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文件:北京官方如何對付境外記者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5月12日訊】據多維社記者報導/一位匿名的多維網友來信說,他日前偶然讀到了北京市朝陽區一份《關於加強對境外記者采訪事項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內部文件,由於朝陽區是北京的中央商務區,而且各大外國新聞機構和駐外使團多駐紮於此,所以它發布的通知比較具有代表性,從中可見中國官方對付境外記者的部分手法。這份題為《關於加強對境外記者采訪事項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安排、接受境外記者的采訪。
今年2月簽發的這份文件要求,對境外記者提出的民意測驗、填寫表格等具有社會調查性質的采訪要求,各單位應婉言拒絕。對境外記者發送的宣傳品、印刷品,接待部門應統一收存處理,發現有違禁內容的,應及時制止發送並上報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門文件要求堅決制止境外記者對一些敏感地區、敏感事項,如“法輪功分子”、“民運分子”及其家庭住所、法庭、宗教場所以及有關民族、宗教、人權、計劃生育等非法采訪。如發現非法采訪活動,各單位應立即予以制止,並將情況報告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門。有關部門對其文字采訪記錄、錄音和錄像資料,可視內容暫扣留
照相機、攝像機等采訪設備,避免制造“現場新聞”。
文件要求,如遇突發事件發生在單位內部時,應根據有關規定拒絕境外記者入內采訪,並及時上報外事、公安部門;如現場已有境外記者,應由外事部門幹部或公安幹警向其宣布禁止現場采訪,禮貌地勸其離開;如不聽勸阻,由公安幹警強制其離開現場。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應迅速擬定對外表態口徑,報請市、區主管部門和領導批準後宣布,此前不得擅自回答境外記者的提問。
文件全文如下:
關於加強對境外記者采訪事項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朝政外字[2002]04號
簽發人:宿靜美(2002.2.9)
各工委、黨委(黨組),各街、鄉、局(處)、公司,區委、區政府各部、委、辦,
各人民團體:
依據外交部、市外辦以及朝辦發[1999]36號《關於加強對境外記者采訪事項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為做好節日期間和重大活動期間境外記者的采訪、接待、服務和管理工作,特重申以下規定。
一、區外事辦公室是負責聯系安排境外記者具體采訪事宜的管理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安排、接受境外記者的采訪。
二、被采訪單位在接待境外記者采訪前,應就采訪內容、路線及接待人員,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各單位應選派政治思想好、外事業務強的幹部負責接待工作。接待中要自覺維護國家尊嚴,遵守外事紀律,堅持內外有別的方針,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采訪結束後,應及時將采訪的有關情況向區外事辦公室書面報告,並由區外事辦公室統一上報市外事辦公室。
三、接待過程中,對境外記者提出的民意測驗、填寫表格等具有社會調查性質的采訪要求,各單位應婉言拒絕。對境外記者發送的宣傳品、印刷品,接待部門應統一收存處理,發現有違禁內容的,應及時制止發送並上報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門。記者贈送的禮品、票券,應交區外事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處理。
四、堅決制止境外記者對一些敏感地區、敏感事項,如“法輪功分子”、“民運分子”及其家庭住所、法庭、宗教場所以及有關民族、宗教、人權、計劃生育等非法采訪。如發現非法采訪活動,各單位應立即予以制止,並將情況報告外事、公安、安全等部門。有關部門對其文字采訪記錄、錄音和錄像資料,可視內容暫扣留照相機、攝像機等采訪設備,避免制造“現場新聞”。
五、如遇突發事件,應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發生在單位內部時,應根據有關規定拒絕境外記者入內采訪,並及時上報外事、公安部門;如現場已有境外記者,應由外事部門幹部或公安幹警向其宣布禁止現場采訪,禮貌地勸其離開;如不聽勸阻,由公安幹警強制其離開現場。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應迅速擬定對外表態口徑,報請市、區主管部門和領導同志批準後宣布,此前不得擅自回答境外記者的提問。
本通知供內部掌握。各單位、各部門要將通知精神向有關人員進行傳達,並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區外事辦公室
2002年2月
發稿:200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