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暗箱操作——法院到底有多黑?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殷德堂於October13,2000我叫殷德堂,男,60歲,是洛陽浮法玻璃集團公司退休職工。我於1996年8月19日與趙璇結婚。我是應趙璇在報紙上登的“征婚啟示”與她相識、結婚的。由於她是河南省南陽市人,婚前相距兩地,對她了解甚少。婚後,她帶著一個女兒來到洛陽市我的家裏居住,我發現她不但好吃懶做,而且從來不為這個家庭的生活投入一分錢(這一點,趙璇在她的一審應訴狀裏也承認。但後來隨著事態的發展,她越說越多)。我說:“你不能只吃我的呀。”她說:“你還能活幾天?我還要為我和女兒的以後打算。”因此我們常生口角。以至我因為生氣而住院一個多月。她卻沒到醫院看我一次。我曾與1998年9月5日,1999年4月20日,2000年1月7日,三次向法院提出起訴離婚。趙璇威脅我說:“我弟弟可認識法院的人,你可要想清楚!”我說:“你吃我的、住我的,還天天什麼都不幹,跟我找事吵架,我能和你過下去嗎?”
前兩次,在法院的調解下,在她書面保證下,我勉強同意撤訴。但她馬上在家鬧騰。她和她的女兒占著我兩居室的大房間,我和我的小兒子住小房間。她天天晚上找我談心到深夜兩三點。我一個60歲的老人,哪兒能禁得住這樣折騰?!而且她四處翻騰我的東西,連我僅有的一個鎖著的抽屜也要用螺絲刀橇開。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我第三次起訴離婚的時候堅決不撤訴。一審判決,疑問重重
一審判決下來了。同意我離婚的要求,但卻裁定我有二萬九千二百元婚後財產需與她分割。這裏需要說明一下,我在洛陽市關林鎮有一套門面房,這是我一輩子積攢下的財產,是和趙璇婚前我和我的兩個兒子共同擁有的。而且,該門面房的房租收益除了交納該門面房的各種費用,剩下在日常生活中花費殆盡。請想呀,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上學,加上四個人的生活費用,僅僅靠我每月400多元的工資夠用嗎?!但法院就拿這個門面房為理由,判我有這二萬九千二百元婚後財產需與她分割。而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許多不正常的現象:
一、洛陽市老城區法院的案件審理人劉銳多次與趙璇私下接觸,這一點劉銳當著我的面也承認。請問這種情況下,他可能公正審理嗎?
二、我多次提出,趙璇在洛陽的戶口系假戶口,她真正的戶口依然在原住地南陽市南召縣,她不但戶口在那兒,還有住房。她與我結婚,有騙婚欺詐的嫌疑。而案件審理人劉銳對這樣重大的線索竟然既不調查,也不記錄,毫不理會。
三、相反,案件審理人劉銳在審理過程中完全站在被告趙璇的立場上。因被告在婚前和婚姻生活中從未投入過一分錢,所以拿不出任何為共同生活做出貢獻的證據。而案件審理人劉銳卻逼迫我為家中每一件物品都拿出證據。僅僅有一套木沙發暫時沒找到發票,他都視為共同財產。
四、案件審理人劉銳視原告提供的大量共同生活消費的證據於不顧,竟然無中生有的作出原告有二萬九千二百元婚後財產需分割的判決。
五、本案審判程序非法。在整個審理和判決過程中,原告從未見過判決書上所寫的“審判長王慶山”和“審判員白小波、張愛萍”,所有一切都是“書記員”劉銳一手包辦。
六、(2000)老民初字第58號判決書於2000年4月29日下達,我2000年5月22日才領到,在領到判決書時,我問案件審理人劉銳:“被告是否已領走判決書?”劉銳答:“早領走了。”因該判決嚴重不公,我特意於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即2000年6月5日遞交上訴狀,誰知後來得知,被告竟隨後越期遞交了上訴狀,我向劉銳要求看宣判記錄,劉銳非法拒絕。因此我懷疑案件審理人劉銳與被告串通,違反司法程序。二審判決,黑幕更重
我當然不服,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只開了一次庭。而且在庭審期間限定我和趙璇以及各自的代理人只能發言五分鐘。所以只能念了念各自的訴狀。這唯一的一次庭審半個小時就匆匆結束了。然後就是等待宣判。法院通知我2000年10月13日去領判決書。我領到判決書,大吃一驚!下面將判決書摘錄一部分:“……其中,關於關林門面房租金的數額,有殷德堂與高某所簽協議,在雙方產生糾紛,無其他有效證據的情況,應以該協議確認租金數額。同時該協議中明確載明日常管理費用由房客支付。以及市場上租房的一般習慣,該收入應視為純收入。因高某租用殷德堂門面房從一九九五年至今,殷德堂沒有向法庭提供其與高某所簽訂的該門面房的其他協議,對門面房年租金收入一萬二千六百元的數額應連續計算。依法該租金應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二、變更第三條為:殷德堂將關林門面房每年租金收入的一半給付趙璇(即六千三百元,時間從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三、殷德堂一次性給付趙璇經濟幫助六千元。
四、殷德堂分擔趙璇在外租房居住每月一百三十元租金的一半,即六十五元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看了這樣的判決,我欲哭無淚!我想:“法院是不是趙璇家開的?!”僅僅上面這一段,就有許多問題:1、判決書中所謂“殷德堂與高某所簽協議”,只是當時我與高某談房租時的一個草案。後來高某不同意,作廢了扔掉的。而法院竟然視我提取的大量證據與不顧,以這張廢紙斷案!2、我的這個門面房是婚前我與我的兩個兒子的共同財產。而法院依舊對此視而不見,只把它劃到我的名下。3、該門面房的收入除了維護門面房本身必要的花費,其余的大部分已經在我與趙璇共同生活期間以及我兒子的上學、結婚而花費了。法院仍然對我出示的大量證據視而不見,將其視為“純收入”而要給趙璇一半!4、最可笑的是,連趙璇在她的訴狀中都只要求收入從1998年我第一次起訴離婚是算起。法院竟然判“殷德堂將關林門面房每年租金收入的一半給付趙璇(即六千三百元,時間從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5、我自己已經調查清楚,並多次向法庭提出,趙璇戶口依然在原住地南陽市南召縣,她是南陽市國營紅宇機械廠退休職工,有固定收入,在那兒還擁有住房。她在洛陽的是假戶口。而法院既不調查就認定她“無固定職業,無固定住處”,要我“一次性給付趙璇經濟幫助六千元。”
我真後悔我現在想起來在洛陽市老城區法院初審的時候,案件審理人劉銳在調解的時候說的一句話:“對方提出您賠償一萬元,她同意離婚。你願意嗎?”我說:“我不願意。而且我拿不出那麼多錢。”劉銳說:“你同意吧。人家省法院有人。你越告賠得越多!”當時我相信法律!我想:他們不至於胡來吧?!沒想到事情的發展真如劉銳所說:調解時只用賠一萬元。初審判決下來卻要賠她一萬四千多!而經過上訴獲得的終審判決竟然要賠她將近四萬多元!!我哪兒去找這麼多錢給她呀?!想必法院要把我一輩子的積攢下來、賴以維持生活的的門面房拿去拍賣,把一大半給她了?!我懂點法律,卻沒想到法律竟然是這樣的!!我知道我的事在現在不算很典型,但我聽說法律是給每一個普通人以公平!我現在該怎麼辦?請大家給我指條名路吧!不管您能對我提供法律上的指點,還是對我表示聲援,我都無限感激!
殷德堂2000.10.13地址: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唐宮東路起重機廠東院9號樓2-301郵編:471000電話:3985967電子郵件:3794329176@haomatong.net
發稿:2000年10月27日