代化的同时出现了全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信息网络化,人正在联合成为地球村。另一方面,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的严重破坏,又威胁到人的生存。前者提供了可能,後者产生了必要,地球人必须以人的全体即人类为主体来安排自己的事情。70年代以来,联合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将国内人权引向国际社会,讨论和规范了人类的共同利权,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宣言、协议、公约和法律。这就是人类人权。人类人权包括了群体人权和个体人权,还有群体人权和个体人权所不能具有的利权,例如,国际和平与安全权、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权、继承人类共同遗产权、文化交流权、自由利用资源权,特别是环境权。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所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利权,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地球是人类共同的环境,大气和海洋,山脉和河流,都是不受国界限制的。消灭热带雨林,大量排放二氧化碳,虽然发生在个别国家,最终是破坏人类的生存条件,国际社会有权加以干预。人类人权的主体不仅是现在的地球人,还有未来的地球人。地球只有一个,是我们和後代共同的栖息之所。一代人没有利权将地球的资源耗尽,必须尊重子孙们享有的利权。人类人权是第三代人权,标志着人的全体的觉悟。但人类人权还处于萌发时期。

三代人权形成人权发展的链条,每一代人权是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从第一代人权到第二代人权,从第二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不是一个取消另一个,而是保留了已有的积极成果走向发展的更高的阶段。

人权演化中三代人权的历史联系和人权结构中三种人权的逻辑联系是一致的。任何争取人权的活动只有在个体人权、群体人权、人类人权的关系中才能实现。

人不是一麻袋土豆。人类不是人的个体的相加。个体与个体之间是由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连结起来的,形成大大小小的群体。个体和人类之间是以一系列的群体作为中介的。国家是一个巨大的群体。国权是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人权。国权,这种群体人权在个体人权和人类人权之间的中介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权应当保障个体人权,而不是压制个体人权;国权应当促进人类人权,而不是对抗人类人权。如果国权不能体现群体人权,人权的链条就会中断,个体人权不可能通向人类人权。

维护人权和尊重主权

人权是人类享有的共同利权,主权是一国享有的特殊利权。迄今,人类是被国家所分割的,生活在一国之内的人是人类的一部分。作为国家的公民,必须受国家主权的管辖;作为人,与其他国家的人享有同样的人权。显然,人权不是国家所能限制的。中国政府的人权白皮书说:“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⑻人类共同的人权问题怎么能仅仅“属于一国内部管辖”?人权问题确有“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方面,也有决非“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方面。国家有责任保障国内人民的人权,别的国家无法代替,这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如果国家不能保障人权、甚至侵犯人权呢?别的国家的人民基于同样的人权有义务进行人道主义的援助,这就不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了

中国政府在观念上的错误是混淆了实施人权和违反人权的区别。

人权的实施受制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条件。实施人权只能在不同的条件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发达国家能做到的,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同样做到。实施人权的标准,各国可以是不同的。但在任何条件下,违反人权的事都可能发生;而且在发达国家违反人权的事,不可能在发展中国家被视为符合人权,同样,在发展中国家违反人权的事,也不可能在发达国家被视为符合人权。以警察暴力、军人独裁和政府恐怖行为侵犯公民利权,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是违反人权的。所谓违反人权就是违反了普遍人权。违反人权的标准,各国是共同的。实施人权各有各的条件,违反人权以任何条件为条件。所以,实施人权只能实施相对人权,违反人权必定违反绝对人权。实施相对人权,属于一国管辖的范围;违反绝对人权,是向一切人、向共同的人权标准挑战,因此超出了一国管辖的范围。

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的批评,不是在实施人权方面,而是在违反人权方面;不是对实施人权提出苛求,而是对违反人权提出谴责。中国政府在实施人权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并不能抵消违反人权的罪责。中国的国情、人口压力、历史包袱等等带来了实施人权的困难,但并不能成为违反人权的理由。中国政府的最新人权白皮书⑼,罗列了50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人权的成就,但没有分析一件违反人权的事实。可见,中国政府眼里的人权问题,只是斜视实施人权而无视违反人权。

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人权的标准也不同。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人权是普遍的,因而人权的标准是共同的。这是在人权问题上南北对抗的主要论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交集。其实,在人权问题上,既有共同标准,又有不同标准;共同标准不能否定不同标准,不同标准也不能否定共同标准,各有适用的领域。这是两个人权公约明文规定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权国际公约》所载的大部分人权,要求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渐达到”。有些国家采取一个步骤,有些国家采取两个、三个步骤;有些国家三年、五年达到,有些国家十年、八年达到:都是符合公约的。因此,这一公约规定的是不同标准。《公民利权和政治利权国际公约》所载的大部分人权,要求缔约国“不得剥夺”、“不得违反”。无论什么国家,剥夺这一类的人权都是违反公约的。因此,这一公约规定的是共同标准。不同标准适用于实施人权的领域,共同标准适用于违反人权的领域。如果在实施人权的领域提出共同标准,显然行不通。如果在违反人权的领域提出不同标准,等于没有标准。中国政府在反对别人批评自己的人权状况时,拒绝共同标准;而在批评别人的人权状况时,也不得不采用共同标准。可见,自己提出的主张自己都不能实行。中国官方的《人民日报》,1996年3月11日发表《中美两国人权比较》。如果没有共同标准,两国的人权如何能比较?1997年3月5日发表《请看美国的人权记录》,1998年3月2日发表《美国的人权记录》,系统地批评美国违反了人权。请问,这是根据美国的标准还是中国的标准?如果不是根据共同标准,批评别人违反人权有什么意义?

中国政府为了替自己的和别人的违反人权的记录作辩护,将人权纳入主权的范围,编成了一套官方理论。有一本大学《国际法》教科书写道:“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人权原则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而决不能高于国家主权原则,只有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人权的实施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⑽这里,正是以实施人权的问题来掩饰违反人权的问题,作为“人权原则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的论据。这种说法,不但理论上根本说不通,与国际法也完全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重申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利权之信念”,作为宪章的指导思想。宪章第1条提出四项宗旨,其中之一就是“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2条才提出7项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首先,人权问题不是一项原则,而是联合国全部活动的宗旨。其次,根本不是人权原则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是国家主权原则服务于人权宗旨。实现宗旨是目的,运用原则是手段;将原则置于宗旨之上,这是无原则的原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一篇文章说:“宪章的本意是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维护人权。”⑾完全说颠倒了。宪章的本意是在实现人权宗旨的前提下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联合国不但以“增进并激励全体人类之人权”为宗旨,还发布了《国际人权宪章》。联合国的成员是“国”,而《国际人权宪章》的伟大意义是在于确认“人”的利权是“国”的活动的基础。尊重主权原则是在“国”的层面起作用的,而人权是属于“国”的基础的领域。不是人权从属于主权,而是人权规范了主权。什么是主权?什么样的主权才值得尊重?尊重主权从根本上说来是尊重生活在这个国家内的人的人权;违反人权的主权,为什么要尊重?对内迫害人民、对外侵略扩张的主权就不值得尊重,因为它背离了联合国的宗旨。尊重主权原则的依据不是国内法。希特勒发动战争和排犹,南非白人政权实行种族隔离制度,都完成了国内立法。尊重这样的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中国也有一些坚持独立思考的学者是不赞成那一套官方理论的。他们说:“如果一国滥用主权,大肆践踏基本人权并构成国际犯罪,对这类国家主权的尊重实质上是对联合国宗旨的破坏。因此,遇有上述滥用国家主权的行为发生时,国际社会应采取集体措施临时剥夺或限制行为者的主权以恢复人权秩序。”⑿

对于滥用主权践踏人权者,可以依据国际法剥夺或限制主权,因此主权是有限的。中国政府认为“主权有限论”是霸权主义的理论。⒀国家主权当然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绝对的、不可制约的。首先,国家主权必须受国内人民的制约;其次,主权国家必须互相制约。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任何主权国家应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国际法就是互相限制主权的规则体系。所以,国际法学者史塔克认为:“在今日,说主权是国家保有在国际法所规定的范围下之剩余权力,可能更为正确。”⒁反对“有限主权论”是不是主张“无限主权论”?不可制约的无限主权在国内就是极权,在国际恰好是霸权。中国政府在反对霸权主义时,又为霸权主义输送武器。乱了阵脚!

尊重主权原则可以引申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同样是服务于人权宗旨的。在实现人权的前提下,一切内政不容干涉;如果背离人权宗旨,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就不适用了。什么是内政?何谓干涉?是不是在一国之内发生的事情都是内政?以国的名义进行种族清洗、民族压迫、屠杀人民,虽然发生在一国之内,但不是国家的内政,而是针对所有人的人权,别的国家的人民有权以人的名义进行干涉。人道主义干涉是符合联合国的人权宗旨的。

中国政府的领导人和发言人有一句口头禅:“反对以人权问题为借口进行干涉”。什么叫做“以人权问题为借口”?一个国家本来没有违反人权的问题,另一个或另一些国家以人权的名义进行干涉,是为“借口”。如果该国确有违反人权的问题,那就不是“借口”,进行干涉就不能一概反对。中国政府还把别的国家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也叫做“干涉内政”。这是把国内的规矩搬用到国际上了。在国内,中国政府和共产党“说一不二”,不许老百姓“说三道四”。难道中国政府有权剥夺国际社会的言论自由吗?

干涉有两种:侵犯主权的干涉和不侵犯主权的干涉。主权,在国际上是国家独立权和国家平等权。针对国家独立权和国家平等权的外来干涉是违反国际法的;尊重国家独立权和国家平等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是符合国际法的。前一种干涉,其结果是改变了被干涉国的国际地位,是应当反对的;後一种干涉,其结果并不改变被干涉国的国际地位,只是消除在该国所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是不应当反对的。也可以说,前一种是反人权对人权的干涉,後一种是人权对反人权的干涉

但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如何判定干涉的必要性,是十分困难的。大国、强国可以决定对小国、弱国进行干涉,而小国、弱国对大国、强国即使抓住严重违反人权的事实也无可奈何。西方没有偏见的知识分子早就指出这一点:“当受害的少数者为本国人时,其他国家以人道主义为理由进行干涉。早期各国的实践表明,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一般都是欧美列强基于各自的政治和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单方面行为,纯粹以人道主义为理由的干涉几乎没有发生过。”⒂

在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上,理论的正当性和现实中的非正当性发生了矛盾。一方,力图以现实中的非正当性推翻理论的正当性;另一方,依据理论的正当性掩盖现实中的非正当性。这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一方面坚持理论的正当性,同时克服现实中的非正当性。防止和限制人道主义干涉的滥用,唯一的途径是完善国际立法。

科索沃事件的检验

北约武力干涉南斯拉夫是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国际事件。在这一事件中,“国权重于人权”和“人权高于主权”都没有通过检验。

得到中国政府支持的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其代表“国权重于人权”派。米洛舍维其政权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内的阿尔巴尼亚族进行种族清洗,屠杀了成千上万人,驱赶了一百多万人。难民大逃亡,又造成国际性的骚扰。可见,“国权重于人权”的结果是无人权可言。一个无人权可言的国家,又祸害邻国,再加劝阻无效,国际社会予以干涉是必要的,否则无法制止人道主义灾难。在欧洲,政府的这一决策是由民间舆论推动的。由于现代传播媒介的发达,欧洲人在电视上目睹了多年来塞尔维亚人进行种族清洗的惨状。“法国本是偏袒塞尔维亚的舆论于是渐渐地但是坚决地走向反对大塞尔维亚种族主义。”⒃干涉有理。但谁来干涉?怎样干涉?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代表“人权高于主权”派。按照哈维尔的说法,科索沃战争“并非为了利益,而是为了坚持某种原则和价值”。⒄但这种“原则和价值”只是自我宣称,并没有获得国际机构的认可而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南斯拉夫不是北约成员国,北约的干涉固然不是协调内部关系;对一个非成员国的干涉也不符合北约的宗旨。北约是一个集体防卫组织。南斯拉夫并没有侵犯北约19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1999年4月23日,北约成立50周年在华盛顿发表的联合宣言中重申:“集体防卫仍然是北约的中心目的。”媒体评论道:“北约的这些政策声明文件可能成为一堆废纸”。⒅因为对南斯拉夫的干涉改变了北约的集体防卫性质。北约的行动也未经联合国授权。虽事出有因,但师出无名。北约以为只要声称“人权高于主权”就可以任意进行干涉,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而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又不符合人道主义的目的。出动军用飞机35,000架次,投掷炸弹和导弹23,000枚,并没有炸出人权来。轰炸从科索沃扩大到贝尔格来德。为了消除阿尔巴尼亚族的人道主义灾难,却给塞尔维亚族制造了人道主义灾难。“误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又殃及池鱼。干涉的结果,也没有达到人道主义的目的。在科索沃,惩罚了塞尔维亚族对阿尔巴尼亚族的种族清洗,又助长了阿尔巴尼亚族对塞尔维亚族的种族清洗。总之,北约的干涉,道义上有理由,法理上无根据;反对北约的干涉,法理上有根据,道义上无理由。南斯拉夫事件深刻地揭示了国际舞台上道义和法理的冲突。北约之所以绕过联合国,是因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将使任何干涉南斯拉夫的方案都不可能得到通过。联合国的现状没有能力解决道义和法理的冲突。联合国的机构和议事规则必须改革。

结论:以米洛舍维其为首的南斯拉夫政府进行种族清洗,违反了人权实体法;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武力干涉,违反了人权程序法。这是指的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想法。事实上,现在的国际法中既没有人权实体法,也没有人权程序法。看来,已有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公约不够用了。新世纪发出了召唤。新人类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的原则,不是“人权高于主权”,更不是“国权重于人权”,而是国权人权化,人权系列化,全球人权化。

⑴《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5页。⑵中文译文见《世界周刊》1999年6月27日。⑶《‘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是霸权》,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1999年,《人民日报》海外版1999年5月4日。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1999年。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页。⑹⑺⒄同⑵。⑻《中国的人权状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11月1日。⑼《中国人权发展5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2月17日。⑽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268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⑾刘文宗《主权原则是不可动摇的》,《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年2月4日。该报1999年5月10日题为《国际法专家谈北约空袭南联盟指出,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纯属无稽之谈》的报道,引述了同一作者的谈话:“从事国际法研究40多年的外交学院教授刘文宗说:联合国从来没有把人权置于主权之上”。⑿李龙、万鄂湘《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第130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⒀《人民日报》观察家《论美国霸权主义的新发展》,《人民日报》海外版1999年5月27日。⒁转引自丘宏达主编《现代国际法》第180页,三民书局,1992年。⒂I.Brownli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se of Force by Ststes, Oxford University, 1963, P.340⒃陈彦《科索沃战争,人权与欧洲新秩序》,《北京之春》1999年12月号。⒅《世界日报》(纽约)综合电讯报导,A3, 199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