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導斌:是把精神帶回?還是把民意帶去?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杜導斌【新生3月4日訊】從3月1日起,各省人大代表開始陸續進京。按照這些年形成的慣例,央視分配有采訪代表的任務。平日裏默默無聲的人大代表紛紛在新聞聯播上露面,有表決心的,有表意願的,有豪言壯語的,也有出語謹慎的,風格雖有不同,但在鏡頭上,無一不以人民代表的身分發言。我聽了聽,代表們相對比較常講的一句話是:一定要把中央的精神帶回去,推動實際工作。
“把中央的精神帶回去”是個常用得不能再常用的話。其適用範圍非常廣:參加黨代會可以這麼講;參加各部委辦的工作會議也可以講。不過,這句話從全國人大代表們口中出來,我卻認為十分不妥。
憲法第2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既是最高權力機關,就意味著它的上面再也沒有領導機關了,意味著代表大會就是最高中央,所有的國家大政方針,即“中央精神”,原則上都應該由這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作出。代表們集中到一起,首要職責是議出個“中央精神”來,而不是帶個已經存在的“中央精神”回去。代表們將“把中央的精神帶回去”作為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忘記了自身的職責所在。這是我認為不妥的第一個理由。
第二個理由,“把中央的精神帶回去”僅僅適合於以被領導者的身分講。如果自己本身就是中央領導,也就無須強調把精神帶回去。憲法第2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並沒有規定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黨中央成員組成。同樣,憲法也沒有賦予人大常委會以領導人代會的職權。將這一條和第21條的意思歸結起來,我們可以這樣子理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既代表著人民,也代表著國家最高政權。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是一個徒具空殼的集體,而是由一個個實在的人所組成,國家政權說到底必須落實到具體的人身上,我們不能說每個代表都有最高權力,但毫無疑問,每個代表都是最高權力的一部份。據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如下結論:每個代表的上面,再也沒有領導,換個說法,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已經不再是、也不應當是被領導者身分,如果一定說有,也只能是選區的人民。人代會期間,每個代表只有與其他代表之間橫的關系,而沒有縱的隸屬關系。代表通過主張所代表的選民的利益和訴求,與來自另外選區的其他利益代表公開博弈,便是在履行參政議政的職責。“把中央精神帶回去”的思維方向是唯上命是從的方向,既然沒有“上”,又何來的“從”?
第三個理由:代表們的主要職責既然是議出個“中央精神”來,憑什麼議呢?只能是憑代表所代表的民意。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不是其它什麼機關、什麼集體的代表。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由於不可能把13億人濟濟一堂來決策國家政務,這就決定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最經濟可行的辦法只能是由人民的代表來代替人民行使權利。憲法規定,我國的代表由區域結合集團(軍隊和華僑)分別選舉,代表是所在區域或集團的政治權利代表。這就決定了代表只能在所代表區域或集團的民意的基礎上議政。代表不談自己選區的民意,反而強調要帶精神回去,這就等於是要在沒有來源的河裏打水,然後還要把打來的水送去當源頭。這顯然是不對的。
人大代表不同於黨代表。黨代表以黨性自律,思想和步調要與上面保持一致,參加會議重在聽上面的報告指示,然後回去好落實。人大代表分別代表不同地區、不同界別的群眾,重在下情上達,重在到北京去代表人民治國;如果把參加大會的目的放在閉會後回去的工作上,那就不成其為代表,而只是人民了。
(民主論壇)
發稿:20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