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国政府的人权策略(下)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二,最新策略:以反对对抗的名义进行对抗中国政府声言,在国际范围的人权问题上,主张对话,反对对抗。为什么不首先和国内的人民对话?我们中国人权早在一九九三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就呼吁中国政府和人权组织进行对话,至今没有得到响应;不但如此,中国政府还将要求对话的中国人权宣布为“海外敌对势力”。实际上正是中国政府自己处处在对抗,对抗世界人权大会的宣言,对抗国际舆论的批评,对抗国内人民的呼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世界人权大会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庄严宣告:“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通过这个文件时,中国政府投了赞成票。事后,又与之对抗。
世界人权大会之后不到两个月,对抗就发生了。据日本《朝日新闻》报道,“在谈及民主和人权问题时,江泽民说,民主和人权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注十一)人权确实是具体的、相对的,这就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说的,人权是同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背景相联系的。但不同民族、不同地域和不同背景下的人权又有共同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样也肯定“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一切具体的、相对的人权中都有普遍人权,所以人权既是具体的、相对的,又是抽象的、绝对的。江泽民只承认具体的、相对的人权,而否认抽象的、绝对的人权,这就是说,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各有各的人权,而没有一切人共同的人权,其用意很清楚,那就是用“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来反对普遍人权。
人权应是一切人共同的利权,但迄今人类还没有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具体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国家之中,人权的实施受制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条件。实施人权只能在不同的条件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发达国家能做到的,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同样做到,在这方面体现了人权的相对性。但在任何条件下,违反人权的事都可能发生;而且在发达国家违反人权的事,不可能在发展中国家被视为符合人权;同样,在发展中国家违反人权的事,也不可能在发达国家被视为符合人权。以警察暴力、军人独裁和政府恐怖行为侵犯公民利权,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是违反人权的。所谓违反人权就是违反了普遍人权。实施人权,只能实施相对人权;违反人权,必定违反绝对人权。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的批评,不是在实施人权方面,而是在违反人权方面。在实施人权方面,中国政府作了一定的努力,但并不能因此而抵消其违反人权的罪责。国际人权公约对这两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实施人权方面,对这一类人权可以“采取措施”,“逐步达到”;在违反人权方面,对这一类人权则是“不得剥夺”,“保证实现”。前一方面需要不断努力,才能实现;后一方面不是需要做什么、而是只要不做什么就可以保证实现。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的希望,正是要求它不做什么蜒不要调动军队镇压人民,不要豢养大批武装警察和国安人员,不要开“黑名单”,不要抓政治犯、思想犯、信仰犯,不要钳制舆论,不要查禁书刊__,这一切都不做,就不会有违反人权的事了。中国政府的策略则是以实施人权的相对性来转移、掩盖、否认违反人权的绝对性。
“相对人权论”取消了人权的普遍性、绝对性,必然是“多种人权论”。还是江泽民说的:“各国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正常的;__在这样一个多样化的世界上,要全世界都接受一种人权是不可能的。”(注十二)中国政府在国内拼命消除多样化的同时,在国际上却尽量要求多样化。一党专权只允许舆论一律、“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稳定压倒一切”,一切都被压倒了,还有什么多样化?中国的外部世界确实是多样化的,难道多样化的世界就有多种人权?中国有中国的人权,美国有美国的人权,俄国有俄国的人权,法国有法国的人权__,这等于没有人权,只有邓小平所说的“国权”。为什么会有多种人权?江泽民的理由是“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否有一种观点就有一种人权?人权是客观的,“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是对人权的主观认识。“不同观点”并非同等价值;对人权的主观认识有正确与错误、全面与片面之分,正是根据客观的人权实践才能检验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怎么能代替客观的实践?不同的观点怎么能等于不同的人权?江泽民身为共产党的总书记连共产党哲学的起码常识都没有。
中国政府的“相对人权论”、“多种人权论”并没有给出足够的论证,却又以此为前提引出“干涉内政论”。因为人权是多种多样的,以自己国家的一种人权去评论别的国家的另一种人权,就是干涉内政。江泽民说:“人权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__而不应该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的内政。”(注十三)中国政府的人权白皮书也说:“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注十四)不干涉内政的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完全正确;但说“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就很不自然了。人权问题是国际关系吗?人权问题是处理世界范围的人际关系,当然不能适用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处理国际关系的主体是国,处理人际关系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主体,处理不同的关系,必须运用不同的准则。处理世界范围的人际关系的准则,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利权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注十五)在世界范围的人与人之间“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应当互相支援,而不是互不干涉。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包括人权问题)从外部发动战争,颠覆政府,是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但国际社会对一国违反人权的政府表示谴责、实行制裁,对人权受害者表示支持、实行救助,完全符合人际关系的准则。中国政府在“惩罚越南”发动战争时,连人权问题的借口都没有;当国际社会谴责中国政府屠杀人民时,“不干涉内政”的准则就变得神圣了。事实上倒是以“不干涉内政”为借口抵制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恶劣的人权状况的批评。将不干涉内政的准则从国际关系领域搬用到人际关系领域,就是一种对抗的策略。
按照中国政府的逻辑,凡是对别的国家的人权状况发表评论,都可以构成干涉内政。中国官方的《人民日报》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发表《中美两国人权比较》,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发表《请看美国的人权记录》,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发表《美国的人权记录》,系统地批评美国的人权状况。请问,这是根据美国的人权标准,还是中国的人权标准?如果是根据美国的人权标准批评美国的人权状况,那是多此一举;如果是根据中国的人权标准批评美国的人权状况,不也是干涉内政吗?可见,中国政府的人权策略只反对别人干涉中国的内政,不反对中国干涉别人的内政。
总而言之,中国政府的策略是把人权问题民族化、国家化,来对抗人权的普遍化、国际化。要是用“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标准来衡量中国的人权状况,那就没有违反人权的问题了;要是用普遍人权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人权状况,那又是干涉中国内政。这是中国政府构筑的人权对抗的挡风墙、挡火墙,就看能否挡得住了。
中国政府有对抗的一面,也有变动的一面。变,还是比固定不变要好。中国政府签署两个人权公约虽然只是出于策略的考虑,签了还是比不签要好。中国的事情常常弄假成真,市场经济就是弄假成真的。起初,什么“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等等,都是半推半就,现在,市场经济终于成了不可逆转的潮流。人权问题也会这样。我们要把中国政府签署的两个人权公约弄假成真。
(注一)《独秀文存》第9页,安徽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七年。
(注二)《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68页。
(注三)《北京日报》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文章。
(注四)《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9页。
(注五)《理论战线》(内部刊物)第5期“编者按”,《北京日报》理论部,一九七九年四月五日。
(注六)同(注四),第3卷第125页。
(注七)同(注四)第3卷第345页。
(注八)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朱穆之接受记者采访,《人民日报》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日。
(注九)《在“99《财富》全球论坛·上海”开幕晚宴上的讲话》,《人民日报》海外版,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头版头条。
(注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1页。
(注十一)《在接受日本“朝日新闻”社长等采访时,江泽民阐述中日关系及国际问题国内形势》,《人民日报》海外版,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头版头条。
(注十二)同上。
(注十三)同上。
(注十四)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
(注十五)《国际人权宪章》(中文版)第5页,联合国出版,纽约。
发稿:20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