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乱象: 盗窃活人器官在吉林武警总队医院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文章作者:鄂温克器官丢失在吉林武警总队医院
本人在92年10月25日晚七时左右,因车祸受重伤被亲友火速送往吉林省医大一院抢救,大夫检查了一个多小时后,说院内无床位,让我们去他们的教学医院----吉林省武警总队医院。当我们找到地处近市郊的武警医院时己是夜里十多点钟,我体内的血己流干了,找不到血管了,外科主治大夫曹长礼只好用刀割开了腿静脉输液,(术前没有给我输血)于零时前也做好了手术的准备,但一直不给手术抢救。不知为什么?庆幸的是我的命大,一直挺到第二天早上九点多钟才将我推入手术室。(过后才得知紧挨我病房就是两个肾移植患者的病房)下午二点左右手术完毕,刀口从左腋窝直切到正胸,又从正胸切致肚脐部。手术大夫对家属说"真是命大,胸腹联合伤,脾破裂摘除,左肾包膜修补,膈肌修补。"术后四天摘除了胸腹引流管,几天后因膈下严重脓肿,高烧达42度,又做了膈下引流手术,后近两个月不见丝毫好转,我转二院经保守治愈出院,前后住院半年多,受尽了病痛的残酷折磨。
出院后一直体弱无力,98年感到身体严重不适,经家人劝说到长春中日联谊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左肾不见了!又经各大医院ct.磁共振等多次检查证明左肾确己丢失了!因一生中只在武警医院做过手术,且术中经剖腹探查左肾并无缺如,还进行过修补,现在我经过多方大医院检查又不存在萎缩,那么只有在术中割去了!
因此我找武警总队医院讨说法,并委托律师要求查看病厉。而院长及医务主任出具证明说"经术后检查我左肾仍在,我的病厉己丢失"无奈之下我到法院起诉。而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不闻不问武警总队医院的许多疑点和自相矛盾的说法,只让我拿出医院摘除我左肾的证据,我提出医院隐藏病厉慌称丢失又不能说请原因是有问题的,可法院又让我拿出医院故意隐臧病厉的证据。可想而知我怎能拿出这样的证据?法律到底在保护谁?
无奈我只能要求司法鉴定,法院又不同意我提出的异地鉴定,经长春司法局医学鉴定委员会委托了同被告一个系统的专家教授做鉴定,制造出了一个"经分析我左肾属先天缺如"的滑天下之大稽的没有鉴定人签字盖章的所谓权威鉴定,鉴定人员也不出庭接受发问。我不服这个老子给儿子式的所谓司法医学鉴定,申请上级重新鉴定,2000年3月23日省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因医院无法提供病厉不具备鉴定条件而退回。那么市司法局是凭什么条件做出的鉴定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情真相有待查明,却依照长春市司法鉴定所谓"先天缺如"做出完全倾向于被告的判决。并当庭对各报记者进行"警告"....
我坚决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又委托国家司法部最高鉴定部门重新鉴定,结果是因医院不能出具病厉无法客观的做出准确鉴定而退回。这些足以说明长春市司法医学鉴定的所谓"先天缺如"是有问题的,应否认的。又说明因医院不能拿出本应医院出具的病厉而使我无法做出正确鉴定,造成我的合理主张不能实现,医院应负一切责任的。这些明显的事实也足以看出是谁摘去了我的左肾
。就这样一个明显并不复杂的案情,可省法院仍迟迟不给弱者一个公正的说法,也不做出判决,又不采纳为查明真相我提出的剖腹探查的坚决主张。使我的冤情至今无法伸张。
以上是我这个案情全面过程的陈述,因打官司我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并己债台高筑。精神上的打击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使我身心意念几近崩溃。
唉!请大家公断吧。
长春市中院一审法官:庭长-冯若贤,主审-李雪松。吉林省高院二审主审法官:冯彦斌庭长。长春市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唐主任(女)。武警医院院长-张勇(女),助理-赵松花(女)。手术大夫-张振文,曹长礼。
panqipan-qi@263.net请有良知的支持我的朋友转贴。多谢!
(卫生部的答复)
续长春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的白医大一院专家们分析为我左肾"属先天缺如"这个爹给儿子做裁判的鉴定出台之后,今天又出了个爷爷为孙子做裁判,请看最高法院委托卫生部的鉴定结果。
2001.2.20日下午2时,吉林省高院再次开庭,被上诉方武警医院代理人赵松花及医院的第三个律师在众多壮汉便衣保护下来到法庭,相反我只有两个侄子旁听,因在本地,一个忙于准备结婚,一个正在学校上课,我不忍使年轻心灵受到伤害或受其叔所累,影响精力和学习,极力劝阻,可两侄非要陪我。可旁听席内坐满医院保膘二侄竞难找到坐位....
首先审判员当庭宣读了因吉林省司法厅和国家司法部都因无原始病案不具备鉴定条件而不能鉴定后,省法院于春节前后报请最高法院组识的卫生部专家的鉴定结果-----
卫生部的意见(很长,大意为):...武警医院病案的丢失确实使之无法做出准确的鉴定....但凭资料(影像片子)显示,(一些行话)...."分析"先天性左肾缺如可能性是存在的....很有可能的....极大的...人群中先天一个肾的有之,男比例xx女比例xx且多为左肾...一审中武警医院出具的左肾束(束:手术大夫所写,住院时大夫对我讲意为包膜)修补并不是直接指明左肾修补....一审中武警医院又出具的手术住院时的B超记录单和转院记录所记载的我左肾上极显示欠清.脓腔位于左肾内侧等字样写的并不是直接用手碰到了左肾...不能以此为据(意思为记载写的"只是当时大夫看到了左肾,并不是写明摸到了肾,因此不算)以此意见提供法院参考云云。
转弯摸角长篇大论的为孙子开脱罪责,只是比爹更老练含蓄罢了。我搞不明白这是什么鉴定,是鉴定吧还没肯定,不是鉴定吧还以此左右法庭曰为让法庭参考。我想卫生部这么大的机构做出结论应该相当慎重,再说我本人根本不知道也没让到场,也不做活体检查,依据的又是哪些片子资料做出的这个所谓结果,竞想象不到最高法院委托的国家卫生部也能搞出这等玩任。真是气死咱平民百姓了!唉,天灭我也!
无奈之下,我提出卫生部这个结论并不明确,法庭不应采纳,并提出目前很多省市法院针对无法鉴定的疑难案件采用高技术的测谎仪对当事人进行测试,今年国家通过检验也正试确认此技术手段具有法律效力。我申请法院采纳此项目,我愿陪手术的大夫们一道测,如果他们有胆量敢去做,这也可能是搞清真相的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请合议厅合议。我的律师要求让武警医院尽快拿出藏匿的病厉,使之左肾之迷一目了然,对此武警医院代理人拒绝回答。
至此宣布闭庭,下次开庭听侯通知。
pan-qi@263.net2001.2.21
上诉人的意见要求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厅全体同志:
我的上诉案因被告故意藏匿病历而不能准确的做出医疗鉴定,致使我至今不能得到一个公正结论。也为法庭带来了很多的麻烦,一切责任都在武警医院。
前因长春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错误鉴定导致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如今又出了一个卫生部的所谓参考结论,我认为这个结论是极不严肃极不负责任的,因为这样复杂的鉴定并没有让被鉴定人到场进行检查,也没有让被鉴定人指认有关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草率的说什么“根据材料分析可能是左肾先天缺如,供法庭参考”,并转弯抹角的为被告开脱责任,诱导法庭重复一审的错误。我认为既然卫生部所说是可能“先天缺如”,那么就不能排除“也可能”后天摘除。又凭什么能对原始文证白纸黑字的东西彻底予以否认。由此可见他们并不是站在一个中间的公正的立场,而完全成为被告的代言人。所以我认为卫生部的这个所谓参考意见是老子为儿子的又一次裁判,倾向性一目了然。我坚决否认卫生部这个荒唐的答复,并竭力请求法庭全面公正的予以考虑,在法律规定允许或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之下尽早采纳我提出的采用测谎仪进行鉴定的目前唯一能搞清问题的可行主张,同时考虑必要时的剖腹探查。早日查出此案真相,为弱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惩罚真正祸首。
明摆着的事情,人人心知肚明,却无法讨回公道,我悲愤至极!
善恶有报,在此我向"武警"医院那些衣冠禽兽们提出最强烈的抗议!
最后我希望法庭在关键之时能够尽力为弱者着想,维护法律的公正!
上诉人:2001.3.7
附:1977年初我参加海军,证实我经过严格的体检过关及在新兵连超常艰苦的情况下身体素质毫无问题的同学战友及新兵连战友们的连名签字证明。如果先天单肾,在冬季新兵训练两个月中睡在水泥地上是适应不了的,也无法跟上当时超体力极限的大运动量训练。
(摘自青年论坛)
发稿: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