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中共「社會主義法治」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郭羅基中共在法治前面加上限制詞,名曰「社會主義法治」。而社會主義還有限制詞,叫做「中國特色」。所謂「中國特色」就是專制主義的特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的實質就是黨治、人治。這種專制的法治是政治權力在法之上,法是當權者用來治老百姓的。民主的法治是法在政治權力之上,法首先是治當權者的,然後才能要求老百姓來服從。
中共的法治有限制詞
中共十五大提出一個時新的口號,叫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然後,建議全國人大修憲,載入憲法,以示鄭重其事。
法治就是法治。法治前面加上限制詞,「社會主義法治」成了什麼?凡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好事,到了中國,總要加上限制詞;一加限制詞,好事就變了質。鄧小平說:「四個現代化前面有『社會主義』四個字,叫『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1)現代化是一個社會全面地化入現代,向著現代化前進是社會的總體運動。「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只是摘取工業現代化、農業現代化、國防現代化、科學技術現代化,其他都不要。現代化加上了「社會主義」的限制詞,一個完整的現代化變成四個現代化,不是增加了什麼,而是失去了很多。四個現代化就沒有政治現代化、經濟現代化、文化現代化、管理現代化、觀念現代化、生活方式現代化、人際關系現代化等等。(2)市場經濟也要加上「社會主義」的限制詞。原來意義上的市場經濟是由「看不見的手」操縱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卻出現了看得見的「黑手」。民主加上了「社會主義」的限制詞,「社會主義民主」的功用就在於反對西方的民主。人權的限制詞略有變通,叫做與西方的人權「本質不同」。(3)民主政治、人權理念本來起源於西方,否定民主、人權的所自由來怎能叫民主、人權?社會主義還有限制詞,又是「中國特色」的。「中國特色」有沒有限制詞?沒有了。什麼是「中國特色」?中國具有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封建專制主義長達兩千多年的歷史。沒有限制詞的、赤裸裸的「中國特色」,就是專制主義的特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非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法治」就是非法治。
法治與法制 專制與民主
《人民日報》的社論說:「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過去所說的『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雖是一字之差,卻反映了我們黨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認識的深化」。(4)「法制」是法律制度,「法治」是法的統治,各有所指,並非對同一事物不同程度的認識。「法制」有古代的法制和近代的法制,同樣,「法治」也有古代的法治和近代的法治。「法治」與「法治」無一字之差,卻有專制與民主之別。「依法治國」的法治,究竟是什麼樣的法治?如果不區別專制與民主,無論是「一字之差」還是一句之差、一篇之差,認識上「深化」不到哪裏去。
專制的法治把法當作工具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
古代的人治社會中,就有人提倡法治,中國先秦的法家主張「任法而治」、「以法治國」。即使是人治的社會,以法治國多少可以防止統治者治國的主觀隨意性,在歷史上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亞裏斯多德就認為法治優於人治。但古代的法治不過是君主治國的一種方式。中國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用嚴刑峻法來統治老百姓。古人以為「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就了不起了。假如王本人犯法呢?根本不可能發生這種問題,因為法是王手中的工具,王非但不服從法,而且王的意志就是法,「口含天憲」,「言出法隨」。管仲說:「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5)這種法治還是人的權威在法之上,法為君王所生,為臣民所守。王子犯了法,即使依法論處,王可以改變法律,所以實際上不可能「與庶民同罪」。近代的法治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任何政黨具有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特權。美國十八世紀的著名政論家潘恩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是國王。」(6)前一種法治是專制的法治,後一種法治才是民主的法治。有一種說法:「法治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律本身能統治,能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說社會上人與人的關系是根據法律來維持的。法律還得靠權力來支持,還得靠人來執行,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並非沒有人的因素。」(7)這就沒有區別專制的法治和民主的法治。任何法治都有人的因素,但人和法的關系是不同的。專制的法治是把法當作工具,以人為權威,用法進行統治(rule by law);民主的法治是以法為權威,一切人服從於法,實行法自身的統治(rule of law)。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實質
何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的報告中說:「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治國。」怎樣「依法治國」?江澤民又說:「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依法治國」和「黨的領導」循環論證。說來說去,「依法治國」還是共產黨的特權,「黨的領導」是先於法律、高於法律的,憲法和法律不過是共產黨治國的工具。所謂「中國特色」,就是中國傳統的特色、古代法家的特色;所謂「社會主義法治」就是共產黨的黨治。具有法家特色的黨治,實質還是人治。共產黨一黨專權的法治與以法為權威的法治是根本不同的。一九八九年天安門示威運動期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五個人中兩個贊成、兩個反對,最後由鄧小平拍板,個人駕在國家權力機關之上,作出戒嚴、開槍的決定,完全暴露了中國的政府行為是共產黨的黨治,黨治實即共產黨領導人的人治。
依法治民還是依法治官?
專制的法治是政治權力在法之上,法是當權者用來治老百姓的。民主的法治是法在政治權力之上,法首先是治當權者的,然後才能要求老百姓來服從。
如果還是把法律當作工具,用來對付老百姓,所謂「依法治國」不過是依法治民。如果以法律為權威,在政治權力之上,那「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法治官。能夠依法治民不一定能依法治官;能夠依法治官必能依法治民。
中國政府常常高喊「穩定壓倒一切」。法治社會是用不著擔心不穩定的;老是擔心不穩定,就因為沒有法治。穩定是需要的,但不穩定的因素在哪裏?就在三千萬人的官僚隊伍,就在官僚隊伍的貪贓枉法、橫行不法。曾任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的張友漁自問自答:「人民群眾違法多還是幹部違法多?後者多。受多年封建統治影響,人民不敢違法,幹部卻敢於作威作福。」(8)這是十多年以前。現在中國大陸的老百姓說:如果把當官的個個都抓起來,可能有冤枉的;如果一個間一個抓起來,肯定有漏網的。吏治敗壞到了極點,勢必官逼民反。不穩定的根源在於權力機關的腐敗,維護穩定的根本措施就是以法律制約權力。
「依法治國」當然比無法無天要好,只怕好不了多少,因為不能不問,究竟是專制的法治還是民主的法治?究竟把法律當工具還是以法律為權威?最後落實到一點,究竟是依法治民還是依法治官?
註:
(1)《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38頁。
(2)魏京生提出「第五個現代化—民主化」不過只是四個現代化的延伸。共產黨說的四個現代化,正是閹割了現代化。魏京生提出第五個現代化,也是同樣的思路。民主化為什麼是第五個現代化?為什麼不是第一個或第二個?第六個是什麼?第七個又是什麼?應當從根本上否定共產黨對現代化的提法,而不是加以補充。
(3)同(1),第125頁。
(4)《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闊步前進》,《人民日報》1997年9月19日。
(5)《管子"任法》。
(6)《潘恩選集》,第86頁。
(7)費孝通《鄉土中國》,第48頁,三聯書店,1985年。
(8)《憲政論叢》,第92頁,群眾出版社,1986年。
發稿:20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