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积极促进人权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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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说,他做为一个律师,第一个专业是海商法,是一个高度国际性的领域,如果海商活动需要国际规范,人做为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当然更需要国际规范。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再只是国家,个人和非国家群体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主权也不再是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判准;同样重要的正当性判准,是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它的人民?是否尊重保护人民的人权?这是人类在道德上一个很重要的进步。
致词内容如下:
「今天,在这个新世纪的开始,能够受邀参与这个国际人权盛会,感到非常荣幸。自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来,人权在过去半个世纪的普世化是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比较乐观的人甚至认为,一个以人权为基础的「世界」社会、一个不同于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社会,已经隐约可见。不论这种说法是否过于乐观,我们今天的确是怀抱着这种「世界社会」的普世精神在这里聚会。我因此要特别向世界各洲远地而来的贵宾表示欢迎和敬意。
正如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全球共识所强调,各种人权是普世的,不可分割的,互相依持的,我相信,同样普世、不可分割和互相依持的,是联合国一向同等强调落实人权的四个层次:全球的、地区的、个别国家的、和非政府组织的层次。很可惜的是,亚洲在地区这个层次上比较落后。亚洲地区不但到今天还没有地区的人权宪章、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亚洲价值」之说甚至还在某些角落相当盛行。这个地区层次的缺失,难免影响了亚洲在其他层次上的努力。这个事实应该警惕我们:除了在区域层次上必须作更大的努力之外,其他的层次上的努力也因此更必须加强。
中华民国是亚洲的一部份,当然也面对了这个困境。中华民国甚至还有国际关系上的独特困境。但是这些困难和困境从来不曾使我们忘记台湾也是人权地球村的成员,是人类的「世界社会」的成员。虽然能力、经验有限,我们从来不曾忘记,台湾也要尽其作为人权地球村成员的本分。
基于这个认识,7个月前,个人代表新政府的团队在就职演说里提出了有关人权的3个政策。第一是设立一个联合国已经倡导多年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第二,是把《国际人权法典》国内法化为《中华民国人权法典》;第三是加强和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的人权交流。这三个政策多少涵盖了全球、个别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这3个层次,但仍然是刚刚跨出的第一步。下一步,我们还需要一个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所倡导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在这3个政策里,我们优先推行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设立,也就是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国内各界对这个政策建议的反应非常正面。目前已有两个组织法草案送到立法院。下个国会会期开始辩论前,还会有其他更多的草案被提出。诸位这个会议可以说是正逢其时,必将大大有助于国家人权委员会设立前所必须有的多元社会的公共讨论。我必须藉这个机会向各位道谢。
新政府优先推行国家人权委员会是有特殊考虑的。1971年中华民国被迫退出联合国时,同时也被迫退出了国际人权体系。30年来,台湾因此缺少了来自国际的交流、协助、监督和激励。在这个人权普世化的时代,这个事实对台湾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政策、机构、知识、资讯和教育方面。我们知道,联合国的「巴黎原则」所建议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大致上有五个标准功能:调查人权侵犯的案件;用人权标准来检验既有的法规和立法草案;规划并建议国家人权政策及国际人权合作计划;促进学校内外的人权教育、训练及研究;和提出年度及专题国家人权报告,除了第一个功能外,其他都是台湾所一向缺少的进一步推展人权的基本措施和机制。
人权的发展和其他的发展一样,也必须注重基础建设。具有国际设立标准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因此是一个不得不有的政策优先。我会密切注意这个国际会议的讨论,以便作为推行政策的参考。在这里,我也特别要向刘校长道贺,由于东吴大学今年就要成立国内第一个人权研究中心:张佛泉人权研究中心,此举势必带动国内的人权研究与教育风潮。
做为一个律师,个人的第一个专业是海商法,是一个高度国际性的领域,如果海商活动需要国际规范,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当然更需要国际规范。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再只是国家,个人和非国家群体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主权也不再是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判准;同样重要的正当性判准,是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它的人民?是否尊重保护人民的人权?这是人类在道德上一个很重要的进步。
中华民国虽然在民主化上还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而且目前在国际关系上有它独特的困难,但我们绝对不会自外于人权的地球村。正如《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说,人权是世界和平的基础,而人权也同时是民主宪政的基础。人权、民主、和平是建构一个更美好的世界的三大基石。人类不能不向这个方向迈进,台湾也不例外。」
发稿:20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