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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暗箱操作——法院到底有多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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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德堂于October13,2000

我叫殷德堂,男,60岁,是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退休职工。我于1996年8月19日与赵璇结婚。我是应赵璇在报纸上登的“征婚启示”与她相识、结婚的。由于她是河南省南阳市人,婚前相距两地,对她了解甚少。婚后,她带着一个女儿来到洛阳市我的家里居住,我发现她不但好吃懒做,而且从来不为这个家庭的生活投入一分钱(这一点,赵璇在她的一审应诉状里也承认。但后来随着事态的发展,她越说越多)。我说:“你不能只吃我的呀。”她说:“你还能活几天?我还要为我和女儿的以后打算。”因此我们常生口角。以至我因为生气而住院一个多月。她却没到医院看我一次。我曾与1998年9月5日,1999年4月20日,2000年1月7日,三次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赵璇威胁我说:“我弟弟可认识法院的人,你可要想清楚!”我说:“你吃我的、住我的,还天天什么都不干,跟我找事吵架,我能和你过下去吗?”

前两次,在法院的调解下,在她书面保证下,我勉强同意撤诉。但她马上在家闹腾。她和她的女儿占着我两居室的大房间,我和我的小儿子住小房间。她天天晚上找我谈心到深夜两三点。我一个60岁的老人,哪儿能禁得住这样折腾?!而且她四处翻腾我的东西,连我仅有的一个锁着的抽屉也要用螺丝刀橇开。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坚决不撤诉。一审判决,疑问重重

一审判决下来了。同意我离婚的要求,但却裁定我有二万九千二百元婚后财产需与她分割。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我在洛阳市关林镇有一套门面房,这是我一辈子积攒下的财产,是和赵璇婚前我和我的两个儿子共同拥有的。而且,该门面房的房租收益除了交纳该门面房的各种费用,剩下在日常生活中花费殆尽。请想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上学,加上四个人的生活费用,仅仅靠我每月400多元的工资够用吗?!但法院就拿这个门面房为理由,判我有这二万九千二百元婚后财产需与她分割。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

一、洛阳市老城区法院的案件审理人刘锐多次与赵璇私下接触,这一点刘锐当着我的面也承认。请问这种情况下,他可能公正审理吗?

二、我多次提出,赵璇在洛阳的户口系假户口,她真正的户口依然在原住地南阳市南召县,她不但户口在那儿,还有住房。她与我结婚,有骗婚欺诈的嫌疑。而案件审理人刘锐对这样重大的线索竟然既不调查,也不记录,毫不理会。

三、相反,案件审理人刘锐在审理过程中完全站在被告赵璇的立场上。因被告在婚前和婚姻生活中从未投入过一分钱,所以拿不出任何为共同生活做出贡献的证据。而案件审理人刘锐却逼迫我为家中每一件物品都拿出证据。仅仅有一套木沙发暂时没找到发票,他都视为共同财产。

四、案件审理人刘锐视原告提供的大量共同生活消费的证据于不顾,竟然无中生有的作出原告有二万九千二百元婚后财产需分割的判决。

五、本案审判程序非法。在整个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原告从未见过判决书上所写的“审判长王庆山”和“审判员白小波、张爱萍”,所有一切都是“书记员”刘锐一手包办。

六、(2000)老民初字第58号判决书于2000年4月29日下达,我2000年5月22日才领到,在领到判决书时,我问案件审理人刘锐:“被告是否已领走判决书?”刘锐答:“早领走了。”因该判决严重不公,我特意于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00年6月5日递交上诉状,谁知后来得知,被告竟随后越期递交了上诉状,我向刘锐要求看宣判记录,刘锐非法拒绝。因此我怀疑案件审理人刘锐与被告串通,违反司法程序。二审判决,黑幕更重

我当然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只开了一次庭。而且在庭审期间限定我和赵璇以及各自的代理人只能发言五分钟。所以只能念了念各自的诉状。这唯一的一次庭审半个小时就匆匆结束了。然后就是等待宣判。法院通知我2000年10月13日去领判决书。我领到判决书,大吃一惊!下面将判决书摘录一部分:“……其中,关于关林门面房租金的数额,有殷德堂与高某所签协议,在双方产生纠纷,无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应以该协议确认租金数额。同时该协议中明确载明日常管理费用由房客支付。以及市场上租房的一般习惯,该收入应视为纯收入。因高某租用殷德堂门面房从一九九五年至今,殷德堂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与高某所签订的该门面房的其他协议,对门面房年租金收入一万二千六百元的数额应连续计算。依法该租金应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二、变更第三条为:殷德堂将关林门面房每年租金收入的一半给付赵璇(即六千三百元,时间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殷德堂一次性给付赵璇经济帮助六千元。

四、殷德堂分担赵璇在外租房居住每月一百三十元租金的一半,即六十五元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看了这样的判决,我欲哭无泪!我想:“法院是不是赵璇家开的?!”仅仅上面这一段,就有许多问题:1、判决书中所谓“殷德堂与高某所签协议”,只是当时我与高某谈房租时的一个草案。后来高某不同意,作废了扔掉的。而法院竟然视我提取的大量证据与不顾,以这张废纸断案!2、我的这个门面房是婚前我与我的两个儿子的共同财产。而法院依旧对此视而不见,只把它划到我的名下。3、该门面房的收入除了维护门面房本身必要的花费,其余的大部分已经在我与赵璇共同生活期间以及我儿子的上学、结婚而花费了。法院仍然对我出示的大量证据视而不见,将其视为“纯收入”而要给赵璇一半!4、最可笑的是,连赵璇在她的诉状中都只要求收入从1998年我第一次起诉离婚是算起。法院竟然判“殷德堂将关林门面房每年租金收入的一半给付赵璇(即六千三百元,时间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5、我自己已经调查清楚,并多次向法庭提出,赵璇户口依然在原住地南阳市南召县,她是南阳市国营红宇机械厂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在那儿还拥有住房。她在洛阳的是假户口。而法院既不调查就认定她“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处”,要我“一次性给付赵璇经济帮助六千元。”

我真后悔我现在想起来在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初审的时候,案件审理人刘锐在调解的时候说的一句话:“对方提出您赔偿一万元,她同意离婚。你愿意吗?”我说:“我不愿意。而且我拿不出那么多钱。”刘锐说:“你同意吧。人家省法院有人。你越告赔得越多!”当时我相信法律!我想:他们不至于胡来吧?!没想到事情的发展真如刘锐所说:调解时只用赔一万元。初审判决下来却要赔她一万四千多!而经过上诉获得的终审判决竟然要赔她将近四万多元!!我哪儿去找这么多钱给她呀?!想必法院要把我一辈子的积攒下来、赖以维持生活的的门面房拿去拍卖,把一大半给她了?!我懂点法律,却没想到法律竟然是这样的!!我知道我的事在现在不算很典型,但我听说法律是给每一个普通人以公平!我现在该怎么办?请大家给我指条名路吧!不管您能对我提供法律上的指点,还是对我表示声援,我都无限感激!

殷德堂2000.10.13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起重机厂东院9号楼2-301邮编:471000电话:3985967电子邮件:3794329176@haomato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