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厲打擊”別再提了(我看連“打擊”一詞也未必合法)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2月15日訊】據《中國青年報》報導,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月8日,4年間制造出假幣逾6億元的廣東省汕尾市卓振沅等7人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有媒體報道稱這是: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貨幣犯罪。近年來,一說什麼重大的案子,媒體上經常會用這個詞:依法嚴厲打擊。這就引發一個問題,如果卓振沅等7人是被依法打擊的,人民群眾拍手稱快是當然的事情;如果卓振沅等7人是被嚴厲打擊的,人民群眾拍手稱快也不難理解。但什麼叫“依法嚴厲”打擊呢?“依法”打擊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犯了什麼罪,就定什麼罪,犯了多大罪,就判什麼刑。而“嚴厲”打擊是說,不管法律不法律,總之,出手要狠,要“狠狠地打”!
在“依法”的層面上打擊,本不存在“嚴厲”的問題,一個罪犯被判處何種刑罰、多少刑罰,那是法律“定”下來的,是犯罪事實和法律條文對號入座的結果。只有發生了犯罪事實低於刑罰等級的情況,俗曰“重判”,才可勉強稱之為“嚴厲”,但是顯然,那已經不是“依法”打擊了,而分明就是誤判和錯判。
在“嚴厲”的層面上打擊,也不存在“依法”的問題。“嚴厲”與否的標準本來就不是法律給出的,那本身就是長官“定”下來的,所謂“嚴厲”,無非是長官意志和刑罰等級的一種對號入座。
卓振沅等7名罪犯已被正法。但願他們所受的打擊,不是“依法嚴厲”的結果,而是“依法”的結果,那麼,他們縱然罪大惡極,也還好在死可瞑目。否則,就是法律的悲哀了。
別再鼓噪什麼“依法嚴厲”打擊了,要打擊,只能是“依法”打擊!
發稿:20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