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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拒絕和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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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衛平

2000年元月的某天,我在郵局退掉了不久前剛剛訂閱的全年的《南方周末》,原因是對更早些時候發生的該報人事變動感到不滿。我想,這是孤身一人的我所能采取的唯一途徑了,它用來表達我對某件事情的態度。記得那是一個寒冷的日子,在這之前我已經在該郵局的後院提取了兩大包郵寄的印刷品,後來才想起這件事,於是把適才捆到自行車後座的兩大包書卸了下來,把它們搬到郵寄和訂閱的大廳。辦完退訂的手續之後,再把那兩大包書搬出來重新綁到自行車上,足足出了一身大汗。
    
這屬於"良心拒絕"的行為。我憑借自身良心的尺度衡量某件事情,覺得個人應當對這件事情表達自己的不同看法,哪怕這種表達是多麼地微不足道。
    
但這種做法不是沒有問題:我是根據我本人良心的忍受程度來采取行動的。但即使是良心這種東西,不同的人之間差別也很大;對於某個人已經是不能忍受的事情,對另外一個人很可能無動於衷。所以,我這樣的行為沒有可效仿性,你這樣做了,別人未必按你所做的去做。因此,這樣做實際上於事無補。結果是,盡管我在"前門"退掉了這份報紙,它從"後門"再度溜了進來--每周四我在附近的報刊亭又把這份報紙買了回來,因為我相信法國人的一句俗語:聽廢話也比什麼不聽要強。事情走到這一步,我的反抗歸於完全失效。我的良心敵不過我想要看這份報紙的好奇心。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又譯"公民反抗")從起點、訴求和方式上和"良心拒絕"有著不可混淆的區別。漢娜·阿倫特指出,"良心"所遵循的是主觀原則,是個人內心甚至個人利益的滿足,因而"不能被普遍化"。根據自己的"良心"行事的可稱之為"好人",但他們的出現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好人只在危難關頭才會顯身,仿佛從虛空中冒將出來",而好公民"必須是顯而易見的,可以被仿效"。之所以能夠被仿效而成為他人的行為,那是因為許多人“良知達成了共識”,於是他們在一個亮起來的公共舞臺上得以展示,讓更多的人聽得見這樣的聲音,"共識"和"公開性"才是公民行為及其不服從的基礎。羅爾斯將此進一步概括為:"在證明公民不服從時,人們不會訴諸於個人的道德原則與宗教學說……公民不服從不能僅僅根植於集團或私利之上。毋寧說,人們所要訴求的是作為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總念。"換句話說,是依據一個社會已經達成和分享的正義概念,比如平等、自由的原則、機會均等的原則等等。如果這樣的原則受到了侵犯和踐踏,公民們有權起來為捍衛社會秩序所由構成的基礎而采取行動。在這個意義上,公民不服從“訴諸於社會正義感的政治行為。"
    
構成"公民不服從"另外一個條件是:它針對國家現有的某些法律法規。梭羅反對畜奴及墨西哥戰爭而抗稅雖然也是出於個人良知,但他這麼做是針對公民必須納稅這個一望即知的基本法律。集中在這一點上造成了有關公民不服從的全部最激烈和深刻的爭議。"公民不服從"表現出來的是對於既定法律的公開對質,比如1930年由甘地領導的反對英國殖民當局規定的食鹽只能由英國人專賣的法律;六十年代美國青年因抗議越戰而拒絕服兵役、黑人因反對種族歧視而對抗將他們隔離的種種規定。而所有這些行為的當事者都是明明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於是爭議的核心在於;“明知故犯"在道德上是可以辯解的,但從法律上卻不能得到辯解,破壞由大多數人制定、認可的法律不能被視為"正當"。羅納德· 德沃爾金在文章中列舉了曾是美國前司法部長、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Erwin Griswold的觀點:"就法律的本質而言,它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的人,也平等地約束於所有的人,而與其個人動機無關。"同樣,在該書的序言中由何懷宏先生介紹的前美國高等法院法官Abe Fortas也認為,“不僅政府生活在法律之下,我們每個人都必須生存在法律之下,正像我們的生活方式有賴於政府受憲法之下的法律支配一樣,它也有賴於我們個人對法律的服從”;此人擔心有意違反法律的行為會導致違法行為的無限制蔓延--不止是出於社會正義感的"公民不服從",而是會引發其他的違法乃至暴力的行為。應該說,這種擔心不是沒有理由的。但德沃爾金對此也提出了針鋒相對的批評:如果從中得出結論說,但凡社會容忍某些(當然不是全部)不服從行為,"它便要崩潰,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證據。"
    
既然作為公民卻又公開違反他生活在其中、不免受到此保護的法律,解決這樣的難題取決於另外一些必要條件。首先便是公民對現有法律所承擔的義務,承認既定法律所具有的約束力量。為此,蘇格拉底的選擇被一再援引。如大家所熟悉的,公元前4世紀由雅典500余人組成的大陪審團不公正地判處了這位希臘聖賢的死刑,罪名是"不信神"和"蠱惑青年"。在臨死前,蘇格拉底有過一次逃生的機會,他的追隨者克力托曾來到獄中勸他逃跑遠走他鄉,被蘇格拉底堅決拒絕了。他的理由是:即使存在對於他的不公正判決,但如果不伏法不赴死,顯然是對於現有法律和國家的"敗壞"。他不能因為個人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而向整個國家的法律挑戰,讓它們因他而蒙受損失。在解釋為什麼仍然要維護這樣的國家和法律、為其承擔義務時,蘇格拉底娓娓道來:首先,他的父親正是通過這個城邦的法律娶了他的母親從而生下了他,他本人的生命也是由於這個城邦賦予的;同樣,這個城邦有著關於養育和教育的法律,遵守這些法規的父親根據它們才使得蘇格拉底如此長大成人,也在其中結婚、生子,有著自己的生活,這些說明蘇格拉底與城邦之間始終訂有契約,是其中的一分子。況且城邦還存在著這樣的法律--誰對這個國家不滿,他可以帶著自己的財產遠遠離去,而此前蘇格拉底沒有離開,說明他對自己生活的城邦是滿意的,眼下怎麼就可以因為某項不利於自己的判決一走了之,從而加害於城邦和法律本身?顯然,蘇格拉底寧願赴死,是他一貫尊重和踐行這個城邦法律的必然延伸,說明了蘇格拉底的行為始終處於忠誠於法律的約束之內。這樣一個人非死不可,反倒顯得這個國家和法律實實在在地遭到了另外其他人的誤解和詆毀。蘇格拉底的行為也被當作甘願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甘願受罰的例證。
    
在確認了公民不服從的行為是出於真誠、深切的信念之後,羅爾斯將公民不服從與"好鬥"的行為之間加以區分。好鬥者也相信自己的行為出於自己的良知,但並不訴諸於多數人的正義感,他不相信存在那樣的東西;他也並不處於忠誠於法律的約束之內,不打算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法律後果。與蘇格拉底和梭羅那樣的甘願受罰者相反,好鬥者企圖規避一切懲罰。在這個意義上,羅爾斯將公民不服從進一步定義為"忠誠法律之邊緣的異議形式。"他同時指出,公民不服從僅僅適用於具有民主政治形式的社會,人們意欲通過這樣的行動,向多數人的正義感提出訴求,從而參與社會改革使之接近正義。在另外的情況下,比如一個社會並不具有廣泛、深入人心的基本共識(重疊共識),在追求社會正義方面,很多的人不願意自己付出代價而傾向於搭乘"順便車"(free-riders)--有"正義"或"自由"於我也獲益,但要我去爭取這不可能--那麼便不存在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條件。
    
與此相關的另外一個問題是有關"非暴力",即避免使用暴力,尤其是針對個人的暴力。它所強調采取公民不服從行動,是在其他手段嘗試過後均告無效的情況下最後的途徑;在提出某些警告、勸諫、要求的同時,其自身卻決不構成威脅,仍然是在忠誠於法律的限度之內。實際上,是印度民族獨立事業的偉大領袖甘地所領導的群眾性公民不服從運動,將這個思想廣泛、深入地傳播開來。甘地深知自己的行為觸犯了英國當局的法律,但那“惡”的法;只是對抗"惡的法",卻不要采取惡的措施。"一個不公正的法本身是一種惡,因別人違反它而實施逮捕就更是一種惡。現在非暴力的法則說暴力不應當用暴力去抵抗,而應當用非暴力去抵抗。"在甘地看來,非暴力遠非獲取成功的一種手段,它本身即是目的:"在非暴力反抗中,手段和目的是同樣正義和純潔的。"除了針對統治者,非暴力也針對反抗者本身:"非暴力是一個教育公眾的過程,它滲透到社會的所有方面,最終使自己不可戰勝。"六十年代美國反種族隔離政策的群眾領袖馬丁·路德·金深受甘地思想行為的影響。
    
總之,做為第一本介紹西方公民不服從傳統的書(《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何懷宏編 吉林人民出版社),該書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珍貴的資源。稍感不足的是,對於公民不服從持反對意見一派的立場,如前面提到的那些法官們的意見,在書中較少收入。最後想說的是,所有收入這本書的作者們都沒有涉及這樣一種情形:假如向國家及其法律公開發出挑戰和挑釁的是那些有權有勢者,那些直接掌管著國家政府和法律部門的某些人們卻蓄意踐踏國家的憲法,在這種情況下,具有深切社會正義感的公民們所面臨的,恐怕就是如何維護和落實這個國家嚴正的憲法,那將是浩浩蕩蕩“公民護法"而不是"公民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