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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李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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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淦

一口氣讀完《網易.新聞綜覽》2001年2月22日的一篇文章:《刑訊逼供又釀慘劇──遼寧一工人經歷十四年冤獄》,我的心又一次被深深地震撼了!

1986年10月29日下午4點多,遼寧省營口縣(現大石橋市)水泥廠職工李化偉發現其21歲的妻子邢偉在家中被殺。公安部門因為“沒有找到可疑的人”,作為丈夫的李化偉便“順理成章”地成了重點懷疑對象。經過一系列刑訊逼供等種種卑劣手段,3年後的1989年12月4日,營口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化偉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化偉不服上訴,1990年1月12日,遼寧省高級法院下達終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來,李化偉從死緩改為有期徒刑19年;再後來,“因在獄中拒不認罪,人家可以獲得減刑,而他卻不可以”。直到2000年6月,遼寧省海城市檢查機關在監獄中發動犯人檢舉他人犯罪,爭取立功活動,真兇江海才被揭發出來,並於當年7月落入了法網。江海在供述了自己於1988年、1993年、1995年連續殺死3名女青年的案件時,又交代了殺死邢偉的經過!江海住在李化偉家斜對面,1986年時剛17歲,正讀職業高中。作案後因僥幸過關,長大後娶妻生子,還混進了某派出所的協勤員隊伍,開起了警車。只是惡性難改,一起又一起地制造命案,直至被揭發。

如果說,當年的辦案人員因為江海年少而疏忽了他,雖然已經犯了巨大錯誤,卻也情有可原的話,那他們以後的種種做法豈但是不可饒恕,簡直是令人發指!

首先,幾個辦案人員對李化偉進行了殘酷的逼供。整整3天3夜,李化偉就嚼了一塊饅頭、一個窩頭,喝了幾口剩湯。那麼冷的日子,李化偉低著頭,汗如雨下,浸濕了地板。接著,李化偉的母親楊素芝也被抓到公安局,從當天下午兩點半一直審到深夜一點多鐘,楊老太太在極端的恐懼下,被迫按辦案人員的口吻編出了兒子殺死邢偉後到家裏跟她說了的口供,才被放回家。

至於解決一連串的“技術性問題”則更絕了:案發現場的勘驗結果表明,邢偉被殺於下午3時左右,而李化偉此時正在廠內上班,並有大量無法否定的證人。怎麼辦?那就將原法醫現場勘驗結論推翻重來,將作案時間大幅度提前到中午12時左右,而這個時候李化偉正在家中,不就具備了“作案時間”嗎?

可是12時左右邢偉不但還活著,而且當天下午大約2點鐘,還有熟人看見過她。怎麼辦?那就對幾個作證者進行威脅──你們聽著,“給犯罪份子作證,是包庇罪”!強迫他們改變了證辭:“可能記錯了,是頭一天見到的邢偉。”可是頭一天邢偉根本不在家呀。那打什麼緊,只要沒人再來追究就行──堂堂公安人員,哪個草民吃了豹子膽,敢來太歲頭上動土!

至於作案兇器上留下的指紋和現場足跡均與李化偉對不上號。那就更好辦了。把它說成“現場遭到嚴重破壞,未發現有檢驗價值的手印”等等,不就解決了?還有,李化偉衣領處的血跡,原法醫檢驗的結論是“擦拭”,起訴時用刀片刮掉,改為“噴濺”,不就成了他“殺妻”的“重要證據”麼?到了這一地步,相信人們對案發現場提取的重大線索的指紋、足跡被全部隱匿,此案前期50多天的偵察取證所獲得的大量有價值的材料,莫名其妙地“散失”,該不會再感到驚訝了吧?

要說,釀成這樁冤案的公、檢、法人員,工作還是非常認真負責的。你看,1986年10月29日發生的案子,在案發52天後的12月19日,才將“犯罪嫌疑人”李化偉銬到縣公安局;直到3年後的1989年12月4日,營口市中級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在這段時間裏,檢察院4次退回補充偵查,合議庭5次召開會議研究案情,3次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3次向遼寧省高級法院進行疑難案件請示,營口市政法委還為此召集公、檢、法“三長”會議,才定下判決結果。或許,正是因為有過這“認真負責”,才使得李化偉的父親李明齊,雖然不惜傾家蕩產,“跑北京,去沈陽,一封又一封申訴信,能想到的部門都寄了”,踏上了為兒子申冤的漫漫上訪路,卻始終沒有結果?

要說,李化偉還是幸運的。他沒有被“立即執行”,畢竟留下了一條命,盡管邢偉的父親邢玉義因為女兒的“血債”無人抵償而不斷跑衙門質問,並與李家結了14年的仇。可是當去年7月,真兇落網,李、邢兩家如夢初醒,痛心於14年的仇恨竟是在血肉相殘後,又怎麼樣呢?李化偉至今仍在獄中。盡管李明齊從去年7月起,又多次前往有關部門申訴,希望能放兒子回來,可當地司法機關說,根據法律程序,只有在法院對江海作出有罪判決後,才能宣告李化偉無罪。而釀成此冤案的有關人員呢?據說,當年封建社會中還有這麼一條法律:法官錯判了罪人,要抵罪;錯殺了無辜,要抵命。如今不同了,封建遺毒要徹底清除,自然不能再搞那一套了。於是,當年的專案組長孫某已經光榮退休;當年的公安局長現為營口市中級法院領導;而當年其中的一名公訴人現已升任營口市檢察院領導。

俗話說,紙總是包不住火的。可是,這麼一樁疑點甚多的冤案,從縣公安局到市檢察院,再到省高級法院,甚至“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向遼寧省高院發函,要求該院復查並將查處結果詳細上報”,竟然也沒能將案子翻過來。這,究竟說明了什麼?我不知道這樁冤案究竟牽涉了多少司法人員。我只是想:在這些司法人員中,難道沒有一個敢於真正堅持辦案的一個基本常識,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嗎?沒有一個敢於質疑並堅持查清該案的種種疑點嗎?我又想,對於人命關天的案子尚且如此,那麼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營口等地的公、檢、法部門搞刑訊逼供、甚至作偽證的,又該有多少?或許有人會說,這只是個別現象,主流還是好的。就算如此吧,就算此種現象只占百分之幾,甚至百分之零點幾吧,然而對於受害人來說,卻是百分之百啊!李化偉被判刑後,其辯護律師多次去營口中院質問:既然李是真兇,為什麼不殺?主管副院長說:李化偉不能殺,這個案子還有“翹腳”(當地土話:具體指本案中還有沒查清或沒落實的問題)的地方。好啊,既有“翹腳”,那又憑什麼抓,憑什麼判呢?我們說,人權最基本的是生存權、發展權。可是,如果司法腐敗不鏟除,誰來保護我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在李化偉冤案中,人們看到的只能是當地司法部門對普通百姓人權的蔑視與踐踏!別以為受害者僅僅是李化偉。沒有民主與法治,就不可能徹底鏟除司法腐敗;而司法腐敗不鏟除,今天是李化偉,明天就可能是張化偉、是王化偉;就可能是你、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