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的耻辱,请刀下留人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佚名今日上班,来到办公室,打开浏览器,照例来到国内新闻站点。虽身在海外,但心向祖国。赫然一则新闻应入眼帘: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元凶靳如超被一审判处死刑。石家庄特大爆炸案,108条无辜生命被阴翳龌龊的靳如超野蛮地在睡梦中夺取生命。爆炸现场,惨不忍睹。这样的元凶被判死刑,他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可谓大快人心。
然而仔细看那新闻,却高兴不起来,非但如此,心情入坠冰窖,沉重万分:那三个制造火药、贩卖雷管的,也被“依法”一审判处死刑!
这三个人,即不是靳如超的同伙,也不知道自己贩卖的火药雷管的最终用途,尤其是那个重庆农村的打工仔胡晓洪,早在爆炸案发生前9个月(2000年6月),就卖出雷管捻纸给靳如超,“得赃款33元”,这次也被判处死刑!
这真实中国司法之耻辱,中国之耻辱!
靳如超一介莽夫,残暴无良,视人民如草芥,惘杀无辜,罪大恶极,该当死罪。可中国司法机关,掌握国家机器,拥有无上权力,却也草菅人命,如此滥杀狂杀,比之靳如超,岂不更加残忍?国家机器如此,中国社会何来长治久安?
判处这三个人的死刑,理由是后果特别严重,为了社会稳定,因此杀他们已告亡灵,安慰死者家属。可是这种超越法律,如同株连九族一样的滥杀,对中国的稳定,又有何益?中国的长期稳定,唯一可依托的只能是法制。然而这种国家机器滥用法律,司法部门意气用事,却毫无监督,中国谈什么法制?还希望什么样的社会稳定?
中国司法部门,中国一些犯罪分子丧尽天良,你们难道也丧尽天良了吗?
刀下留人!
发稿:2001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