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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两高”的司法解释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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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粟沂州

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同年10月30日,江泽民挟持全国人大,制定了所谓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称《决定》)。随后,“两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就此作了所谓的司法解释。此后,“两高”的解释就成了中共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所谓法律依据之一。

然而“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是非法的。这已被许多辩护律师指出。

违犯宪法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两高”的司法解释,直接剥夺公民的信仰等自由权利,直接违犯宪法立法,是在直接践踏宪法。

程序违法

一部或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形成、实施是非常严谨严格的,通常是先由一个或几个人大代表或被指定、委托的法律界人士,根据主客观需要,经过实地调研形成草案议案,然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把关,再交到人民代表大会共同审议通过后,才能制定试行办法,选择一个或几个试行地点试行,试行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修改,然后决定是否可行,如果与实际相悖或反馈意见太大,弊大于利,提案就此废除。如果切实可行,才能形成正式法案、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和程序的,但人大《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都是在迫害发生后,匆忙制定的追惩性的、违背立法程序的所谓法律,所以是非法的。

法下之法

人类真正的法律是惩恶扬善。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

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自1992年5月传出至1999年7月期间,在国内的传播一直呈健康发展的趋势。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1998年组织全国人大180多名干部在北京和广州进行长达半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法轮功修炼者的疾病治愈率达到98%之多,调查报告上报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目前已经传至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社会对法轮功颁发的褒奖及支持议案、信函已达3000多项。

而中共人大、“两高”的立法精神意图,是在江泽民犯罪集团的挟持下,打击公民信仰,剥夺公民人权,破坏法律实施,所以是法下之法。

另外,人大《决定》的全文内容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民政部通知》、“两高”的司法解释全文内容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当然也不是法律。所以在中国,法轮功是合法的。然而,中共司法人员在办理法轮功冤案中,错误地将“两高”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陷害法轮功学员,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