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武俊:對酷刑“酷”一點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人類文明史往往是與人類的罪孽史形影相隨的,人類的文明進程也往往伴隨著暴力、專制、殘酷甚至血腥,酷刑就是嚴重戕害人類尊嚴的”敵人"。作為一種恣意妄為的非理性行為,酷刑這種古老的源遠流長的”惡俗"與文明的理念和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酷刑給司法貼上了”野蠻"的標簽。與酷刑永無休止的較量一直是人類不得不完成的艱巨使命。酷刑──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酷”,讓血肉之軀恐懼和顫栗之“酷”,堪稱人類文明星空中陰霾般的”黑洞"。酷刑是罪惡的淵藪,是刑罰的”孽胎",是人類的自相殘害和自我摧殘,對酷刑的漠視乃至放縱就是對人的尊嚴的蔑視。酷刑是司法腐敗尤其是司法專橫的重要表征之一,濫施酷刑的行徑不僅使刑罰本身的形象變得面目可憎,而且直接戕害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我不贊同將酷刑視為封建流毒的習慣性提法,酷刑的存在其實根源於人性,根源於人性的殘酷、野蠻的”惡"的一面,人性之惡乃是酷刑的基礎。逾越刑罰底線的酷刑的實質是比某些權錢交易型的司法腐敗更為面目可憎的”司法專橫",酷刑的泛濫勢必導致災難性的司法信任危機,勢必會給司法這一文明的制度貼上”野蠻"的標簽。
對酷刑應當”酷"一點,這就意味著反酷刑立法應當”升級"。需要指出的是,現有反酷刑的規定分散於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等若幹法律之中,為了便於統一執行,從法律上形成遏制酷刑和嚴懲酷吏的合力,建議制定一部專門的剛性的反酷刑法,從立法上對愈演愈烈的酷刑現象作出正義的法律回應。可以預言,反酷刑法將是反酷刑的立法保障,將成為反酷刑的一柄剛性的”尚方寶劍",也是高懸於”酷警"、”酷吏"頭上隨時可能墜落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此外,要像禁毒一樣反酷刑,建議有關部門成立類似於”國家禁毒委員會"的權威性專門組織”國家反酷刑委員會",以全國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中央紀委及監察部等部門為主要單位成員。”國家反酷刑委員會"將是反酷刑的組織保障。
(摘自新世紀)
從法理上講,有罪推定是酷刑的重要誘因,獲取口供是酷刑的主要目的。有鑒於此,有必要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和強調無罪推定原則,亦即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審判認定有罪之前,一律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不僅要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予以規定,而且也應作為專門的反酷刑法的重要原則予以規定,並且在將來修憲時應當進一步確立為一條重要的憲法性原則。其次,必須盡快確立”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及相應的”沈默權制度",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羈押的囚犯在接受警察和司法人員的訊問之時,有保持沈默的權利,嚴禁以刑訊或其他威脅、引誘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此外,還應確立”疑罪從無"的原則,亦即無充足證據支持的被指控罪名應視為不能成立。我國刑事訴訟立法迄今尚未確立將非法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規則,這不能不說是刑事證據立法的一大缺憾。另外,有必要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規定由被告人(被指控有實施酷刑行為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既符合司法的邏輯,也可對執法人員形成有效的約束力。
從根本上講,酷刑戕害的不止是人的血肉之軀,更是人的尊嚴和精神。在民事訴訟中,不少人動輒為瑣事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形形色色的精神損害賠償官司已經有趨於泛濫之勢。遺憾的是,在為遭受酷刑者討個公道的實踐中,大多對酷吏繩之以法而鮮有對受刑者予以精神賠償的個例。這不能不令人深思,人的肉體和精神不是完全分離的,受刑者所遭受的精神摧殘不會遜色於法院民庭受理的某些精神損害賠償官司,何況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司空見慣的赤裸裸的精神酷刑(如連續訊問、超期羈押等)。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因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的被告人或受其撫養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依我之見,這裏的”受害"不應僅僅指身體受到傷害,還應包括精神受到損害,這裏的賠償概念應作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廣義理解,受刑者應當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對酷刑的寬容甚至放縱就是對人類尊嚴的汙辱,對酷刑應當“酷”一點。或許正是通過酷刑這一”黑洞"透鏡般的折射,普照人類的善良、正義和人道的文明之光才彰顯得格外美麗和溫暖。
發稿:2001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