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維護安定團結”的借口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海楊經過這些年的改革開放,我們的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整體上是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也應該看到,由於舊體制的制肘;由於一些單位和部門借改制將所屬職工推向社會,變相剝奪了他們的勞動權利,使這部分人的家庭收入驟然下降,生活陷入了困境,基本的生存所需都無法保障和滿足;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和由此造成的越來越明顯的貧富差距,以及官員的腐敗司法的腐敗,產生了大量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許多人的心頭彌漫著一種悲觀情緒。
近幾年來曾經多次發生離退休人員因為不能及時領到退休金,生活無望進行的集體上訪;還有一些中年職工因為被裁撤,沒有了生活來源。在他們屢次懇求交涉,要求得不到滿足的前提下舉行靜坐。在這些上訪和靜坐中,百姓也對所在單位和地方領導的瀆職腐敗提出控告。這些行動雖然短時間內增加了黨和政府部門的工作量,打亂了一些政府固定的工作程序,甚至對地方和地方領導人的形象產生了負面影響。
群眾的這些行為應該說是不得已而為之。是一種為生活所迫,出於人性本能的抗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我的面前有一份北方某省地方六部門今年七月聯合發出的《關於維護省級黨政機關信訪秩序的通知》。通知共分六條。其中有這樣的規定:
——第二條,上訪人員要嚴格遵守逐級上訪制度,首先到當地管轄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反映,對處理意見不服的持答復意見再到上一級機關或主管部門反映,不得越級到省黨政機關上訪。
——第三條,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采取書信或電話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訪形式的,可以推選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過5人。對違反規定組織集體越級到省黨政機關上訪的,要追究組織、策劃者的責任。
——第四條,共產黨員、國家公務員不得策劃、參與、集體越級上訪,對煽動、組織、串聯群眾集體上訪、越級到省黨政機關上訪的,要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這六部門依序分別是:市公安局、市委市府信訪局、市經濟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市政府財貿辦公室。
看完這份通告,我很震驚也很不理解。
我的第一個設問:執政黨的宗旨是什麼?
我的第二個設問:政府的職責是什麼?
江澤民口口聲聲說:中國共產黨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可行動上卻絲毫沒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眼裏。公務員不管職位高低大小,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我們這個國家的主人,這是我國憲法的根本原則。黨和政府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全中國人民的利益和福祉!人民是否滿意是衡量一個執政黨和一屆政府的唯一標準!
六部門通告的核心就是不能越級上訪,不能聯合上訪。
老百姓有苦難有冤情在他們哭訴無門或被當地有關部門拒之門外,遭遇官官相護甚至被被檢舉者恐嚇和迫害的時候,他們出於對上級黨和政府的信任,去到那裏申訴冤情、反映問題、控訴腐敗,是完全正當的無可指責的!因為那是他們唯一可以主張權利的地方了!根據我們目前的信訪體制,往往接到控告申訴的上級,會把這些矛盾重新轉給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許多更是直接轉到了當事官員手裏。這樣做的結果不僅問題根本無法解決,還讓上訪者還面臨更加可怕的打擊迫害!上級機關的不作為也是上訪量大人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們的信訪和處理信訪的體制沒有隨著社會現實的變化而改革和完善,這個體制已經完全不適應當前的現實情形。
群眾上訪,有的是三番五次,說明他們的良知還沒有泯滅,說明對我們的黨和政府還沒有絕望,還是尊重和愛護的。他們的行為應該值得鼓勵和獎賞。
黨和政府本來就是為了給人民分憂解難而存在和工作的!有多少冤情,就有多少申訴和抗爭,這標志著老百姓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的蘇醒,這對於有幾千年封建傳統的中國來說,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上級黨和政府應該體恤百姓的疾苦,對於他們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認真研究督辦,給人民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有一些不能一下子解決的問題,也要做好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將心比心將心換心,贏得理解和支持。
很顯然六部門的通告,是本末倒置的。這個通告是一堵墻,把群眾和黨和政府分割開來,對立起來。對越級上訪的群眾充滿了警惕甚至敵意。如果執行這個通告,我們永遠無法查處遠華大案!我們永遠無法弄清楚南丹煤礦爆炸和死傷的真實情形,我們也無法下決心查處沈陽市長慕綏新的罪行。
從這個角度看,上訪者是貪官汙吏的掘墓人!所以有人要對上訪者百般打壓恐嚇,甚至采用司法的手段,給上訪者扣上莫須有的罪名打入監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總綱裏開宗明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與根本大法和某地的通告對照,無需一條條駁斥,我們就可以認定通告是違反憲法原則的,是限制損害公民的憲法權利的,因而應視為無效!
通告除了與憲法原則抵觸外,在程序上也存在違法。從嚴格意義上講,通告不是法律法規不具法律約束力。如果說公安局、信訪局和上訪有關系,可以勉強解釋的通。經委、建委、財貿辦越權聯合具名,簡直荒唐可笑!就如同一個沒有駕照的司機上路行車。此類規定因為涉及到公民的憲法權利,影響重大,六部門根本無權制定實施。最起碼也應由這個地方的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由市政府頒布施行。
即便此地的人大會議通過這個通告,也不能保證它合法。因為任何對於憲法意義上公民權利的限制,都必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討論。可以肯定的說,某地方的這種違憲行為,是斷斷不會被全國人大接受的!
為政之道在於昌明疏導。而不是堵截更不是恐嚇。那恰恰是顛倒了上下混淆了黑白,貽害無窮!這份通告據我所知,被廣泛散發。有家紡織企業有職工2400人,通告就印發了2000份。那裏的職工讀完了蓋著六個大紅印章的通告以後,會作何感想呢?先是害怕。有這種效果發通告單位的目的就達到大部了。剩下的呢?那種埋進心底的傷害和冤屈,誰來計算過?通告可以將越級上訪的人的手腳鎖住,但那畢竟是暫時的。老的矛盾並沒有解決,新的抵觸又將開始!由此帶來的民心的喪失,誰來體諒過!
亂相就此埋下伏筆。安定團結的局面就會變得脆弱和經不起風浪。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不得不在維護穩定和保證公民權利之間做權衡的話,保護尊重公民的權利是第一位的!是不能含糊不可動搖的!只有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保護,社會和諧穩定才會是現實的和可能的!
一個時期以來,發生在全國的爆炸、投毒、破壞性自殺,很多都是因為一些部門和地方漠視人民疾苦激化矛盾造成的。當生存權受到挑戰和威脅的時候,仇視社會鋌而走險的人就應運而生!
一個沒有不同聲音的社會是病態的令人毛骨悚然,一個不重視不同聲音和民間疾苦的政府是不能長久的。
應該警惕不是在沈默中爆發就是在沈默中滅亡的危險。
發稿:200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