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億農民的吶喊,還我人權!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黃鐘農民、從一九五八年起成了二等公民
農民,是指沒有城市戶口的公民,是一種身份,不是一種職業。職業可以選擇,而身份卻是生死相伴,還要子孫世襲。如果不是考上大學、當了公務員或者軍官,農民就只能子子孫孫是農民。
一九五四年,中國政府在其憲法中也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
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中國政府也在其憲法中肯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款。
然而,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中共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卻通過了嚴重違反人權準則、將農民視為奴隸的“戶口登記條例”。從此農民,成了世襲的奴隸、世襲的身份。昔日,農民們遇到荒年,至少還可以出去逃荒要飯。如今,他們不得不被迫承受,比要飯還要悲慘的命運。
有誰不希望生活在一個自由、平等的中國裏,有誰不指望憲法和法律能夠給所有的公民以平等保護。這些,既是政府的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文明社會的起碼要求,但對奴隸來說,一切全都成了泡影。
舉世無雙的國內簽證制度
中共政府規定,一個農民如果離開自己的家鄉,在戶口所在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就必須申報暫住登記。但是,一個城市居民到農村去卻不用辦理暫住登記,這又是何等地不公平?
按照戶口條例的規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這,就是中共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開,那就是非法居留,警察會將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驅逐出城。
常住暫住,不是依據事實本身,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你不想“常住”也必須“常住”,你不願“暫住”也只能“暫住”。一個農民離開了他的出生地,竟然如同到了異國他鄉一樣,荒唐地要在自己的國家辦理“暫住證”。試問,除了中國之外,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有這樣的法律和規定?
國內有流動人口八千萬到一個億,申領暫住證的大約有四千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證一百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四十個億!如果,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的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的路費,首先要花二百元把暫住證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沒有房子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就可以被收容並遣送回原籍,還要交一筆不菲的收容遣送費....他們一年的收入,就這樣全部打了水漂!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中共政府終於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當然,我們也沒有理由忘記中共政府一九五四年公布的憲法承諾。
在自己的國家,自由遷徙有罪?
請看“北京晚報”上“法制周刊”二○○○年二月十六日的一篇新聞報導: 昨天(大年初幾),當記者(沒有北京戶口者不能當記者)來到位於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看到這裏出奇的冷清(嫌不熱鬧?),只有幾十人(在這裏過年的人太少?)等著被遣送(押送?)回鄉。可是就在幾天前,情形卻大為不同。副站長丁連江告訴記者,春節前這裏最多時有將近一萬人(請問遣送站有幾個房間,每個房間要住多少人?),一天蒸窩頭就要五噸(還吃什麼?)。除夕夜,他們用火車送走了最後一批盲流,節前的一個多月,他們一共組織了一百二十三節火車車廂,遣送走了一萬六千四百九十六人。記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創下了歷史紀錄(成就?),達到十四萬九千三百五十九人,出動警力九千九百四十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過收容遣送四萬到六萬人(可以估算一下,中共國每年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這裏一天就收容了四千一百六十七人,創下了北京日收容的最高紀錄(為什麼這一天會那麼多?可能是進行了大搜捕)。
上海“新民晚報”二○○○年九月一日的一則報導:“從現在起到九月底,本市警方將出動一百臺巡察車輛,用於收容在街頭的流浪、乞討、露宿、賣藝等外來三無盲流人員,以維護本市的治安穩定和國慶期間的良好社會秩序。”流浪和乞討,在中國竟等同於違法!
然而,除了流浪、除了乞討、除了露宿,“盲流”們還有什麼罪過?他們違犯了治安管理嗎?沒有!他們涉嫌犯罪了嗎?也沒有!也許,中共政府不願意見到城市有貧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幾百元的農民,他們生活的農村又叫什麼窟呢?!如果,農村比這種狀態要好的話,他們會到城裏來嗎?
一個農民,昨天還在工作,由於今天就業限制法令的出籠,飯碗被砸了,已經沒有了“正當生活來源”,流浪乞討也不行,於是就成了被收容遣送的對象!進城謀生的農民,失業是違法,沒有同情,沒有救濟,還要把人身自由給搭上。不知道有多少人,就這樣被逼上了貧窮和犯罪的絕路。
天生的賤民,沒有勞動的自由?
如果我們翻開“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它們刊登的招聘廣告中照例有這麼一條,那就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鎮正式戶口”。中國又有哪個城市不這樣做呢?沒有!然而可悲的是,竟沒有人控告這些媒體刊登歧視性廣告,更沒有人控告用人單位進行歧視性招聘。
其實,就是去告,也沒門!為什麼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沒有勞動的自由?江澤民不是一再聲稱“生存權是首要人權”嗎?可當農民被認為是天生的賤民,甚至連工作吃飯的權利也被剝奪時,這些“生存權”的發明者又跑到哪裏去了呢?
中共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法則肯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中國政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正式簽署的聯合國“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采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這就說:用工單位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某地戶口的做法是違法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也是違法違憲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因此,當一個公民感到自己的勞動權受到侵犯時,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不幸的是,狀告無門啊!那些進城謀生的人們,他們大都是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而勞動能力如果不能賣出去,那就等於零,他們也就沒有了面包,沒有了住房,沒有了在城市居留的資格....
如果呆在農村,說我們沒有市場經濟意識;如果外出尋找工作,又會被稱為盲流;如果我們憑自己的能力進城找到工作又說是搶了城裏人的飯碗!那麼結論只有一句話,農民是地地道道的二等公民,一切的一切都是農民打娘胎裏帶來的錯。
農民並沒有去強迫誰必須雇傭自己,他們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勞!難道這也叫搶飯碗?難道這也是罪過?農民沒有工作時,沒有保險沒有救濟金;農民生病時,如果沒有現錢,醫院就不會收留,只能挨到油幹燈盡被扔進爛葬場為止。對於農民盲流而言,與其是在打工,不如說是在玩命更切合實際!
我們真誠地希望,中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由、幸福和有尊嚴地生活。
發稿:200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