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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代表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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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而存在,並且在共產黨執政的基礎上將長期存在下去。如果一個國家的某項制度將適用於該國的每個公民,那麼每個公民在這個制度出臺之前是不是都應該有權做番思考呢?雖然也許每個公民對某個制度的思考將必然受到自身素質的約束,而有不同的理解,但是,這樣的思考權利難道不是作為一個國家的主人翁所必須擁有的嗎?於是,關於“代表大會制度”就有如下的問題需要弄清楚:

一、經由該制度產生的法令法規是否適用於每個公民?答案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這很矛盾,甚至荒謬,因為這樣出來的法令法規本來就是謬種,是由荒謬的“代表制度”產生的。說產生出來的法令法規將適用於每個公民,乃是因為現代社會制度下的公民享有法律基礎上的平等權已經不是一個需要費口舌來爭論的問題,而是必須尊重的一項權利。因此,無論怎樣專制獨裁的政府都還是必須謹思慎為的,而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地剝奪民眾的這項權利,於是它也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麼又是否定的呢?因為建立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礎上的法令法規實質上就是怪胎,不要一相情願的認為這個根本政治制度為國家提供了一個產生“平等權利”的操作平臺。就象你的電腦操作系統已經感染病毒,你還希望運行在這個平臺上的軟件可以正常工作嗎?

為什麼表面看來公平的人民代表制度竟然會成為孕育“不平等”的母體呢?因為,這種代表制度根本就不能起到“代表人民意願”的作用。正如前面提到的,每個人對於同樣的問題會有不同的理解,那麼一個代表到底應該代表多少人才更接近於合理性?並且,很顯然,作為一個代表,他自己要代表的內容都是模糊不清的。事實上,在他投票的那一瞬間,幫助他做出決定的不是他對要回答的問題本身的了解程度,而是他必須象沙彌在飯前的禱告一樣,遵循一種既定的儀式而已。事實上,正如禱告本身不能解決肚皮問題一樣,這樣的“代表制度”也不能解決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就算你是一個責任心很強的沙彌,在禱告的同時也還真的思考了寺廟的“香火”問題,但是,你充其量也只能代表你個人的意願。盧梭就說:“正如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同理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本質上是有公意所構成的,而一直又是決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另一個意志,決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代表並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仆役罷了;他們並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決不能是法律。”更何況,代表連自己的意願都無法代表呢!這樣產生的法律又怎麼可能對每個公民產生的約束力都一樣呢?

二、在“代表制度”下,我們還擁有思考權利嗎?既然,“人民代表”不能代替我們對國家事務所做的思考,那麼我們就理所當然的應該思考--無論是出於對自身的還是出於對國家的,都應該自己來思考。如果你可以思考1+1等於多少的話,那麼你又怎樣來表達你的判斷呢?是通過“代表”嗎?而代表們要回答的問題--按照既定的規則必須回答的問題恰好是1-1等於多少,他又怎樣來代表你呢?雖然你的答案是2,肯定是正確的,但是,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面前,你只好收起你的正確答案,因為在這個時候,正確答案是0。於是,你的思考權利就被非常隱蔽的手段給剝奪了,就是被這個看來很適合中國“人口多”的特殊國情下的特殊制度從根本上給剝奪了。既然民眾的思考權利都被根本地剝奪了,那麼“人民代表”代表的又是誰的意願就不言而喻了,只能是代表的少數的“權貴階級”的獨裁專制的統治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