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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體制的道德救治手段——《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漫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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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新近出版的《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它的主題對國人來說恐怕極其陌生,但卻是一個早就該納入視野的問題。所謂“公民不服從”,乃是一些公民對被自己判斷為已偏離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公開違反,以期達到糾正不正義的目的。在一個缺乏憲政傳統,人們對權力的濫用只存在逆來順受和揭竿造反兩種選擇可能性的地方,“公民不服從”完全不在人們可經驗的事物之內。但在西方,它不僅有深厚的傳統和豐富的思想資源,而且到現代已經發展為一種運動,並且事實上已經納入憲政體制,成為這個體制糾錯機制的組成部分。《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提供給了我們關於這個問題的全景圖,其中,既有實踐公民不服從的代表人物蘇格拉底、梭羅、甘地、馬丁.路德.金在這個問題上的經典言論,又有當代西方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如,漢娜.阿倫特、羅爾斯、德沃爾金的理論,除此之外,這本集子的選編者何懷宏先生還撰文就康德的相關思想作了介紹。經由這本書,可以獲得對公民不服從的實踐和理論,尤其是公民不服從行為所稟持的信念、精神以及作用的較完整了解,從中可以獲得及其豐富和重要的啟迪 。

一.公民不服從的道德理念

無論從書中展示的這個運動在實踐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言行還是羅爾斯等人的學術論著,可以發現,公民不服從是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它是違法行為,但卻基於對法律的忠誠,是出於良知、出於對正義的關註而選擇的違法。它訴諸於多數的正義感;所違反的對象則如前所說,是不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可以說,公民不服從是一種體現公民道德理想的行動。基於所要體現的理想,它以公開性和非暴力性為特征。關於公開性,馬丁.路德.金作過很好的表述:“違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開地違反,心懷愛意地違反,甘願接受懲罰。”①這段話包含的重要含義,後面還會談到。此處著眼於公開性,我認為,必須公開地而不是私下裏違反不正義律,至少出於兩層考慮。

其一,是對手段必須與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執守,堅持在追求正義的目的時所采取的手段在性質上不能與目的相背離,不能以秘密的或私下違法這類不光明正大的手段去玷汙目的。因而公民不服從以公開性與任何陰謀或刑事犯罪劃出了道義界限。這一界限是所有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者共同遵守的,也是許多研究者特別加以強調的,例如,漢娜.阿倫特在她的研究中便根據公民不服從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發生的這一事實而與要求秘密性的陰謀活動作了區分,從而對違法與犯罪作了區分。

其二,通過公開違反某項法律,把問題推到公眾面前,迫使公眾正視問題並籲請公眾註意到正義正在遭到破壞,憲政原則正在被侵淩。至於一般采取非暴力方式乃基於對暴力含有的不道德性和破壞性的認識,所以從道德角度看,仍然出於對目的必須與手段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執守。對於公開性和非暴力性所依據和展現的道德理念,馬丁.路德.金在抨擊極權主義的倫理相對主義時提出了很深刻的見解。他堅信善的目的並不能在道德上證明破壞性手段的正當,因為“在最終的分析當中,目的便預先存在於手段之中”。②這意味著,無論怎麼精心給目的罩上神聖光環,但不道德的手段將暴露目的的不道德。正因為持這樣的看法,馬丁.路德.金對極權主義用實現人間天堂來為“強力、暴力、謀殺、欺詐”等手段辯解表示了極度厭惡。作為以違反法律來表達異議的方式,公民不服從在什麼條件下宜於發起並有望成功?對公民不服從問題作了最系統研究的羅爾斯認為,應具有制度前提和公民共識這雙重條件。即,公民不服從問題僅產生於多少是正義的民主國家,發起這一行動的以及這一行動所要訴諸的人群是承認並接受該國憲法合法性的公民,在總體上,全社會具有共同的價值基礎,人們大致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當不正義確實發生了,持異議的少數已經真誠試過諸如言論、結社、集會、遊說等正常訴求方式卻未能奏效,在這種情況下便有權通過公民不服從提出訴求。但在實施前還必須審慎地顧及到會不會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會不會導致對第三方即無辜者可能的傷害,會不會招致多數的嚴厲報復。是否有這樣的審慎,不僅關系到行動的成敗,也是對公民不服從發起者自身道德的一種測試。

把接近正義的政治體制或者說民主憲政體制和公民具有共享的價值觀以及基於其上的共同正義感作為公民不服從運動必要條件,是因為只有在這兩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通過這種方式提出訴求的人才可以對結果抱有合理的預期。民主憲政體制在決策層面實行多數原則,同時具有表達不同意見的多種方式和暢通渠道,每一種真實的聲音都能受到尊重,正因為如此,根據多數原則作出的錯誤決策能夠成為反省對象,從而有望糾正。更重要的是,民主憲政制度下,權力受到多種限制和多方制約,國家不能超越法律行事,公民權利可以因此而獲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對於表達異議者來說,如果訴求失敗,他們要承受的懲罰是可以預知的,至少,制度保證了不會招致法外報復,更不至於被淹沒在血泊之中。而在專制制度下或者權力失控、憲法被虛置的地方,不正義是常態;當人們要求糾正某種不正義時,以一連串新的不正義甚至罪行去掩蓋不義和抵制人們的要求則是通則。所以對於表達異議者來說,什麼事情都是可能發生的。在這種制度條件下發起公民不服從不僅不明智,而且因置參與者的安全於不顧,人們是有理由質疑其行動的道義性的。作為一種體現道德理想的行動,同時從策略上講又是組織起來的少數訴諸於政治多數正義感的方式,在具備制度前提的情況下,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成敗就取決於人們是否基本上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是否有基於這種接受的共同正義感。

人們基本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其意義就如德沃爾金所指出的,縱然人們對事物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但共同的正義原則使差異不至於太深刻以至完全無法達成共識,甚至對持異議者構成危險。而基於接受共同正義原則的共同正義感是一筆巨大的集體財富,在糾正社會的種種不義上,這是一股真實有效的力量。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中,黑人民眾以大規模的公民不服從運動去沖擊種族隔離制度,用制造危機的尖銳方式把這一制度的罪惡擺在了全社會面前,使人們不能再回避。各階層、各種族,尤其是許多白人受到強烈震撼,在良知和正義感驅使下加入了聲援隊伍。這場黑人為爭取平等公民權而進行的鬥爭最終勝利了,種族隔離制度廢除了。然而,在決策層面必須遵守多數原則的美國,如果沒有在人口中占據絕大多數的白人的支持,這場鬥爭是不會以勝利告終的。但假如人們良知沈睡,共同正義感這筆集體財富已經蕩然無存,即使多數裁決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仍然生效,正義感的匱乏卻使人自私、冷漠,更難以有超越個人或集團私利的胸襟,多數原則只會導向多數暴政。

二.公民不服從所體現的法律精神

先前提到公民不服從行動是出於對法律的忠誠而實施的違法行為。說違法出於對法律的忠誠似乎很矛盾,但如果考慮到西方人關於法律的傳統信念,就不矛盾了。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是西方的傳統信念,但法律與正義不可分離同樣是西方傳統信念,而且更為淵源長久。這一傳統堅信“只有合乎正義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反過來說就是堅信“惡法非法”。對不正義法律的違反正是為了恢復受到惡法損害的法律精神。在提及法律與正義不可分這一傳統信念的權威表述時,人們往往引述聖奧古斯丁或托馬斯.阿奎那。其實早在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在論證法律的權威時就對此作了堪稱經典性的表述和闡釋。他強調法律的無上權威,無論執政者和公民團體都不能侵犯法律。但法律之所以不可侵犯,在他看來,不僅因為法律是人們各自權利的相互保證,而且法律應促成“全邦人民能進於正義和善德的制度”。不具有保障人們相互間權利和不能促進正義的法律是不正義的,而不正義的法律是非法。③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無上權威的只能是符合正義的法律。這意味著,人間的實在法之上還有更高的法,實在法的有效性或權威性就取決於是否符合這更高的法。無論人們是用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來稱呼這高於實在法並賦予實在法有效性的法,它們實際上是一些具普遍性的道德法則,在西方傳統上,它們不僅包括維系正常人類關系和秩序的基本道德原則,更有著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權利的人權要求。任何法律如果在道義上是可疑的,無論是被懷疑帶有欺騙性或是有侵犯人權的嫌疑,那麼,它的有效性就成了問題。其中特別是人的權利對法律來說至關重要。

對西方法律精神有很大影響的自然法思想的一個基本觀念就是:法律引申自人的神聖權利。這一觀念在康德那裏幾乎發揮到極致。在他看來,尊重人權是無條件的道德命令,一切政治都必須在權利面前屈膝,一切法律都必須以道德為基礎,而且是以權利為核心的道德為基礎。諸如此類關於法律不可背離正義的思想在西方歷史上十分豐富。但這些出自思想家的東西無論有多麼豐富,都還不足以證明它作為一種傳統是真實地存在著的。只有當它廣泛地植根於人們內心深處,並且是人們在判斷現存的法律、政治制度和社會狀況時所憑借的基本依據,才可以說它作為傳統是真實存在的。在這方面,古希臘偉大詩人索福克勒斯的戲劇《安提戈涅》提供了可靠的早期證據。這部劇作以暴君的法令與人性法則的沖突以及隱在這一沖突背後的國家與個人良心的對立為主題。安提戈涅的哥哥在攻打底比斯城時負傷而死,新國王克瑞翁以死者是城邦的敵人為由下令:不許埋葬、不許哀悼,違者處死。這個法令淩辱死者的屍體,踐踏死者親人的情感,是一個暴虐的統治者根據一己好惡制定出來的,它是對人性法則的冒犯,意在用暴力制服人類生活中必須受到尊重的最基本的東西,如尊重死者、尊重死者親人對死者的情感和義務。而這樣一些基於人性法則的東西在安提戈涅眼裏是“天神所重視的天條”,它們神聖不可侵犯。當國王法令與天條相沖突,她毅然選擇“天條”,埋葬了親人,並宣告國王“沒有權利阻止我同我的親人接近”。安提戈涅以這個聲明和對暴君法令的公開違抗表達了她的判斷:克瑞翁的這項法令無效。誠然,《安提戈涅》是取材於古老傳說的文學作品。但已然成為希臘民族讀本的古老傳說本身就是希臘民族精神的折射和生動表達,而包括索福克勒斯在內的希臘偉大詩人,他們的作品反映了希臘社會現實,這也是後來的研究者所公認的。可以認為,詩人在《安提戈涅》劇中所傳達的,是希臘人真實的情感和判斷傾向,是在希臘生活中生氣勃勃地發揮著影響的活的傳統。由於這一傳統,誰要像克瑞翁那樣以為可以離開“眾神制定的律條”而自行其事,任意制定他所想要制定的法律,希臘人是不會接受的。相信“天條”高於實在法,只有遵循天條而制定的良法才具法的權威,這個傳統在西方歷史上從未中斷,哪怕在被視為黑暗時代的中世紀或專制王權時期,這一傳統也仍然作為一股有力湧動著的巨大潛流對立法發生著影響,對王權起著遏制作用。現代公民不服從意義上的違法與上述傳統相吻合,是要以對惡法的公開違抗來使他們所珍視的法律精神免受惡法侵淩。馬丁.路德.金說要心懷愛意的公開違法,就是這個意思。德沃爾金在以美國越戰時期的征兵案為例分析公民不服從時則指出,實施公民不服從的公民團體中包含了許多最忠於社會、最尊敬法律的公民。作這個判斷,顯然是因為註意到了這些公民比一般人 更在意憲法精神是否在遭到侵犯、社會體制是否在變質。

(轉自“中國觀察”,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