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鹤云:游行有理 示威无罪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黄鹤云【新生7月16日讯】据报导:中共官方喉舌《中国日报》撰文,诬蔑香港“七、一”示威游行,是外来势力介入的“颠覆国家”行为。如果证实这篇恐吓、诬告文章,确实是根据中共官方指使而发的,那就是中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又一恶劣先例。中共口口声声说要“以法治国”,那么,首先就要从以法治中共开始。
什么是“颠覆国家”?香港的二十三条立法还没有完成,根据什么说“七、一”大游行是“颠覆国家”的行为呢?没有事实根据,没有经过香港司法部门的审理,就断定是外来势力介入。可见中共喉舌的“无法无天”行为,已经达到何等疯狂的地步。
对此,香港民主党派、团体,应该对《中国日报》提出诉讼。中国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游行示威的权利。《中国日报》及其指使者的恐吓、诬蔑,是违犯宪法的行为,对此应负恐吓、诽谤之法律责任。
至于“颠覆国家”的罪行,中国共产党及毛泽东是始作俑者。中共才是真正的以非法、暴力手段,分裂、颠覆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实就是一个非法的政权。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真正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罪人就是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为了夺权,煽动《红卫兵》“炮打司令部”,陷害“国家主席”刘少奇,砸烂公、检、法把国家搞的大乱的疯狂行为行为,才是名符其实的“颠覆国家”的罪行,他应该接受法律的审判。可见二十三条立法,完全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国家和政府是应该有所分别的。国家是领土和人民的统一体,而政府只是受人民所委托来管理国家的组织。因此,政府可以更替国家并没有被颠覆。要求修改、废除一些伤害人民利益的法律条文,要求改组政府是人民应有的权利,又怎么能说是“颠覆国家”呢!在中共“领导人”的心目中:朕即国家,朕即政府,朕即法律,朕即人民。
“六、四”民主学生运动未经司法法审理,中共喉舌《人民日报》就对学生要求改革政治的正义、和平诉求,污蔑为动乱,也不知根据何种法律,出动坦克,以屠杀手段来清理广场。中共践踏宪法,践踏人权,践踏生命的罪行,应该接受法律的审判。“六、四”问题不是平反不平反的问题。中共也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力,为“六、四”定罪,为“六、四”平反。中共只能向人民法庭交待镇压“六、四”的罪行和接受审判。
中共中央统治者一贯“无法无天”难怪中共大大小小的官吏,中共控制的报刊都是“打着伞的和尚”。
只有审判中共才能救中国。我相信,我祈待这一天的来临。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
(大纪元)
发稿:20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