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维护安定团结”的借口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海杨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整体上是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旧体制的制肘;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借改制将所属职工推向社会,变相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权利,使这部分人的家庭收入骤然下降,生活陷入了困境,基本的生存所需都无法保障和满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由此造成的越来越明显的贫富差距,以及官员的腐败司法的腐败,产生了大量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许多人的心头弥漫着一种悲观情绪。
近几年来曾经多次发生离退休人员因为不能及时领到退休金,生活无望进行的集体上访;还有一些中年职工因为被裁撤,没有了生活来源。在他们屡次恳求交涉,要求得不到满足的前提下举行静坐。在这些上访和静坐中,百姓也对所在单位和地方领导的渎职腐败提出控告。这些行动虽然短时间内增加了党和政府部门的工作量,打乱了一些政府固定的工作程序,甚至对地方和地方领导人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群众的这些行为应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一种为生活所迫,出于人性本能的抗争,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我的面前有一份北方某省地方六部门今年七月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省级党政机关信访秩序的通知》。通知共分六条。其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条,上访人员要严格遵守逐级上访制度,首先到当地管辖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对处理意见不服的持答复意见再到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不得越级到省党政机关上访。
——第三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取书信或电话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对违反规定组织集体越级到省党政机关上访的,要追究组织、策划者的责任。
——第四条,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集体越级上访,对煽动、组织、串联群众集体上访、越级到省党政机关上访的,要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这六部门依序分别是:市公安局、市委市府信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府财贸办公室。
看完这份通告,我很震惊也很不理解。
我的第一个设问:执政党的宗旨是什么?
我的第二个设问: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江泽民口口声声说: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可行动上却丝毫没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眼里。公务员不管职位高低大小,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我们这个国家的主人,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党和政府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全中国人民的利益和福祉!人民是否满意是衡量一个执政党和一届政府的唯一标准!
六部门通告的核心就是不能越级上访,不能联合上访。
老百姓有苦难有冤情在他们哭诉无门或被当地有关部门拒之门外,遭遇官官相护甚至被被检举者恐吓和迫害的时候,他们出于对上级党和政府的信任,去到那里申诉冤情、反映问题、控诉腐败,是完全正当的无可指责的!因为那是他们唯一可以主张权利的地方了!根据我们目前的信访体制,往往接到控告申诉的上级,会把这些矛盾重新转给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许多更是直接转到了当事官员手里。这样做的结果不仅问题根本无法解决,还让上访者还面临更加可怕的打击迫害!上级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上访量大人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的信访和处理信访的体制没有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而改革和完善,这个体制已经完全不适应当前的现实情形。
群众上访,有的是三番五次,说明他们的良知还没有泯灭,说明对我们的党和政府还没有绝望,还是尊重和爱护的。他们的行为应该值得鼓励和奖赏。
党和政府本来就是为了给人民分忧解难而存在和工作的!有多少冤情,就有多少申诉和抗争,这标志着老百姓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苏醒,这对于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上级党和政府应该体恤百姓的疾苦,对于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研究督办,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有一些不能一下子解决的问题,也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将心比心将心换心,赢得理解和支持。
很显然六部门的通告,是本末倒置的。这个通告是一堵墙,把群众和党和政府分割开来,对立起来。对越级上访的群众充满了警惕甚至敌意。如果执行这个通告,我们永远无法查处远华大案!我们永远无法弄清楚南丹煤矿爆炸和死伤的真实情形,我们也无法下决心查处沈阳市长慕绥新的罪行。
从这个角度看,上访者是贪官污吏的掘墓人!所以有人要对上访者百般打压恐吓,甚至采用司法的手段,给上访者扣上莫须有的罪名打入监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纲里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与根本大法和某地的通告对照,无需一条条驳斥,我们就可以认定通告是违反宪法原则的,是限制损害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因而应视为无效!
通告除了与宪法原则抵触外,在程序上也存在违法。从严格意义上讲,通告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法律约束力。如果说公安局、信访局和上访有关系,可以勉强解释的通。经委、建委、财贸办越权联合具名,简直荒唐可笑!就如同一个没有驾照的司机上路行车。此类规定因为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影响重大,六部门根本无权制定实施。最起码也应由这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市政府颁布施行。
即便此地的人大会议通过这个通告,也不能保证它合法。因为任何对于宪法意义上公民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讨论。可以肯定的说,某地方的这种违宪行为,是断断不会被全国人大接受的!
为政之道在于昌明疏导。而不是堵截更不是恐吓。那恰恰是颠倒了上下混淆了黑白,贻害无穷!这份通告据我所知,被广泛散发。有家纺织企业有职工2400人,通告就印发了2000份。那里的职工读完了盖着六个大红印章的通告以后,会作何感想呢?先是害怕。有这种效果发通告单位的目的就达到大部了。剩下的呢?那种埋进心底的伤害和冤屈,谁来计算过?通告可以将越级上访的人的手脚锁住,但那毕竟是暂时的。老的矛盾并没有解决,新的抵触又将开始!由此带来的民心的丧失,谁来体谅过!
乱相就此埋下伏笔。安定团结的局面就会变得脆弱和经不起风浪。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得不在维护稳定和保证公民权利之间做权衡的话,保护尊重公民的权利是第一位的!是不能含糊不可动摇的!只有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保护,社会和谐稳定才会是现实的和可能的!
一个时期以来,发生在全国的爆炸、投毒、破坏性自杀,很多都是因为一些部门和地方漠视人民疾苦激化矛盾造成的。当生存权受到挑战和威胁的时候,仇视社会铤而走险的人就应运而生!
一个没有不同声音的社会是病态的令人毛骨悚然,一个不重视不同声音和民间疾苦的政府是不能长久的。
应该警惕不是在沉默中爆发就是在沉默中灭亡的危险。
发稿:200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