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裁、暴政、践踏国法才真正导致“亡党亡国”(下)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新生10月22日讯】众所周知,东欧共产党的覆灭是因党内专制、独裁、暴政、腐败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一个执政党如果不实行开明、民主的政策,不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的意愿和民主、自由的权利,一味依靠专制、暴政,其灭亡的命运可想而知,那才是真正的“亡党亡国”!1999年6月9日,信访部门代表党和政府向全国、全世界郑重宣布:国家允许正常的健身炼功活动,任何人对气功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这一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开明、民主,是顺民意、得民心的,受到了国际舆论的一致好评。可是,随后出现的事件完全出乎广大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意料。堂堂的东方大国的当权者竟然背信弃义,居然对一群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信仰“真、善、忍”进行残酷镇压、无情打击,这样的政府还值得信任吗?
谁都知道,上访是每一名公民、每一名党员应有的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一条)。党章也明确党员有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25”法轮功修炼者到国家信访局提出三条要求和意见,完全是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
江泽民以个人的意愿给法轮功扣上各种“文革”式的大帽子,其喉舌《人民日报》,随即发表评论员文章进行鼓噪。在此形势下,全国人大加班加点赶制出关于所谓的“法律”。从法制角度讲这是独裁者的意志严重干涉法律的典型表现,是个人权力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挑战,是法治社会最为忌讳的,其实质是对法律的践踏。
说到底,对法轮功的诬陷是江泽民盗用国家的名义,给广大民众灌输的毒害。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连代表国家职能的红头文件都没有,更谈不上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了。江泽民利用其权力对法轮功进行残酷镇压,已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国际形象,破坏了我国民主政策、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这种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以及高度集权的失控和滥用,才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的、最深层的因素,是我们党、国家、民族最大之不幸。
发稿:2001年10月21日
更新:20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