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村幹部挪用公款逾千萬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8日訊】只是一個居委黨支書的村幹部職位,竟能在短短的14個月時間先後11次挪用公款達1075萬元,中國大陸腐敗之風實已達到瘋狂地步。據新華社報道,近日,廣東汕頭市原龍湖區玉湖居委黨支書吳炎庭因貪汙被判有期徒刑16年。
據報道,吳炎庭出生於龍湖村一戶農民家庭,1987年10月開始在村裏的「政壇」嶄露頭角之後,曾經是一名集村裏黨、政、商、土地房產開發大權於一身的「風雲人物」。
報道說,他在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11次挪用他任職的兩家公司的公款,最少一次的金額是10萬元,最多一次是400萬元,共1075萬元。他把挪用來的公款用於購買淩志、奔馳小轎車各1部;填平自己承包的汕頭市玉宇物資公司做生意的虧損和賭債等。案發後能夠追回的僅147萬元和價值人民幣602.15萬元的商住樓抵還挪用款,造成集體資產的嚴重損失。另外,吳炎庭還將購車的車輛購置費和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費人民幣共13.9242萬元,自行審批後在珠湖房地產開發公司報銷,從中侵占公司資金。
吳炎庭的行為,構成了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最終被汕頭龍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決定執行刑期1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龍湖區紀委還決定給予吳炎庭開除黨籍的處分。
發稿: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