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和国家权力(3之1)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郭罗基任何有组织的群体,所有的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利权,由利权产生管治群体的权力。在一切权力中,国家权力是全社会的公共权力;不仅管治的范围不同,管治的性质也不同。它的特殊性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手段来行使的权力。在一国之内,国家权力是最高的权力,叫做国家政权;在国际之间,国家权力是独立的权力,叫做国家主权。
任何有组织的群体都要为自己的成员制定规则。国家所制定的规则就是法律。法律比其它规则都要复杂。法律提供分门别类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结构。法律规范和法律结构形成体系,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legalsystem),简称法制。
中国古代的法家很重视法制。商鞅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止。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商君书》第169页,中华书局,1974年)这种法制是为统治老百姓而设立的。在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关系上,国家权力制定了法制而自身不受法制的约束。法家明确地讲出了自己的主张。不论讲与不讲,世界各国的古代社会都是如此:国家权力的职能总是大于或高于法律制度的职能。按照常理,如果一个组织的首领制定的规则要求所有成员遵守而自己不遵守,而且所有成员还可以按对自己的亲疏远近而不同程度地遵守,那么这个组织就是「黑社会」。人类社会几千年所公然实行的却是「黑社会」的规矩。直到近代社会走向民主化,事情才发生了变化:国家权力的职能和法律制度的职能趋向于重合;国家权力的统治同时就是法律制度的统治。法制加民主政治即法治(ruleoflaw),或者说,法治是民主政治中的法制。法治和立宪政治(con-stitutionalism)是同义语。
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法治社会的来到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但法治也不是毫无弊病的。美国喧嚣一时的辛普森案件,显示了法律上的正义和道德上的正义的冲突。按照情理判断,公众都认为辛普森杀了人。在民事诉讼中,他被判对受害人家属作出赔偿。但在刑事诉讼中,他却被无罪开释。因为检方提交的证据是警察在申请搜捕状之前取得的,违背了「证据来源合法性」的法治原则。同时,根据美国宪法,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权不回答对自己不利的诘问。辛普森利用这一利权,在刑事审判的全过程中拒绝回答检察官的提问。宣布辛普森无罪是对宪法的尊重和坚持法律程序的公正。严格说来,不是辛普森无罪,而是在法庭上难以证明他有罪。但这一结果,引起多少美国公民对辛普森蓄意杀人的冷酷和他本人以及律师们逃避刑责的狡猾痛心疾首,因而在电视机前挥泪斥责。无论如何,因坚持法治而公开地放过了一个杀人犯,还是比非法治社会不公开地滥捕滥杀无辜的害处要小。迄今为止,没有比法治更好的社会,因此它具有历史上相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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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20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