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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中國政府的人權策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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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新策略:以反對對抗的名義進行對抗

  中國政府聲言,在國際範圍的人權問題上,主張對話,反對對抗。為什麼不首先和國內的人民對話?我們中國人權早在一九九三年的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上,就呼籲中國政府和人權組織進行對話,至今沒有得到響應;不但如此,中國政府還將要求對話的中國人權宣布為“海外敵對勢力”。實際上正是中國政府自己處處在對抗,對抗世界人權大會的宣言,對抗國際輿論的批評,對抗國內人民的呼聲。

  一九九三年六月,世界人權大會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莊嚴宣告:“所有人權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的。國際社會必須站在同樣的地位上,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看待人權。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須考慮,但是各個國家,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體制如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通過這個文件時,中國政府投了贊成票。事後,又與之對抗。

  世界人權大會之後不到兩個月,對抗就發生了。據日本《朝日新聞》報道,“在談及民主和人權問題時,江澤民說,民主和人權都是具體的、相對的,而不是抽象的、絕對的”。(註十一)人權確實是具體的、相對的,這就是《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所說的,人權是同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宗教背景相聯系的。但不同民族、不同地域和不同背景下的人權又有共同性,《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同樣也肯定“所有人權都是普遍”的。一切具體的、相對的人權中都有普遍人權,所以人權既是具體的、相對的,又是抽象的、絕對的。江澤民只承認具體的、相對的人權,而否認抽象的、絕對的人權,這就是說,不同民族、不同國家各有各的人權,而沒有一切人共同的人權,其用意很清楚,那就是用“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來反對普遍人權。

  人權應是一切人共同的利權,但迄今人類還沒有聯合為一個共同體,具體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國家之中,人權的實施受制於不同國家的不同條件。實施人權只能在不同的條件下采取不同的措施,發達國家能做到的,不能要求發展中國家同樣做到,在這方面體現了人權的相對性。但在任何條件下,違反人權的事都可能發生;而且在發達國家違反人權的事,不可能在發展中國家被視為符合人權;同樣,在發展中國家違反人權的事,也不可能在發達國家被視為符合人權。以警察暴力、軍人獨裁和政府恐怖行為侵犯公民利權,在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是違反人權的。所謂違反人權就是違反了普遍人權。實施人權,只能實施相對人權;違反人權,必定違反絕對人權。國際社會對中國政府的批評,不是在實施人權方面,而是在違反人權方面。在實施人權方面,中國政府作了一定的努力,但並不能因此而抵消其違反人權的罪責。國際人權公約對這兩方面作了不同的規定:在實施人權方面,對這一類人權可以“采取措施”,“逐步達到”;在違反人權方面,對這一類人權則是“不得剝奪”,“保證實現”。前一方面需要不斷努力,才能實現;後一方面不是需要做什麼、而是只要不做什麼就可以保證實現。國際社會對中國政府的希望,正是要求它不做什麼蜒不要調動軍隊鎮壓人民,不要豢養大批武裝警察和國安人員,不要開“黑名單”,不要抓政治犯、思想犯、信仰犯,不要鉗制輿論,不要查禁書刊__,這一切都不做,就不會有違反人權的事了。中國政府的策略則是以實施人權的相對性來轉移、掩蓋、否認違反人權的絕對性。

  “相對人權論”取消了人權的普遍性、絕對性,必然是“多種人權論”。還是江澤民說的:“各國在人權問題上存在不同觀點是正常的;__在這樣一個多樣化的世界上,要全世界都接受一種人權是不可能的。”(註十二)中國政府在國內拼命消除多樣化的同時,在國際上卻盡量要求多樣化。一黨專權只允許輿論一律、“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穩定壓倒一切”,一切都被壓倒了,還有什麼多樣化?中國的外部世界確實是多樣化的,難道多樣化的世界就有多種人權?中國有中國的人權,美國有美國的人權,俄國有俄國的人權,法國有法國的人權__,這等於沒有人權,只有鄧小平所說的“國權”。為什麼會有多種人權?江澤民的理由是“在人權問題上存在不同觀點”。是否有一種觀點就有一種人權?人權是客觀的,“在人權問題上存在不同觀點”是對人權的主觀認識。“不同觀點”並非同等價值;對人權的主觀認識有正確與錯誤、全面與片面之分,正是根據客觀的人權實踐才能檢驗主觀的認識。主觀的認識怎麼能代替客觀的實踐?不同的觀點怎麼能等於不同的人權?江澤民身為共產黨的總書記連共產黨哲學的起碼常識都沒有。

  中國政府的“相對人權論”、“多種人權論”並沒有給出足夠的論證,卻又以此為前提引出“幹涉內政論”。因為人權是多種多樣的,以自己國家的一種人權去評論別的國家的另一種人權,就是幹涉內政。江澤民說:“人權問題從本質上說是各國主權範圍內的事,__而不應該以人權為借口,幹涉別國的內政。”(註十三)中國政府的人權白皮書也說:“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幹涉內政是處理國與國關系的準則,適用於國際關系的一切領域,自然也適用於人權問題。”(註十四)不幹涉內政的準則適用於國際關系的一切領域,完全正確;但說“自然也適用於人權問題”,就很不自然了。人權問題是國際關系嗎?人權問題是處理世界範圍的人際關系,當然不能適用處理國際關系的準則。處理國際關系的主體是國,處理人際關系的主體是人。不同的主體,處理不同的關系,必須運用不同的準則。處理世界範圍的人際關系的準則,是《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利權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註十五)在世界範圍的人與人之間“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應當互相支援,而不是互不幹涉。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包括人權問題)從外部發動戰爭,顛覆政府,是違反國際關系準則的;但國際社會對一國違反人權的政府表示譴責、實行制裁,對人權受害者表示支持、實行救助,完全符合人際關系的準則。中國政府在“懲罰越南”發動戰爭時,連人權問題的借口都沒有;當國際社會譴責中國政府屠殺人民時,“不幹涉內政”的準則就變得神聖了。事實上倒是以“不幹涉內政”為借口抵制國際社會對中國的惡劣的人權狀況的批評。將不幹涉內政的準則從國際關系領域搬用到人際關系領域,就是一種對抗的策略。

  按照中國政府的邏輯,凡是對別的國家的人權狀況發表評論,都可以構成幹涉內政。中國官方的《人民日報》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發表《中美兩國人權比較》,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發表《請看美國的人權記錄》,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發表《美國的人權記錄》,系統地批評美國的人權狀況。請問,這是根據美國的人權標準,還是中國的人權標準?如果是根據美國的人權標準批評美國的人權狀況,那是多此一舉;如果是根據中國的人權標準批評美國的人權狀況,不也是幹涉內政嗎?可見,中國政府的人權策略只反對別人幹涉中國的內政,不反對中國幹涉別人的內政。

  總而言之,中國政府的策略是把人權問題民族化、國家化,來對抗人權的普遍化、國際化。要是用“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權標準來衡量中國的人權狀況,那就沒有違反人權的問題了;要是用普遍人權的標準來衡量中國的人權狀況,那又是幹涉中國內政。這是中國政府構築的人權對抗的擋風墻、擋火墻,就看能否擋得住了。

  中國政府有對抗的一面,也有變動的一面。變,還是比固定不變要好。中國政府簽署兩個人權公約雖然只是出於策略的考慮,簽了還是比不簽要好。中國的事情常常弄假成真,市場經濟就是弄假成真的。起初,什麼“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相結合”、“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等等,都是半推半就,現在,市場經濟終於成了不可逆轉的潮流。人權問題也會這樣。我們要把中國政府簽署的兩個人權公約弄假成真。

 (註一)《獨秀文存》第9頁,安徽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七年。

(註二)《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768頁。

(註三)《北京日報》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文章。

(註四)《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59頁。

(註五)《理論戰線》(內部刊物)第5期“編者按”,《北京日報》理論部,一九七九年四月五日。

(註六)同(註四),第3卷第125頁。

(註七)同(註四)第3卷第345頁。

(註八)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朱穆之接受記者采訪,《人民日報》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日。

(註九)《在“99《財富》全球論壇·上海”開幕晚宴上的講話》,《人民日報》海外版,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頭版頭條。

(註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1頁。

(註十一)《在接受日本“朝日新聞”社長等采訪時,江澤民闡述中日關系及國際問題國內形勢》,《人民日報》海外版,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頭版頭條。

(註十二)同上。

(註十三)同上。

(註十四)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人權狀況》,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

(註十五)《國際人權憲章》(中文版)第5頁,聯合國出版,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