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廊敬天重德修炼文化世界回眸再现辉煌
道德升华缘归大法病祛身轻佛光普照今日神话
史前文化生命探索浩瀚时空中外预言科学新见
迫害真相矢志不渝揭恶扬善曝光邪恶慈悲为怀
人生百态 社会乱象红朝谎言华夏浩劫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天怒人怨因缘启示
深思明鉴心明眼亮信仰漫谈杂谈随笔
上善若水省思感悟寓言启示诗文乐画
国际声援天地正气良知永存紧急救援
主页 > 见仁见智 > 深思明鉴

曹静:论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完全彻底非法性(下)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曹静

【新生7月18日讯】4, “610办公室”:新时期“中央文革小组”

“610办公室”即“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它成立于镇压前夕的99年6月10日,故名。它是中共“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常设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其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公、检、法、司法、安全各部门侦查、抓捕、起诉、审判等处理法轮功工作的一切活动”。

镇压正式开始后,“610办公室”升级为正部级常设机构,数以万计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610办公室”相继成立,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达百万规模,经费充分满足。

各级“610”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严密而独立的体系,对中国的各级党、政、司法系统拥有绝对的权力,并且只直接对上一级“610”负责。

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这个“610”的成立和运作都找不到任何依据。从其完全凌驾于法律和同级政府机构之上的运作方式来看,只有当年德国法西斯组织“盖世太保”、前苏联的“克格勃”及中国“文革”时期的“中共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可以与之类比。

这种因政治运动和镇压的需要而临时成立的“办公室”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中国法制体系的极大践踏和嘲讽。它象一记响亮的耳光一样打在了所有法律工作者和以为中国已经走上了“依法治国”道路的人们的脸上,并再一次提醒大家:法律只是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场合装点门面用的,真正有了问题,对不起,法律太麻烦了,手续太繁琐了,技术难度太大了,还是“办公室”来得痛快,用著自如省心。

5, 劳教:“速战速决”的“优越性”

“610”成立以后,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大概要数签发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票了。人大虽然通过了“立法”,用刑法的体系来当作镇压的工具仍然不够得心应手。法律毕竟是法律,“船大调头难”,要牵扯到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诸多环节,开庭时按法律的规定还得给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操作过程“冗杂”又“漫长”,根本适应不了将法轮功快速消灭的需要。

于是“劳教”这个中国特色的“最高行政处罚”体系便派上了极大的用场,充当了镇压的最主要工具。

中国的劳教体系始建于“解放”初期的五十年代,当时的设计思想是强制“解放前”那些“游手好闲”的“剥削阶级残余”进行劳动,以将他们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后来这个体系渐渐发展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1982年1月21日由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给出了应该将什么样的人进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镇压者虽然挖空心思,直至动用了人大和“两高”这样的最高权力和法律机构来为镇压制定“依据”,然而在真正执行时,实际运用的却是跟那些“依据”靠不上半点边的、早已与现行法律体系严重脱钩的、还在将“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作为“罪名”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因为劳教只是一个“行政处罚”,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续,由隶属于党委或“政法办”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写一张劳教票就可以立即执行,什么原告、被告、公诉人、律师、开庭审理、法庭证据、法庭辩论、审判员、审判长、书记员、上诉、申诉等等统统免掉,在“速战速决”方面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

至于炼法轮功违反了以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六条中的哪一条,也不必经过论证。据笔者所知,镇压初期,许多拘留所、劳教所在填写有关法律文书时都将法轮功学员的“罪行”这一栏直接填成“法轮功”,很久以后才改成“扰乱社会治安”等等──在“三位一体”的“主席”公然操纵著整个国家机器违法犯罪的时候,指望具体的执“法”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无异于是缘木求鱼。

6, 洗脑班:用公款“私”设的“公”堂

从镇压的第二年开始,全国许多劳教所50-95%的在押人员都变成了法轮功学员,迄今为止,共有超过10万名法轮功学员被处以劳教。然而,这个数目与法轮功信众庞大的基数比起来,还是太小太小。将全国所有的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戒毒中心等等场所都“运用”起来,还是远远达不到镇压所要达到的目的:从精神上“转化”或从肉体上消灭法轮功学员。这就是全国范围之内洗脑班建立的原因。

当然洗脑班的官方名称不叫洗脑班,而叫“学习班”、“转化班”、“法制学习学校”等等。它的运作方式是利用现有的学校、宾馆、招待所等场所或专门新建的洗脑基地,将法轮功学员绑架到这些地方参加“学习”。“学习”期间跟坐牢一样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和所有人权,享受的“待遇”跟关押在监狱、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几乎没有区别。

笔者之所以用“绑架”这个词,是因为这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将公民强行关押在某个地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进行酷刑折磨的做法与土匪无异。

“学习班”的参加者失去人身自由不算,还要遭受经济掠夺。参加“学习班”要交“学费”、“生活费”等等。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参加“学习班”还需要让家属或同事、领导“陪同”,“陪同”人员起的作用相当于看守,然而也必须向洗脑中心上交食宿费用。不过,考虑到要“转化”的人员数目之大和警察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匮乏,这一条又不那么奇怪了。这也只是普通公民被裹胁到镇压之中的方式之一。

种种不同名称的洗脑班的性质实质上就是私设公堂。它不仅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是又一种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践踏。

然而这种由“610”“私”设的“公堂”却比土匪的窝巢更加恶劣,因为它花费的是公款,是国家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据海外媒体报道,2001年12月用于建洗脑中心或基地的资金达到了42亿元人民币;北京财政局内部材料显示,2001年前10个月,北京市财政局拨款3200万元用于“处理法轮功”的工作;北京海淀区2001年6月拨款360万元用于办洗脑班;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2001年用于“处理法轮功”工作的费用为202万元……这些通过艰难途径传出来的数据其实连冰山一角都算不上。如果把四年的镇压之中的所有费用列出,再加上在联合国中拉票和让外国政府对镇压“三缄其口”的花费,这场镇压的成本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

镇压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如果说镇压者在试图为镇压制造出一些“法律”上的“理论依据”的时候,尚费了一点心机去装点门面的话,那么这种镇压到了实际执行和操作的时候,就已经完全没有任何顾忌了。官员的升迁、去留、单位的奖金、企事业的经济效益和领导人的职位、学生的升学甚至考试成绩、警察的饭碗、犯人的刑期,统统都跟镇压法轮功的“成果”挂上了钩。“上面”的精神再明显不过了,务必要将法轮功斩草除根,“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拖垮”,“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这样的“密令”和“口谕”一层层向下传达,前有“好处”在诱惑,后有“恶果”在逼迫,这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被裹胁进了镇压之中的原因。

以劳教所为例,法轮功学员的“转化率”是一个硬性指标,必须达到,采用什么手段就不管了,否则警察就得丢职位、丢饭碗、丢奖金。“转化”“成效”显著的便名利双收。“转化”的标准是必须批判自己以前的信仰,外加帮助警察“转化”其他的人。

警察转手就将犯人也裹胁了进来。中国的监狱、劳教所都有一套减刑减期制度,刑期长的有时候能减掉一半甚至以上。比如劳教所减期的“法定”比例是30%,每半年评一次“奖”,30%的劳教人员有减期的机会。这30%给予谁,完全由警察说了算。

对于犯人来说,没有什么比早日离开牢笼的诱惑性更大了。于是拘留所、监狱、劳教所的犯人、在押人员与警察一起再次上演“私设公堂”,这些“公堂”中所设“私刑”的残酷程度闻所未闻,令人发指,其目的都是完成这场镇压的最初及最终目标:将法轮功和信仰法轮功的人消灭。

在铺天盖地的媒体宣传、煞有介事的“人大立法”及越来越耸人听闻的“邪教徒”“自杀”、“杀人”案件一个接一个“发生”的时候,法轮功的信众早已被打成了“另类”,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了几脚尚可以一直告到省里也要讨个“说法”,法轮功学员就算遭了灭门之灾,远房亲戚可能连看一眼尸体、问一问死因的胆量都没有。连胳膊上戴个红袖章的居委会主任也可以对法轮功学员拥有生杀予夺之权。人生而有之的生存权及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本无从提起。

对法轮功的诽谤宣传和镇压之中对法轮功学员所实行的抓捕、关押、审判、抄家、开除公职、开除学籍、人身侮辱、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洗脑、扣发工资、退休金、没收财产、任意盘问、酷刑折磨、逼迫书写违背个人意志的文字材料和“思想汇报”等等,至少违反了以下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民法》、《劳动法》、《国籍法》、《著作权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游行示威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同时也至少违反了以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也许有人会奇怪怎么连《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也会违反,这是因为法轮功学员的子女除了有被剥夺上学权利的情况发生外,还有与其家长一起被抓去坐牢的,甚至有母婴一起被劳教所虐杀的恶性事件发生。镇压所侵犯的法律法规与镇压中所犯下的罪行一样罄竹难书。

结语: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将江泽民绳之以法

总而言之,这一场镇压从“理论基础”到实际操作都是完全彻底地违法的。它所践踏的法律法规数不胜数,它所带来的灾难和损失难以估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将这场镇压的最直接责任人江泽民绳之以法,否则,中国的法律就将永远也不能从目前被强奸和践踏的耻辱中翻身。

(大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