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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委秘密文件曝光 鼓励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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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见网3月25日讯】中共青岛市委于2009年2月27日下发文件(青办发(2009)3号)到各级机关、党委,要求加强打压法轮功。据律师分析,中共打压法轮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该文件实际上是在鼓励和怂恿政府各级人员参与犯罪。

据明慧网报导,中共青岛市委于2009年2月27日下发文件(青办发(2009)3号)到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党委(党组),青岛警备区党委,要求加强迫害法轮功。这份文件并称是“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

该文件称2009年青岛市的要求有:“总结借鉴奥运保安工作经验,全力做好防范控制工作”,其中包括:

1、对法轮功学员严格排查防控。文件称:“重点敏感时期,对重点人员落实‘几包一’工作措施,确保其始终在我视线之内。”“加强对重要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等等。

2、文件称:“加强技术防范工作,不断提高防渗透能力和水平”。“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的防范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分发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防止法轮功学员收看、传播“新唐人电视台”节目。

3、文件称“保持高压态势”,“以深挖打击‘明慧网’区域性编辑和联络员为重点,强化信息研判,强化技侦措施”,违法打击与迫害。文件并要求对被迫害的流离失所的法轮功学员继续追查。

4、文件称“灵活运用‘封闭式’与‘走读式’办班”等途径,对坚定修炼法轮功的广大民众开展所谓的“教育攻坚”,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洗脑、扭曲人性,然后搞所谓“送温暖”活动,掩盖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恶。

5、文件称“坚持‘严密监控、露头就打、保持高雅、常抓不懈’的方针”,加强对“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的基础调查,严密掌控其动向,依法实施予以打击取缔”。

6、文件称“以网上宣传为重点,加大外宣工作力度。完善境外中文网站宣传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谋略水平,进一步开展好境外中文网站宣传工作”,企图误导网上舆论。

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据律师分析,尽管中共迫害法轮功已快十年,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的法律设定和法定解释,对一个遵纪守法的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都是违法的。

河南省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宏洛于2009年2月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时曾指出:“如果抛开宪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释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同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苏滨律师发表了《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一文,重申罪行法定原则。

李律师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律师:执法人员应明确宪法意识,避免犯罪

李苏滨律师提醒大家:“极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尤其在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

李律师在《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一文中进一步提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过激、违法,有些行为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里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职权,或者所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则视为越权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

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苏滨律师是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大法弟子张玉英非法开庭时的辩护词中指出上述法律问题的。李律师明确指出:

“根据案卷材料,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规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