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法委书记犯罪的思考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新生1月9日讯】近来媒体报道的有关政法委书记犯罪的案件比较多,笔者在雅虎网站做了一个“政法委书记 犯罪 包庇”的搜索,结果令笔者非常吃惊:一千多的搜索内容中,四分之二是各级政法委书记发各种讲话、要求严打各类涉黑犯罪的、四分之一是报道各级政法委书记涉黑犯罪而坐牢的,信手拎来。(四分之一的其他内容本文不讨论)1、安徽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情妇一案
2、原南昌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曾新民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案。
3、原系中共桂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于丁受贿,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4、原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涉嫌伤害、受贿案。
5、充当该黑社会犯罪团伙保护伞的原郴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谢孔彬、原资兴市委政法委书记郭标平、资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祝跃、资兴市公安局副局长黄生平等政法人员充当该黑社会犯罪团伙保护伞的涉黑腐败案。
6、诏安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打假领导小组组长吴根源,纵容当地制假案。
7、宝应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克明参与组织卖淫一案。等等 。
诚然,各个群体中都有犯罪人员,但政法委书记犯罪对党和政法队伍的形象所产生的极其恶劣的影响,使每个人都感到愤然:他们都是犯的一些骇人听闻的罪,神圣的法律在这些人手中变得如此一钱不值,而他们却是代表党来领导执法力量的。从另一方面讲,这些事情被查办,也体现了中央“严打”是动了真格的,人们从中也看到党反黑的决心。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政法委书记犯罪是个既奇怪也不奇怪的事情。仔细分析一下,可以发现一些让人深思的问题,体现了用人机制上存在的缺陷:
1、政法委的书记不懂法。比如安徽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是从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一路做来的,全无政法工作经验,其法律知识不会高于普通政法干警。再如,宝应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克明,原系宝应一个企业的董事长,当了政法委书记后,做起了老本行,投资二十万组织卖淫。
2、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使得对其监督难以实施。众所周知“警察腐败”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所以各国都强调对警察权力进行限制,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府二院,实则就是要以检察权和审判权来限制行政权(内含警察权)可能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但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使得对其监督难以实施,使被监督者变成了监督者,其手中的权力变成没有制约的绝对权力从而产生腐败。如原南昌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曾新民 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案,曾要捕谁就捕谁,弄几个莫须有的罪名(先是“侵占罪”接着是“赌博罪”,最后来了个“流氓罪”,)就将企业主雷献强判了罪,检察官、法官只好按书记定的罪名将雷判刑了。
3、地方观念在作祟。因为政法委书记,往往同时是地方党委的常委、副书记,为本地主要负责人之一,则其就有可能更多的从本地的实际需要来看待法律的问题,将本地的利益凌驾于法律(全局和全国)的利益之上,于是就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0日公布4起制假售假庇假案件判决结果,其中就有诏安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打假领导小组组长吴根源,纵容当地制假活动。
4、政法委书记不专司政法,笔者发现政法委书记往往并不是专职的,往往同时是分管农业或工业的本地党委副书记,而主要精力在其他工作上,因此易于发生角色错位,把法律作为服务于其他非法利益的工具。
但是,政法委书记犯罪的现象我们仅仅在分析、在沉思还不行,应该真正地在觉悟和行动。要问问提拔那些书记的大书记们,你们怎么搞的,在眼皮底下胡作非为你在干什么?再问问提拔那些书记的大书记们,你们严重的失察,按有关党纪条规,你应该如何处理?有几个大书记们自省了?又有那几个受到处理了?他们的权力太大了,没有制约,在中国可是比法律还法律,谁敢动,又有谁去动?
检查官论坛
发稿:20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