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方面的人权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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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说,过去两个星期来台湾审理苏建和等三人的法庭异常活跃。除了同案件有关人员外,感到自己被司法机构轻蔑的学生和个人也挤满法庭,发出自己的声音。一名妇女抓住每个记者都要拿出一口袋文件,讲述她的兄弟如何在法庭受到轻蔑。一名老人在散发传单,上面写著“无论如何不要为了法官的面子玩弄这些人的生命。”
苏建和、刘秉郎和张林勋三人在1992年被判谋杀、抢劫和强奸罪。他们后来说,当时是被施加酷刑之后被迫认罪。
这一案件目前已经成为对台湾司法制度改革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改革的考验。
自从陈水扁今年3月当选总统、结束国民党的55年统治以来,他的政府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声称要废除死刑,要促进“人权婚姻”诞生“人权之子”。
但在台湾实行戡乱条例时期,法律和秩序都是靠命令维持,而不是靠实践。有些人不明不白失踪了,任何人都不知道他们的下落。
有些当时任职的法官现在仍然还在工作,他们的影响已经延伸到民主时期。辅仁大学若望保禄二世和平对话研究中心的学者认为苏建和案中,法官更多的是关心自己的荣誉和名声,而不是被告是否有罪。
在中华民国1911年成立之前,中国的法庭文化就是法官经常以酷刑要被告招供。国民党到台湾之后继承了那种传统。因此,人们尽量避免上法庭,避免任何同司法有关的事情。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坏人”才上法庭。
有些批评者说,除了文化因素外,警察暴力同他们的有限调查权力和低工资(平均月工资1900美元)有关。在台湾,检察官对于调查工作权力更大,警察仅仅是在嫌疑被押期间可以确定嫌疑是否有罪。
台湾修改了法律,将嫌疑被关押时间从48小时减少到24小时,虽然台湾警方仍然时常出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大公司和权势人物的案件,但人权方面毕竟在进步中。当地媒体对重大案件也有影响。例如,在苏建和案再审期间,法庭允许电视台通过闭路电视转播审判过程。
发稿:20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