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民吗?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佚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存在,并且在共产党执政的基础上将长期存在下去。如果一个国家的某项制度将适用于该国的每个公民,那么每个公民在这个制度出台之前是不是都应该有权做番思考呢?虽然也许每个公民对某个制度的思考将必然受到自身素质的约束,而有不同的理解,但是,这样的思考权利难道不是作为一个国家的主人翁所必须拥有的吗?于是,关于“代表大会制度”就有如下的问题需要弄清楚:
一、经由该制度产生的法令法规是否适用于每个公民?答案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这很矛盾,甚至荒谬,因为这样出来的法令法规本来就是谬种,是由荒谬的“代表制度”产生的。说产生出来的法令法规将适用于每个公民,乃是因为现代社会制度下的公民享有法律基础上的平等权已经不是一个需要费口舌来争论的问题,而是必须尊重的一项权利。因此,无论怎样专制独裁的政府都还是必须谨思慎为的,而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地剥夺民众的这项权利,于是它也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又是否定的呢?因为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法令法规实质上就是怪胎,不要一相情愿的认为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为国家提供了一个产生“平等权利”的操作平台。就象你的电脑操作系统已经感染病毒,你还希望运行在这个平台上的软件可以正常工作吗?
为什么表面看来公平的人民代表制度竟然会成为孕育“不平等”的母体呢?因为,这种代表制度根本就不能起到“代表人民意愿”的作用。正如前面提到的,每个人对于同样的问题会有不同的理解,那么一个代表到底应该代表多少人才更接近于合理性?并且,很显然,作为一个代表,他自己要代表的内容都是模糊不清的。事实上,在他投票的那一瞬间,帮助他做出决定的不是他对要回答的问题本身的了解程度,而是他必须象沙弥在饭前的祷告一样,遵循一种既定的仪式而已。事实上,正如祷告本身不能解决肚皮问题一样,这样的“代表制度”也不能解决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就算你是一个责任心很强的沙弥,在祷告的同时也还真的思考了寺庙的“香火”问题,但是,你充其量也只能代表你个人的意愿。卢梭就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本质上是有公意所构成的,而一直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另一个意志,决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代表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仆役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决不能是法律。”更何况,代表连自己的意愿都无法代表呢!这样产生的法律又怎么可能对每个公民产生的约束力都一样呢?
二、在“代表制度”下,我们还拥有思考权利吗?既然,“人民代表”不能代替我们对国家事务所做的思考,那么我们就理所当然的应该思考--无论是出于对自身的还是出于对国家的,都应该自己来思考。如果你可以思考1+1等于多少的话,那么你又怎样来表达你的判断呢?是通过“代表”吗?而代表们要回答的问题--按照既定的规则必须回答的问题恰好是1-1等于多少,他又怎样来代表你呢?虽然你的答案是2,肯定是正确的,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前,你只好收起你的正确答案,因为在这个时候,正确答案是0。于是,你的思考权利就被非常隐蔽的手段给剥夺了,就是被这个看来很适合中国“人口多”的特殊国情下的特殊制度从根本上给剥夺了。既然民众的思考权利都被根本地剥夺了,那么“人民代表”代表的又是谁的意愿就不言而喻了,只能是代表的少数的“权贵阶级”的独裁专制的统治意愿。
发稿:20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