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映虹:自由靠民主保护,民主落实到自由--香港反“23条”和美国反“美利坚爱国法案”的联想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程映虹【新生7月9日讯】前几天﹐香港市民愤怒抗议港府即将通过23条﹐举行了前所未有的50万人示威游行。大规模的示威已经过去﹐接下来的问题是香港政府会在多大程度上承认这是香港的真正民意﹐会在多大程度上修改甚至放弃这项法案。然而如果香港政府在北京支持下一意孤行﹐那么香港市民怎么办﹖在民间汇聚的抗议浪潮除了再一次走上街头甚至诉诸肢体暴力外﹐有没有另外的现实而合理的途径去影响立法程序和具体操作﹖
看来﹐这些问题在香港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是没有一个理想的答案的﹐因为香港的政制基本上延袭了英国治理下的一套﹐它保障公民的自由﹐但是没有建立起民主机制﹐民间社会缺乏受法律保护的影响政治和立法的渠道 (即使在英国本土﹐民主和权力制衡很大程度上也是靠传统和惯例来维持的﹐而不是象美国那样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众多的社区行为)。而现在港府在北京压力下要剥夺的就是原来得到保障的自由。因此﹐香港反23条的运动发展到现在﹐已经突显出这样一个问题﹕自由要靠民主来保护﹐民主最终要落实到个人自由。在尊重个人自由的英国统治下﹐香港人可以不觉得民主有多么重要﹔但是在北京统治下﹐民主就成了决定个人自由能否存在下去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人对香港欠下了一笔债。
就在香港人民惊天动地地反对恶法的时候﹐美国许多城市正在静悄悄地发起反对联邦政府一项法令的运动。看一看美国人是怎样用民主来保护自由的﹐对于中国人来说虽然有些遥远甚至奢侈﹐但还是很有启发的。
2001年10月﹐“九一一”过后只有45天﹐美国国会两院两党以空前的迅速和一致通过了美利坚爱国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 授权联邦调查机构在打击恐怖主义时可以用多种手段获取受调查的公民的信息资料﹐包括政治和社会活动﹑商业和金融﹐健康和医疗﹐甚至图书馆的借书记录(美国很多重要公共建筑和设施的资料﹐如政府大楼﹑桥梁﹑水电站﹑地铁等等都对公众公开﹐因为这些用的都是纳税人的钱﹐公民有权利了解有关资料﹐但它们现在成了恐怖分子的袭击目标)。联邦执法人员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进入私人住宅收集犯罪证据﹐可以对电话录音。在处理一些被怀疑和恐怖活动有关的非法移民案件时﹐联邦司法部可以要求法庭不向公众公开审理程序和相关资料。在这项法令通过后﹐行政部门通过了一系列具体的命令政策和法规。
美利坚爱国法案一通过﹐就在自由派和左派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弹。现在大规模的反恐战争已经告一段落﹐美国人对个人自由无比珍惜的传统便使得这个法案在各地遭到了越来越强烈的抵制。领导这个运动的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这个联盟成立于上个世纪20年代初﹐其宗旨是通过在法庭﹑立法机构和社区的活动保护个人自由﹐特别是反对政府机构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可以想象这是一个在左派和自由派影响下的组织﹐在冷战中当自由世界和共产极权主义作斗争时它不乏“站错队”的历史﹐但在今天的美国﹐当政府的权力在反恐的名义下急剧膨胀时﹐这个联盟的活动对于提醒社会保护公民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现在有30万成员﹐在许多州都有办公室和机构。它发起反对“美利坚爱国法案”的主要途径是在全国许多社区游说﹐要当地立法和行政机构行使宪法赋予地方的权力﹐抵制国会通过的这个法案。2002年一月﹐密西根州安哈伯市的议会通过决议﹐反对“美利坚爱国法案”﹐成为第一个采取行动的社区。
两个月后科罗拉多州丹佛的市议会通过类似决议﹐成为第一个抵制“美利坚爱国法案”的大城市。到2003年七月四日美国国庆日为止﹐根据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统计﹐全国已有130个社区(分布在26个州﹐代表人口1300万)已经由地方立法机构(主要是市议会或者市政会)通过了抵制“美利坚爱国法案”的决议。这些社区包括三个州(阿拉斯加﹑夏威夷和佛芒特)﹐一些大城市﹐如丹佛﹑底特律﹑明尼阿波利斯﹑费城和西雅图﹐但更多的是那些居民多数是中上层阶级或者知识分子的社区(市)﹐如麻州的剑桥(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所在地)﹑布鲁克兰﹑阿林顿和北安普顿﹑加州的奥克兰和伯克利等等。第一个采取行动的密西根州安哈伯市甚至是美国屈指可数的最适宜居住的社区之一﹐这个市的图书馆在发起这项运动中一马当先。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公共图书馆在维护公民自由和宪法权利﹑反对政府滥用权力方面一向是社区活动的中心。在一些本地市政机构还没有就“美利坚爱国法案”表态的地方﹐很多图书馆已经在入口处贴出醒目的告示﹐告诉读者他们的借书记录有可能落到联邦调查机构的手里。
抵制“美利坚爱国法案”的理由是它违反了美国宪法(尤其是它的人权修正案)﹐以打击恐怖主义为理由为无限制地扩大政府权力开了先例。布什政府说旨在打击恐怖主义的“美利坚爱国法案”受到全国上下的支持﹐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针对这个法案以国籍和在美身份划线的做法﹐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和美国国家公共电台联合举行的的一项调查显示﹐51%的人在被问到在美受审的外国人(包括非法移民)即使涉及到恐怖主义活动时能否受美国宪法所保护这个问题时﹐其答案是肯定的。70%的人认为在美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应该和美国公民一样享受宪法的权利。因此﹐反这个法案的人所关心的不但是他们自身的隐私和安全﹐也包括新移民甚至非法移民的利益。在他们看来﹐如果联邦调查机构可以不准地方法院公布非法移民的案情﹐哪怕它们涉及到恐怖主义活动﹐那么或迟或早法院也会受到联邦政府的命令不准公开涉及美国公民的案情﹐只要政府找到一个国家安全的借口。因此﹐美国公民决不能因为事不关己而高高挂起。此外﹐多数人认为拘留﹑搜查和对电话录音都必须有法院的许可。
如何在一个社区发起抵制“美利坚爱国法案”的活动呢﹖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办法是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用演讲和散发传单广泛宣传这个法案的危害﹐走访社区活动人士和地方政治家﹐收集签名等等﹐最终使这个问题进入市议会或市政会的议程﹐由它们表决通过抵制或反对这个联邦法案的决议。
这样的社区决议有什么实际效果呢﹖它们当然不可能推翻国会通过的法案﹐这是联邦和地方分权制所决定的。但如果越来越多的社区通过类似的决议﹐这样的民意迟早会在联邦一级得到反映﹐国会或许会通过相应的制衡法案。在目前﹐比较直接的实际效果是很多社区在通过这项决议时﹐要求本地的警察和执法机构在和联邦调查局合作时﹐拒绝那些来自于”美利坚爱国法案”的危害个人(不限于美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调查手段。这就是说州和市﹑县的执法机构可以不和联邦调查局合作。这样的决议对于本地执法机构是有约束力的。当然在另一个方面﹐联邦调查局根据联邦法律享有在地方行使充分调查的权力。因此﹐这里有一个巨大的法律的灰色地带。可以预期﹐联邦和地方的这场法律战将给美国的法制和具体实践带来一定的变化。
虽然香港的“23条”和美国的“美利坚爱国法案”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而反对这两个法案的斗争在性质和代表民意的程度上也是不可比拟的﹐但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从这两个运动中发现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个人自由和民主制度(特别包括权力制衡)的关系。在本文开头笔者曾经说自由要靠民主来保护﹐而民主最终要落实到个人自由。在美国的情况下﹐当相当数量的人担心他们的自由受到联邦政府损害时﹐他们有充分的渠道和方法汇集民意﹐影响地方政府﹐通过民主机制表达意见﹐最终达到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接管这种保障仍然需要和联邦政府作妥协。这就是自由民主所赖以生存的所谓“社会资本”在支付利息以应付危机。如果美国人要靠走上大街包围政府来传达民意﹐如60年代那样﹐那也是民主制度的表现﹐只要这种权利仍然是受宪法保护的并在实践中能充分实现的。不过和静悄悄的反“美利坚爱国法案”运动相比﹐这样的行使民主有点象砸锅卖铁或者送典当铺。因此﹐当一个社会有充分的民主机制和权力制衡时﹐个人自由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和平地得到保障。但是在香港﹐个人自由在过去是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不过这种尊重和保护不是来自制度﹐而是英国人的传统﹐即所谓“人治”。如果换了一个不尊重甚至反对个人自由的主人﹐香港人就必须用走上大街的方法来传达民意。香港要长治久安﹐只有用建立民主制度和权力制衡来保障个人自由。
中国大陆的情况就更是如此。很多中产阶级人士﹑知识分子和商人津津乐道于他们的“自由”﹐常常指责海外人士看不到国内的变化﹐还以为国内和过去一样这不准那不行。但是﹐不用生活在国内就可以知道﹐这种“自由”是极端有限的自由﹐是具有特权性质的自由﹐是没有法律和制度保障的自由﹐是没有民主的自由。
这种自由的最好最高形式就是香港人在英国人治下的自由。而今天中国大陆的“自由”即使离那样的自由也还差得很远很远。今天的香港人已经用行动在争取有民主的自由﹐而这种有民主的自由应该成为全体中国人的目标。
作者任教于美国德拉华州立大学
(《观察》)
发稿:20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