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體制的道德救治手段——《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漫談(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肖雪慧以公民不服從表達異議的人對法律的忠誠不光體現在違反惡法時所抱的目的上,也體現在甘受懲罰,決不規避懲罰。在這方面,蘇格拉底是一個典範。他堅決捍衛了探求真理的自由和言論自由,又泰然接受了由此而招致的死刑,留下了尊重法律的精神。除了以上兩點,忠於法律的精神應還有一重要表現,即,當有些法律欠正義時,對於是否必須采取公民不服從行動作審慎考量。公民不服從是只存在於民主憲政這種接近正義的體制下特有的現象。然而無論多麼接近正義的制度也有缺陷。真正忠於憲政體制、忠於法律的人不會把民主制下不可避免的缺陷當成不服從的方便借口,在決定違反不正義法律時必得考慮:不能因此而打擊了民主社會所依賴的法律的權威。民主憲政一個基本規則是多數裁決規則。人由於知識和正義感的不足等原因,總是會犯錯誤的。政治多數當然也不例外。他們的錯誤不可避免的會反映在立法中,從而產生某些有失正義的法律。但只要社會還在近於正義的狀態中,欠正義的法律也並未超過某種限度,公民就有義務容忍,並承認它們的約束力。這種容忍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是在平等分擔一個立憲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的意義上,使自己服從民主的權威。其實這也是基於必要的理性的謙卑對人的有限性和環境局限性承認。然而一旦某項法律涉嫌背離灌註於憲法的基本道德精神和價值原則,對於尊重法律精神的人來說,容忍就不是合適的選擇了。譬如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所反對的種族隔離法這一罪惡的奴隸制的遺留物,作為差別性立法,它直接違背法律必須具普遍性這一基本法治精神,是對美國憲法的公民平等原則的尖銳諷刺。該法賦予一些人優越感,給另一些人以低劣感。正如馬丁.路德.金所說,它表現了人的悲劇性分離。被判為低劣的那部分公民不得不夜以繼日地糾纏於自己是黑人的事實,不是在忍受歧視中耗盡自尊,就是陷入反社會的極端情緒之中。這樣的法律,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罪惡。在黑人民眾通過正常訴求渠道要求廢止該法而無效的情況下,以公民不服從運動來反抗它便勢所必然。運動的最終成功事實上割掉了美國社會的一個毒瘤,使憲法原則真正名致實歸。值得註意的是,馬丁路德金博士作為這場聲勢浩大的民權運動的鼓動者和領導者,他對美國制度和美國價值觀有著很深的認同,對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極權主義則有著入木三分的了解和極大反感。他在贊揚那些以非暴力方式違反種族隔離法的黑人民眾時,用一段飽含深情的話表達了他對美國制度及價值觀的體認,表達了他對美國夢的執守,他說這些黑人民眾“實際上是在堅持美 國夢想的精髓,堅持我們猶太-基督教遺產中的最神聖價值,因之他們會把我們的國家帶回到民主的那些偉大源泉,帶回由國父們在制定憲法及獨立宣言時開拓的源泉。”④他相信,種族隔離法正在汙染民主的偉大源泉,正在窒息美國的法治精神。盡管種族隔離法並不在他所生活的城市發生效力,而只是南方部分州在頑固堅持,但他堅信,人們落在相互關系無可逃遁的網中,只要在美國,“任何一地的不公正,都會威脅到所有地方的公正”⑤。他抱定著積極的公民立場:哪裏有不公正,他就該在哪裏進行鬥爭。至於對極權主義的認識和反感,從他關於目的與手段關系的見解便可窺知,但根本性的對立產生自對極權主義漠視個人的價值觀的反感。我相信這一點加深了他對美國制度和價值觀的認同,並對極權主義持不妥協立場。如果人們面臨極權主義體制的威脅,不得不在向這個體制屈膝投降與用戰爭來反對這個體制之間作出選擇,作為和平主義者的他甚至寧願選擇戰爭,因為在他看來,在阻止極權主義罪惡蔓延上,戰爭倒還不失為一種消極的善。所有這一切,決定了他對美國社會的政治法律弊端持補天態度。他確信,對於療治美國社會來說,公民不服從是具建設性的違法。在民權運動中,他曾五次被捕,家被種族主義分子炸過兩次,他與家人都生活在死亡陰影下,但他始終堅持宣傳非暴力反抗思想並身體力行以行動影響黑人民眾,使運動在維護美國體制的軌道內健康發展。可以認為:蘊含於現代公民不服從行動中的道德目的、憲政理想和法律精神,在馬丁路德金身上得到了最完整最理想的體現。
三.公民不服從的憲政意義
反抗國家權威的擴張和濫用是西方的古老傳統。安提戈涅的故事就昭示了這個傳統的歷史十分久遠。一些歷史文件則對公民在國家濫用權力時曾擁有的反抗權留下了確鑿無疑的證據。例如,在中世紀王權強大的阿拉貢王國(今西班牙東北部)臣民這樣向國王宣誓效忠:“我們這些並不比你卑賤的人,向你這位並不比我們高貴的人宣誓,如果你能尊重我們的自由並遵守法律,我們就接受你作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統治者,否則,我們就不接受。”⑥1581年法國國會通過的“出亡法”則以下述聲明撤消了他們對菲利普二世的效忠:“當一個國王不履行他作為保護者的職責,當他壓迫他的臣民,踐踏他們自古代遺留下來的自由,並且把他們當奴隸對待時,他就被認為不是國王而是一個暴君。因此,這個國土上的各個階級可以合法地、合理地廢黜他而另立一個國王。”⑦兩個文件事由相反,精神實質卻毫無二致,它們包含著兩個相互關聯的原則。首要一點是,人們把自由體認為神聖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順理成章,便是以人的自然權利作為統治者權力不可逾越的界限,換句話,統治的正義性或合法性取決於是否尊重人的權利,其間透露出一個信念:相信在人民與統治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原始契約關系。這兩份出自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文件不約而同地證明了以自由為核心的權利觀念是西方人普遍的觀念,基於權利觀念反抗國家權力突破原始契約所劃定的界限是在西方歷史上有力地延續著的傳統。這個反抗的傳統無疑給西方歷史打上了輝煌印記。但在尚未建立民主憲政體制的歷史條件下,反抗往往訴諸暴力。因為人民的反抗權利雖然被具契約性的文件所認可,但沒有制度性保障。侵犯是經常發生的,和平的反抗又往往被專斷的統治者置之不理。然而暴力反抗正如康德、馬丁路德金等人所看到的,最終會造成的問題比它能解決的更多。現代公民不服從是古老的反抗傳統在憲政體制下的延伸。它承續了這個傳統對人的自由、平等權利的執守,但又是在憲政體制下對一種更理性、更少副作用的反抗方式作積極探索中發展出來的新的反抗方式。
憲政體制下,人的自由平等權利被納入了法治體系,居於憲法中不容交替執政的政治力量染指的核心地位,是作為對國家權力具根本約束性的根本憲法原則來表達的,對這一權利的任何攻擊都可能導致憲法危機,無論攻擊是來自權力的濫用,還是立法中企圖隱藏著對它的保留性或限制性條款。憲政體制通過精心的制度安排來實現對它的保護。但是無論怎麼精心的制度安排都既難以完全避免本質上就具擴張性的國家權力的僭越和犯罪,更難以保證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不發生錯誤或不公,這就使人的基本權利被攻擊的威脅始終存在。誠然,公民擁有的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以及在國家與個人之間、政治多數與少數之間保持中立的獨立司法系統為公民提供了反對國家犯罪的合法渠道,它們事實上構成了對國家權力有效的監督、防範和矯治機制。然而當訴諸這些合法渠道對權力濫用的反抗失效時,甚至當訴諸司法審查時,作為憲政體制最後防線的獨立的司法審查也作出了錯誤裁決,公民不服從可能便成了這個體制下維護人權、匡護正義的最終手段。作為組織起來的少數以公開的違法表達異議的行動,公民不服從其實是對自由結社權的延伸。
在高度組織化的國家權力面前,公民作為分散的個體永遠處於弱勢地位。公民不服從同自由結社一樣,憑借聯合起來而使自己有了力量,並通過爭取全社會的關註從而形成一種壓力。但它不同於一般自由結社的是伴隨著公開的違法。然而,盡管公開違法,而且通常會制造出某種緊張情勢甚至造成某種危機,但公民不服從與其他手段一道,是一種穩定憲政體制的設計。對此,羅爾斯有如下精辟分析:“具有適當限制和正確判斷的公民不服從,加上自由與定期的選舉,以及有權解釋憲法的獨立司法體系。會有助於保持與加強正義的制度。通過在忠於法律的限度內反對不正義,它用於禁止對正義的偏離,以及在出現偏離時予以糾正。”在符合這樣一些限定的情況下,“參與正當的公民不服從的普遍意向,會把穩 定性導入到組織良好的社會——或者接近正義的社會—當中。”⑧無疑,羅爾斯說的這種公民基於“惡法非法”理念的違反不正義法的普遍意向乃是一種無形的但隨時可以啟動的控制國 家權力的力量。 適當運用的公民不服從作為矯治力量和社會變革工具在防止民主憲政體制的蛻變和推進社會的自由、人權和正義上具有特殊意義。這一點也是其他幾位研究公民不服從的學者們的共識。德沃爾金甚至認為,當法律條文可疑而其他矯正渠道又無效時,如果沒有公民不服從這種基於道德立場而挑戰法律的主要方式,人們所服從的法律將變得缺乏公正,公民的自由也必將逐步減少。⑨既然適當的公民不服從對於維護和穩定憲政體制有著不可代替的作用,社會就有一個如何對待這部分持異議者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德沃爾金的一系列見解發人深思。首先,他同漢娜.阿倫特一樣都主張必須區分公民不服從與刑事犯罪。在漢娜.阿倫特看來,如果把不服從的少數當造反派甚或叛國者,是對憲法精神的違背;德沃爾金則強調,如果不作這種區分而把這些持異議者定為犯罪,有良知者就將面臨險境。鑒於此,他把作這樣的區分視為對社會的道義要求,指出:除非道德短視,沒有任何理由“在原則上不去區分這兩種情形”。⑩他進而提出政府負有特殊的責任去保護那些根據自己的判斷而不服從可疑法律的公民,減緩他們所處的逆境。當公民不服從行動發生後,是否需要懲罰或怎樣把握懲罰的度?對此,他主張應在維護社會的權威與保護公民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行事之間小心權衡。除非煽動使用暴力或者妨礙了旁人的權利而構成起訴的有力理由,起訴理由相對弱時最好不起訴,在必得處罰時以輕判或緩刑表示對他們的尊重。他不同意一些法律界人士持有的那種他稱之為“簡截明了的殘酷法律觀”— “諸如犯罪必受懲罰,錯誤判斷了法律的人必須承擔後果之類”⑾。在他看來,法治比這類觀點要更復雜也更明智。這十分耐人尋味。
總之,公民不服從理論有著驚人的豐富內涵。其中,公民不服從行動所需要的社會體制和公民素質前提,它所表達的公民理想、法律精神、人權觀念以及它作為憲政體制的矯正力量所訴諸的那種公民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和良知行事的普遍意向等等,對於中國現實來說似乎都是不合時宜的奢侈論題;而研究公民不服從的思想家們關於區分公民不服從意義上的違法與刑事違法、關於國家對這部分公民負有什麼責任的議題,尤其是對於國家的法律或政策會不會使有良知者面臨險境的討論,似乎對我們更是距離遙遠,盡管這些問題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極為現實。我們面對的是完全不同的現實。我們的行政部門可以隨意頒布法令,一些法令特別針對著一部分國民,比如民工。要求於民工們的種種證件既成了對他們進行無休止敲詐勒索的由頭,又是迫使他們隨時接受破門而入的騷擾、驅趕的借口。對於這部分國民來說,這些證件徹頭徹尾就是賤民身份的象征。在消除這種赤裸裸的國家犯罪上都還乏力的情況下,就連談作為公民不服從基礎法律觀念的“惡法非法”都顯得太理想化。然而,包含於公民不服從理論中的看似理想化或遙遠的問題卻是一個國家的全體國民能夠真正作為人站立起來所不能回避的。鑒於此,我以為,盡管我們有著更為緊迫的問題要解決,但在致力於解決緊迫問題時不能不同時關註著諸如圍繞著公民不服從而展開的“奢侈”一些的問題。我相信,只有始終保持這樣的關註,才不致落入到人的存在狀態以下。
註釋: ①②④⑤⑧⑨⑩⑾見何懷宏編《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68頁、81頁、78頁、62頁、170頁、189頁、193頁和201頁。 ③參見: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中譯本,第138頁。 ⑥轉引自:劉易斯.芒福德著《城市發展史》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89年中譯本,第265頁。 ⑦轉引自G.H.薩拜因著《政治學說史》商務印書館1986年中譯本下卷,第440-441頁。
(轉自“中國觀察”)
發稿: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